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政办〔2011〕13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各单位:
《泰顺县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九日
泰顺县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从根本上促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浙委〔2009〕8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0〕47号)和《泰顺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泰政发〔2011〕8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诚信管理是指生产经营单位通过公开承诺的形式,向全社会承诺信守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从而达到约束和规范自身的行为。各乡镇政府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单位按照有关标准对企业兑现承诺的信用程度进行综合评定,确定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等级,并将其提供给相关部门作为企业信用等级参考依据,共同采取相应的政策措施以激励或制约企业。
第三条 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坚持程序严密、公正透明、动态管理、持续改进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是全县各类企业。
第二章 公示承诺
第五条 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公示承诺制度,是指纳入诚
信管理的企业要通过向社会公开承诺的方式,明确做到信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六条 首次纳入安全生产诚信管理的企业必须向社会公开承诺内容;已纳入安全生产诚信管理的企业应定期向社会公开承诺内容(具体时间由各有关单位确定)。
第七条 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公示承诺制度的内容。企业要与有关单位签订《安全生产诚信承诺书》,并向社会公示内容。《安全生产诚信承诺书》由各乡镇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主要内容包括:
(一)依法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符合法定人数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保证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发挥职能作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二)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主动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并严格落实到位。
(三)加强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确保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四)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按要求持证上岗;告知从业人员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
(五)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现象发生。
(六)加强生产现场安全管理,定期检查安全生产;建立健
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并及时进行整改,重大隐患及时上报有关单位。
(七)依法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演练,落实各项应急措施。
(八)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规定佩戴、使用。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九)自觉接受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监察机构的监督和监察。
(十)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八条 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公示承诺的方式。企业以《安全生产诚信承诺书》为载体,通过信息网络、新闻传媒、政务公开栏等方式,公开企业安全生产诚信承诺内容。
第九条 企业应当在本单位门口显要位置公开本单位安全生产基本信息,保障企业员工及周边公众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知情权。
第三章 等级评估
第十条 级别管理。
(一)等级划分:根据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管理状况、兑现承诺的信用程度,按照分级原则将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等级分
为A、B、C、D四个级别,分别表示为“好”、“一般”、“差”、
“不合格”。
(二)有效期界定。
1、A级企业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满前1个月企业必须申请重新评估确认;
2、B级企业有效期为1年,有效期满前1个月企业必须申请重新评估确认;
3、C级企业有效期为半年,有效期满前1个月企业必须申请重新评估确认;
4、D级企业无有效期,经整改后安全生产状况有较大改善的,应申请重新评估确认;
5、列入“黑名单”的企业,暂不予以级别评定,在“黑名单”解除后,应申请重新评估确认。
(三)级别确定及调整。
1、不参加安全生产诚信管理等级评估的或不向社会公开安全生产诚信承诺的企业,直接作为D级企业管理(暂未列入安全生产诚信管理范围的企业除外);
2、A、B、C级企业不按期申请评估的,一律作为D级企业管理;
3、通过市级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或规范化考评达标的企业可直接作为A级企业管理;
4、企业发生1起死亡1人或2起(含)以上重伤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诚信管理等级确定为C或D;
5、有效期内受到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企业,经整改后仍未达到要求的或未按时交纳罚款的,诚信管理等级下调1级;
6、经评定后级别需要调整的,由各有关单位制定相应的具体
办法,并定期进行公布。
第十一条 评估职责。按照属地管理和行业主管相结合的原则,各乡镇政府负责组织本辖区范围内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等级评估和审查;县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泰顺县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等级评估细则》制定相关行业专项评估细则,并负责所属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等级评估和审查;县安委办负责对乡镇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诚信等级评估和审查的结果进行抽查审核。
第十二条 评估程序。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等级评估根据有关单位制定的《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等级评估细则》执行,按照企业申请、组织评估、抽查审核、意见征询和公布结果等程序进行。
(一)企业申请。由企业对照各有关单位制定的评估细则进行自查评定,及时整改安全隐患,评定后填写自评表报所在乡镇或行业主管部门。
(二)组织评估。各乡镇政府、行业主管部门自接到企业申请后,原则上20个工作日内组织对企业进行评估审查,通过听取企业介绍、查阅台账、现场检查等方式进行评估审查,确定等级
并报县安委办。分级标准为:80分及以上为A级;60分至79分
为B级;40分至59分为C级;40分以下为D级。
(三)抽查审核。县安委办按不低于企业数5%的比例对乡镇政府、行业主管部门上报的企业诚信等级情况进行抽查审核(不足40家的抽查2家),对上报的评估情况和抽查审核结果误差率≥30%的,退回原单位重新评估审查。对评估审核确定的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等级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进行统一公示。
(四)意见征询。在公开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等级信息前要经过公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公布的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等级信息有误的,可以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关依据,有关单位应当受理,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核实,确实有误的予以更正并进行公示,核实无误的予以维持,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五)公布结果。公示结束后,由县安委办定期向社会统一公布。
