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政发〔2010〕5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各单位:
为维护医疗机构工作秩序,保护人民群众正常就医环境,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69号,以下简称《办法》)和《温州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温政发〔2009〕46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做好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围绕构建平安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依法行政、教育疏导、分工合作、形成合力的原则,建立预防和妥善处置医患纠纷的长效工作机制,有效化解医患矛盾,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营造和谐稳定的医疗服务环境,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遵循预防为主、依法处置、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医疗纠纷引发的突发事件做出快速反应,依法打击医闹行为。
(三)工作目标。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医疗纠纷引发的突发性事件的危害和不良影响,指导和规范我县医疗纠纷引发的突发性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快速、公正地解决医疗纠纷,建立良好的医患关系,维护医疗秩序,保护患者、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二、主要措施
(一)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处置机制
1、机构设置。由县司法局牵头组建包括法律、医学专家等组成的,独立于医疗机构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以下简称医调会),具体负责县内各类医疗纠纷的人民调解工作。医调会要根据工作需要招聘若干名熟悉医疗法律法规及业务的专(兼)职调解员、工作人员,负责日常工作。专(兼)职工作人员招聘工作由县司法局负责。医调会还应建立一定数量医学专家、法学专家的兼职人民调解员专家库。医调会实行独立办公,专门受理、公平处置。经费由县财政予以保障。
2、医调会工作职责:
(1)调解医疗纠纷,防止医疗纠纷激化。
(2)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医学知识,引导医患双方依据事实和法律法规公平解决纠纷。
(3)分析医疗纠纷发生的原因,向医疗机构提出防范医疗纠纷的意见、建议。
(4)经调解解决的医疗纠纷,按照规定要求,制作书面调解协议。
(5)向纠纷双方提供医疗纠纷调解咨询和服务。
(6)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医疗纠纷和调解工作情况。
3、医疗纠纷调解处置程序:
对患方要求通过协商解决和申请医调会调解的,可采取不同方式处理。对纠纷补偿额未超过1万元的可由医疗机构与患者在医疗机构自行协商解决;纠纷补偿额在1万元至10万元之间的,由医调会调解;纠纷补偿额超过10万元的,还应视案情需要经由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再由医调会调解。
(1)发生医疗纠纷后,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医疗纠纷的实际情况,采取以下相应措施进行处置:
①立即启动医疗机构医疗纠纷应急处置预案,按照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措施,防止事态扩大。
②及时组织医院专家会诊或讨论,并及时将会诊或讨论意见告知患者或其近亲属,答复患者的咨询和疑问。
③告知患者有关医疗纠纷处置的方法和程序。
④与患者或其近亲属共同对现场实物及相关病历资料进行封存和启封。
⑤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告知患者按规定将尸体移放殡仪馆;死者近亲属对死因有异议的,按规定进行尸检。
⑥因医疗纠纷影响正常的医疗工作秩序的,及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警。
⑦配合县卫生、公安、医调会等部门和机构做好调查取证工作。
⑧处置完毕,向县卫生行政部门提交医疗纠纷处置报告,如实反映医疗纠纷的发生经过及处置情况。
(2)发生医疗纠纷后,当事人向医调会提出调解申请,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医调会应当及时受理调解;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调会应当分别向双方当事人询问纠纷的事实和情节,了解双方的要求及其理由,根据需要向有关方面调查核实,做好调解前的准备工作。在调解前应当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调解的性质、原则和效力,以及当事人在调解活动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对当事人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符合《办法》规定不予受理事项的,医调会不再受理其调解申请。
(3)医调会调解医疗纠纷按照下列程序处置:
①指定1名以上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并可以根据需要指定若干名人民调解员参加调解;当事人对人民调解员提出回避要求的,医调会应当予以调换。
②医患双方当事人均可聘请律师或者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
③调解应当在专门设置的调解场所进行。
④调解人员进行调解时,应当做好调解笔录。
⑤医患调解基于自愿、公平、公正原则,双方一旦达成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⑥医疗纠纷应当自受理调解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调解,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调解期限的,医调会和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延长的期限;超过约定期限仍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应终止调解程序。
⑦双方调解不成,建议医患双方通过行政处理或者诉讼渠道解决。
⑧医调会调解医疗纠纷不收取费用。
(二)积极推行医疗责任保险制度
把医疗责任保险与医患纠纷调处有机结合起来。鼓励医疗机构选择信誉好,服务佳,能按医疗事故处理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理赔的保险公司参加医疗责任保险。根据上级文件精神,保险公司要按照“公平公正、方便群众、保本微利”的原则,细分不同规模、等级、性质的医疗机构医疗风险状况,合理设计条款、科学厘定费率。同时,保险公司要加强内部管理,设立固定的理赔窗口,方便日常调处理赔工作。
(三)建立医疗机构联席会议制度
由县卫生局牵头,组织县级医院人员及基层医疗机构人员代表建立医疗机构联席会议制度。医疗机构联席会议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听取医疗责任保险业务运行状况,及时掌握情况;与承保机构商定、调整医疗责任保险方案,解决运行中有关问题等事项。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政府职能
