泰政办﹝2009﹞18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各单位:
《泰顺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泰顺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社会养老保险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9〕62号)等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户籍、年满16周岁,且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和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全日制学校在校学生除外),均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第三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按照“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坚持以参保人员个人缴费为主、财政给予补贴、集体经济适当补助,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
第四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账户与社会统筹相结合的模式。缴费水平与城乡居民收入现状和承受能力相适应。待遇水平与个人缴费相挂钩,与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基金承受能力相适应。
第二章 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
第五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构成。
第六条 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个人采取按年缴费方式。
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参保人员可按缴费标准选择缴费,多缴多得。
县政府今后可根据本县上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或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标准。最低缴费标准逐步过渡到本县上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5%以上。
第七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由县财政安排,主要用于支付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缴费补贴、缴费年限养老金、复员退伍军人优待养老金和丧葬补助费等。
第八条 城乡居民参保缴费时,县财政按相应的个人缴费标准给予补贴,目前标准为:
(一)按100元、200元、300元档次缴费的,每人每年给予30元缴费补贴;
(二)按400元、500元档次缴费的,每人每年给予40元缴费补贴。
持有效期内《泰顺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泰顺县残疾人特困证》或二级及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参保人员,其个人缴费部分按最低档次缴费标准由县财政给予全额补贴。
县政府今后可根据本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个人缴费标准调整情况,适时调整缴费补贴标准。
第九条 参保人员中断缴费的,允许补缴,年补缴额不得低于补缴时本县当年的最低缴费标准。
第十条 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居、社区)召开村(居)民会议集体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第十一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由乡镇政府以村(居、社区)为单位集中办理参保手续,其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部分由乡镇政府负责组织筹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收。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以货币形式缴纳,不得以实物等抵缴。
第三章 个人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第十二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参保人员个人身份证号码为其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核发《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手册》,记载缴费情况。个人缴费、对参保人的各类资助及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
第十三条 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同期存款利率计息。
第十四条 参保人员中断缴费的,其个人账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保留并不间断计息。以后继续缴费的,中断缴费前后的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累积计算。
第十五条 参保人员跨地区转移,可将其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新参保地,按新参保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并享受相应待遇。
第四章 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缴费年限养老金三部分组成。
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每人每月60元。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按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l39计发。
缴费年限养老金月标准:根据长缴多得的原则,按缴费年限分段计发。目前暂定为缴费5年(含5年)以下的,参保人月缴费年限养老金按1元/年计发;缴费6年以上、10年(含10年)以下的,从第6年起按2元/年计发;缴费11年(含11年)以上的,从第11年起按3元/年计发。
对参保的复员退伍军人(含1949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人员),军龄视同缴费,并加发优待养老金,具体办法见附件。
第十七条 本县户籍,年满60周岁,未享受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离休、退休、退职待遇和职工基本养老金待遇的城乡居民,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1949年12月31日前出生,未享受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离休、退休、退职待遇或职工基本养老金待遇的本县户籍城乡居民,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本办法实施时,距领取养老金年龄不足15年的人员,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但累计缴费年限不得超过15年,其补缴标准同第九条规定。距领取养老金年龄超过15年(含15年)的人员,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得少于15年。
第十八条 参保人员死亡后,其个人账户储存额本息余额扣除政府补贴外,可依法继承或者遗赠,并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参保人员出国定居的,经本人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可一次性退还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储存额本息余额,同时终止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其政府补贴部分划入统筹基金。
第十九条 按本办法规定已领取养老金待遇的参保人员,死亡时可享受一次性丧葬补助费。一次性丧葬补助费标准为参保人死亡当月享受的基础养老金的20个月金额。
第二十条 建立养老金调整机制。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按照省、市政府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县实际,制订基础养老金标准和缴费年限养老金标准调整办法,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所需资金在统筹基金中列支。
第五章 与其他社会保险(障)制度的衔接
第二十一条 与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参加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员,在继续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同时,可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员,应将老农保个人账户储存额按2010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平均缴费标准折算缴费年限(折算的缴费年限最长不超过15年,下同)并继续缴费,老农保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第二十二条 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本办法实施后,已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期间中断缴费的,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可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转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按转入当年的平均缴费额折算缴费年限,按规定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本办法实施后,已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后因就业又参加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可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按转入当年我县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体劳动者缴费标准,折算缴费年限并继续缴费。到达退休年龄时,若符合按月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享受养老金待遇,若不符合按月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可将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转换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转入当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平均缴费额折算缴费年限,按规定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三条 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衔接。本办法实施后,已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若被征地且符合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条件的,可以同时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