第四章 “黑名单”管理
第十三条 建立“黑名单”制度。企业未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造成安全生产诚信严重缺失的,由所在乡镇政府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职责认定后,分别上报县安委办审查确定,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进行重点监管。
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应列入“黑名单”:
(一)应取得安全生产许可未取得或证件过期擅自生产经营的。
(二)各级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整治限期整改不到位或未按时完成整改的。
(三)规模以上且安全生产诚信管理等级为A级的企业,发
生一次死亡2人以上(含)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含)造成人员死亡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其他企业,发生死亡1人以上(含)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
(四)1年2次(含2次)以上因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的;
(五)安全生产诚信管理 D级企业在评估确定级别后未按规定时间整改完毕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
第十五条 黑名单确定基本程序:
(一)信息采集。各乡镇政府、各有关单位通过事故调查、安全检查、群众举报等途径,采集存在不良行为的企业名称、违法违规行为等信息。
(二)信息告知。对符合列入“黑名单”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企业,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意见,当事企业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三)审查确定。对拟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各乡镇政府、
各有关部门将审定后的信息报县安委办,由县安委办审查确定,经公示后予以公布。
(四)“黑名单”解除。因第十四条第(一)、(二)、(五)项原因列入“黑名单”的企业,消除不良行为后即可向所在乡镇政府、有关部门提出解除申请;因第十四条第(三)、(四)项原因列入“黑名单”的企业,事故发生当日起或第2次被处罚的当日起1年期满,方可向所在乡镇政府、有关部门提出解除申请。各乡镇政府、各有关单位接到解除申请后,在10个工作日内将初审意见报县安委办,县安委办审查合格后将其从“黑名单”上解除。
第五章 配套政策
第十六条 县安委办将企业诚信等级和“黑名单”企业及时通报给县经贸、财政、人劳社保、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工商、质监、供电、人行等部门。企业诚信等级发生变更或“黑名单”解除时,县安委办亦将情况告知上述相关部门。
第十七条 县相关部门根据企业等级情况应当采取以下激励或制约政策措施:
(一)人行泰顺支行
1、将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等级评定结果发送给各商业银行,作为贷款审批的重要依据;
2、将列入“黑名单”的企业,记入全国统一的中国人民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关注信息“大事记”栏目中,供商业银
行查询;
3、商业银行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应审慎发放贷款。
(二)县财政局
1、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要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相关政策,应当在评审标准和方法中充分体现诚信管理等级的政策导向作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安全生产诚信管理等级为A的企业产品;
2、凡列入“黑名单”的企业,不得享受当年县级财政资金补助和奖励。
(三)县经贸局
1、凡列入“黑名单”的企业一律不得参与当年评优评先活动,不得享受当年县级有关补助和奖励(包括技改补助、节能降耗补助、商贸流通专项资金补助和奖励)等优惠政策;
2、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D级企业,享受技改补助、节能降耗补助、商贸流通专项资金补助和奖励一律从严把关。
(四)县规划建设局
1、被评为D级的建筑施工企业,给予通报,停止2个月参加全县范围内所有建设项目的投标资格;召集企业负责人进行约谈,定期组织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员进行学习培训;取消其年度的安全评优评先资格。
2、被列入“黑名单”的建筑施工企业,给予通报,并且给予停止参加全县范围内所有建设项目的投标资格;上报上级权限部门给予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或暂扣项目经理、安全员的资格证书,直至吊销;取消其年度的安全评优评先资格。
(五)县国土资源局
被评为D级和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在土地出让、采矿权出让、矿山治理项目招标时予以准入限制,禁止参加土地出让、采矿权出让、矿山治理项目的公开竞标,同时不为该类企业审批扩大再生产用地。
(六)县供电局
1、被评为安全生产诚信管理A级的企业:
(1)配置相应专职客户经理,提供一对一个性化服务;
(2)增容扩容办理用电实行绿色通道,在用电业务办理过程中,提供全程服务,协调解决在办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在客户的委托下全程式代办用电业务;
(3)定期对企业的电工开展免费技术指导,进行安全用电方面的培训;
(4)提供电量电费及计划停电公示通知服务;
(5)开展电力需求管理,指导客户科学用电、合理用电。提出企业用电的优化方案建议,帮助客户减少不合理的电费开支,帮助大客户解决无功补偿问题、设备超载运行、设备三相负荷不平衡以及用电负荷率低等问题;
(6)提供快捷抢修服务,对企业的故障报修快速响应,及时联系、协调有关部门安排抢修。
2、被评为安全生产诚信管理B、C级的企业:
(1)定期对企业的电工开展免费的技术指导,进行安全用电方面的培训;
(2)提供电量电费及计划停电公示通知服务。
3、被评为安全生产诚信管理D级的企业:
(1)对企业的电费实行分次结算的业务;
(2)在电力供应紧张期间,制定有序用电方案时,根据统筹兼顾的原则,对该等级企业实行用电压缩。
4、被列入“黑名单”企业实行暂缓供电并缴纳电费风险保证金后再实行供电服务。
(七)县工商局
1、被评为安全生产诚信管理A级的企业,优先推荐评定全国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省知名商号和省AAA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
2、被评为安全生产诚信管理B级的企业,优先推荐评定市知名商号和市AA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
3、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在工商企业年检和企业办理变更登记时予以从严把关。
(八)县质监局
1、被评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A级企业:
(1)申请认定县长质量奖优先考虑,优先推荐上报市长质量奖、上级名牌;
(2)优先安排企业设备设施检测检验计划。
2、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
(1)不上报县长质量奖、上级名牌;
(2)不认定为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
(3)有其他质量违法行为,按照法律、法规从重处罚;
(4)列入质量安全高风险单位,每年现场巡查不少于四次。
(九)县人事劳动社保局
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提取的工伤预防费用,按照国务院相关部门制定的具体办法,对被评为A级的企业给予相应的支持;
2、被评为D级的企业,次年工伤保险费率按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40%收取;
3、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次年工伤保险费率按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收取。
(十)县安监局
1、被评为D级和列入“黑名单”的企业不得出具安全生产相关方面的资信证明。
2、加大对D级和“黑名单”的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等级管理按照
“先重点、后一般”的要求,可选择部分高危、重点行业(领域)先行试点,根据试行情况再逐步推开,具体实施方案由县安委办制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安委办负责解释、监督落实并负责将执行情况向县政府报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经济管理 安全 生产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法院、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9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