各乡镇、相关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把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工作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大事来抓,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采取有效措施,落实各项工作职责,共同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建立县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领导小组,组长由县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县政府办公室、县法院、县委宣传部、县委政法委(县综治办)、县信访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卫生局、县人民银行、各乡镇人民政府等单位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卫生局。领导小组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医疗纠纷的发生和处理情况。
(二)履行部门职责,加强协调配合
建立以人民调解为主要形式的医疗纠纷第三方调处机制,是一项在各级政府领导下多部门共同参与的系统工作。各有关单位应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结合自身实际,建立工作机制、工作制度、工作方案、处置预案,加强协同配合,形成横向联合、纵向联动的整体运行体系。
1、县综治办
(1)加强对医疗机构稳定工作的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履行相应职责,积极处置医疗纠纷突发事件,维护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
(2)指导、协调医疗纠纷当事人所在地的综治部门和基层组织做好当事人的法律宣传和调解、疏导工作,引导当事人通过调解或司法途径解决医患纠纷。
2、县卫生局
加强对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的监督和管理,督促医疗机构提高医疗质量,改进服务态度,提高医疗机构预防医疗纠纷发生的能力;指导医疗机构建立健全医疗机构报告和处置制度,督促医疗机构制订并落实医院医疗纠纷应急处置预案。县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纠纷报告后,责令医疗机构及时采取措施,必要时派人赶赴现场指导,协调处置工作,引导双方当事人依法妥善解决医疗纠纷。
3、县公安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卫生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医疗机构治安管理维护正常诊疗秩序的通知》(卫医发 〔2001〕216号)、《卫生部公安部通告》(卫通〔2001〕12号)、《浙江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69号)、《关于印发〈浙江省医疗机构治安防范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浙公发〔2004〕9号)等要求,把医疗机构纳入公共场所治安管理范畴,积极开展警医共建活动,切实保障广大患者和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公安机关接到医疗纠纷的治安警情后,应当立即组织警力赶赴现场,劝阻双方过激行为;对劝阻无效的,应当依法予以制止,控制事态扩大,维护正常的医疗工作秩序;对在医疗机构停尸、闹丧,经劝阻无效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予以处置。
4、县司法局
牵头组建县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同时做好对县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的指导、督促工作。为患方提供相应法律知识咨询,必要时提供法律援助,引导患方依法处理医疗争议,加强对医疗事故处理方面的普法教育。
5、县信访局
发挥信访部门在医疗纠纷中医患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依法、及时、合理处理信访人的诉求。协助做好调解工作,并协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尽早化解矛盾及纠纷。
6、县民政局
在医疗机构发生医疗纠纷时,优先调用殡葬车,及时安排尸体冷藏和火化。对在医患纠纷处置中属于民政救助对象的,按有关规定提供必要的救助。
7、县委宣传部
发挥舆论监督作用,正确引导,正面宣传,严禁炒作,积极宣传处理医疗纠纷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客观、公正、准确报道医疗纠纷事实。
8、各乡镇人民政府、村(居)委会、社区
患者所在单位和患者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应当配合做好医疗纠纷的处理工作,做好稳定和教育工作,应医患双方或者一方请求参与医疗纠纷处理。
9、医疗机构
加强管理,建立医院医疗纠纷处置工作小组,制订和完善医疗纠纷应急处置预案。严格要求医务人员遵守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文明行医,规范执业。医疗纠纷发生后,要严格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1)医疗纠纷发生时,应立即按有关规定报告医院医疗纠纷处置工作小组及县医调会,医院医疗纠纷处置工作小组在第一时间到达事发现场,积极主动做好矛盾化解工作,履行相关程序告知义务,引导患方按法定途径解决诉求,避免矛盾纠纷进一步扩大和激化。
(2)医院医疗纠纷处置工作小组应对医疗纠纷迅速展开调查,对明确为医疗事故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按医院奖惩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和经济处罚,并主动与患方依法协商;对医疗事故定性和责任难以认定或存有异议的,应协助配合患方进行司法鉴定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以明确事故定性和责任大小;对明确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应耐心细致地与患方沟通,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3)积极配合患方共同做好相关病历资料的复印、封存及有关可疑药物和输液、输血、注射、手术等器具器械的现场实物封存等工作。协助患方在依法复印、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对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记录、病程记录等资料进行封存和启封。
(4)不得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不得侮辱、威胁、恐吓、殴打患者及其亲属;不得非法限制患者及其亲属的人身自由和进行其他侵犯患者及其亲属合法权利的行为。
二〇一〇年七月一日
主题词:卫生 医疗 纠纷 处置 实施意见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法院、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7月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