本办法实施后,已经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居民,要求转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可将其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个人专户资金及其个人享有的社会统筹部分权益,合并抵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按当年我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平均缴费标准折算缴费年限,并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第二十四条 与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衔接。符合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人员,若符合享受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最低生活保障、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优抚对象、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人员供养、精减职工和遗属生活补助等待遇条件,可同时叠加享受。
第六章 管理服务和组织领导
第二十五条 县政府成立泰顺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监督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
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负责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统筹规划、政策制订、统一管理、综合协调工作;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定期披露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切实做到公开透明;监督和检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使用和管理;指导乡镇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开展宣传、咨询、查询等服务工作。
各乡镇要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作为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负责辖区内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组织实施。各村(居、社区)协助做好本村(居、社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中的财政承担资金的筹集、划转、使用和管理工作,按规定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县公安局负责提供城乡居民基本信息。
县统计局负责提供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或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情况。
县监察局、县审计局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任何部门、单位挤占挪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确保基金安全。
县民政局负责复员退伍军人身份的审核,低保对象等困难群体人员的认定,并提供相关资料。
县残联负责对重度残疾人和特困残疾人的认定,并提供相关资料。
县广播电视台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的宣传工作。
第二十六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制订完善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负责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建立、记录;负责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的稽核工作;负责审核参保人员享受养老待遇的资格,审定并支付养老待遇;负责办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衔接和清算手续;按时编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会计、统计报表报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部门。
第二十七条 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金保工程”)建设,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享受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
第二十八条 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能力建设。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设立专门的业务科室,建立健全各片区社会保障服务站,在增加必要人员力量、给予必要经费保障的基础上,承担起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相关业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不得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第二十九条 整合城乡社会服务资源,运用现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降低行政成本,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各乡镇要配齐专(兼)职社会保障员,各村(居、社区)要落实社会保障代办员。
第三十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实行收支两条线和财政专户管理,县财政部门设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社保经办机构设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支出专户”。各乡镇政府分别设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资金过渡户”,参保人员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村集体补助应及时划入乡镇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资金过渡户”。
第三十一条 切实加强舆论宣传。各乡镇和县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精神,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充分运用各种宣传方式,向广大城乡居民深入宣传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重大意义、基本原则和具体政策,不断增强城乡居民的参保意识,使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为推进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各乡镇和县有关部门要及时掌握和研究工作推进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妥善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把好事办实、实事办好;遇到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若上级出台新的法律法规及规定,按上级法律法规及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
复员退伍军人养老金计发办法
为体现对复员退伍军人的优待政策,对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并保持复员退伍军人身份的(含1949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人员)按以下办法计发养老待遇:
一、基础养老金
按复员退伍军人领取养老金当年当地相应标准计发。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
复员退伍军人军龄可按一定的标准账户化。具体为:以复员退伍军人领取养老金待遇当年当地平均缴费额加上政府的缴费补贴为基数,乘以其军龄(不满1年按1年算,下同)计算账户化额度,该额度计入个人账户储存额,但不能继承。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月数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月数相同。
三、缴费年限养老金
复员退伍军人的缴费年限为军龄与其个人实际缴费年限之和。其缴费年限养老金的计发办法与其他参保人员相同。
四、优待养老金
复员退伍军人在享受上述三部分养老待遇的同时,每人每月再加发40元优待养老金,并执行省规定的调整标准。
主题词:社会保障 养老保险△ 办法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
法院、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12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