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政办〔2012〕22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各单位:
《泰顺县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0月20日
泰顺县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实现制度管权、管事、管人,维护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关于切实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泰政发〔2012〕15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村经济合作社、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其他社区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代理村经济合作社行使集体“三资”管理职能的村民委员会〔以下统称为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资金,是指村集体原有积累及取得发包及上交收入、经营收入、租赁收入、投资收入、征用土地补偿收入、集体资产变卖收入、上级拨入资金收入、借入资金收入、其他收入等形成的现金、银行存款及有价证券。
农村集体资产是指村集体所有或以贷款、投资入股经营、劳动积累、接受捐赠、无偿资助所形成的建筑物、农业机械、机电设备、电力设施、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经济林木、牲畜、农田水利设施、道路、教科文卫设施等。
农村集体资源指依法属于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含宅基地)、
农村集体资源指依法属于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含宅基地)、森林、山岭、旱地、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
第四条 农村集体“三资”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平调、损坏、私分、哄抢或非法查封、抵押、冻结、变卖和没收集体“三资”。
第五条 农村集体“三资”的核算和管理事项,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提出申请,实行委托代理。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六条 为加强对农村“三资”的日常监管,县政府建立农村“三资”管理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局),与县经管站合署办公。各乡镇建立农村“三资”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三资办”),主要负责“三资”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与农村经营管理站(以下简称农经站)合署办公。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具体做好“三资”代理服务工作。村一级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承担日常的“三资”管理工作,社(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对“三资”管理使用的日常监督。
第七条 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公室职责包括:
(一)研究制定“三资”管理办法及制度;
(二)指导各乡镇加强“三资”管理,提高经营效益;
(三)对“三资”管理进行检查、监督和考核,及时查处“三资”管理中的违纪违法问题;
(四)统计汇总分析“三资”管理报表及数据,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五)开展“三资”管理业务培训,提升“三资”管理人员素质;
(六)做好“三资”管理调查研究工作,着力解决“三资”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七)抓好“三资”管理的信息化建设,拓展网络功能,强化网络应用;
(八)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乡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公室职责包括:
(一)指导各(社)村建立健全“三资”管理制度;
(二)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有关制度;
(三)研究制定乡镇“三资”管理办法及制度;
(四)对各(社)村“三资”管理进行业务指导、检查和监督,提高农村“三资”管理水平;
(五)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进行指导、检查、监督、考核,促进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规范运作;
(六)做好“三资”管理的调查研究工作,着力解决“三资”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七)统计汇总分析“三资”管理报表及数据,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八)开展“三资”管理业务培训,提高各村“三资”管理水平;
(九)强化“三资”管理网络应用,对“三资”实行动态网络监管;
(十)开展审计监督,完成“三资”审计任务;
(十一)建立健全乡镇、村“三资”档案及台账。
第九条 乡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职责包括:
(一)指导帮助各村开展“三资”清查;
(二)指导各村编制“三资”预算方案;
(三)参与各村“三资”重大事项,了解“三资”变动情况;
(四)对各村“三资”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并进行登记,对不规范、不合规的事项,书面反馈意见,按规定作出处理;
(五)负责做好凭证编制、记账、结账、报表编制上报,正确核算“三资”收支事项;
(六)对集体资金支取进行审核把关,审核通过的,在银行票据上加盖财务专用章,并输入农村“三资”信息化管理网络;
(七)定期下村指导,每季度盘点各村库存现金,每月核对现金及银行存款余额;
(八)对各村“三资”原始凭证、会议记录、资金使用申请单、合同、招投标文书、验收资料、照片等原始资料进行扫描,输入农村“三资”信息化管理网络;
(九)做好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统一收据领用、核销的登记工作,并输入农村“三资”信息化管理网络;
(十)参与做好重大“三资”事项的经营、出租、发包、招投标、合同签订等工作;
(十一)及时反馈各村“三资”管理情况,督促各村做好“三资”公开;
(十二)指导各村合理利用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十三)加强与代理村的沟通联系,及时掌握代理村“三资”预算使用情况;
(十四)建立“三资”台账,输入农村“三资”信息化管理网络,加强“三资”档案管理。
第十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三资”管理职责包括:
(一)负责做好“三资”预决算方案编制;
(二)制定和执行本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
(三)加强“三资”的日常经营管理,提高经营效益;
(四)加强与农村“三资”代理服务中心的沟通联系,邀请代理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参与“三资”重大事项;
(五)定期公开“三资”使用、经营状况,随时公开“三资”重大事项;
(六)及时处理落实上级“三资”管理部门和乡镇农村“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发现的问题;
(七)定期向社员(股东)大会或社员(股东)代表会议报告集体“三资”的管理、使用情况;
(八)建立“三资”台账及合同管理台账,输入农村“三资”信息化管理网络。
第十一条 社(村)务监督委员会职责包括:
(一)参与制定本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
(二)参与编制“三资”预决算方案;
(三)参与并监督本村“三资”的使用及管理;
(四)列席涉及“三资”使用、管理中重大事项的会议;
(五)听取和搜集社员(股东)反映的“三资”方面的问题,向社员(股东)做好解释和答复工作;
(六)督促村及时公开“三资”管理、使用情况;
(七)定期向社员(股东)代表会议报告社(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
(八)对本村“三资”的使用、经营及管理及时提出合理意见及建议;
(九)向上级管理部门反映本村“三资”的使用、经营及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第三章 “三资”经营
第十二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可采取招标、发包、出租、入股等形式经营集体资产、资源,促进集体资产、资源所有权及使用权的合理流转,实现保值增值。
第十三条 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招标、出租、发包、入股时,涉及重大事项的,事先必须征求社员(股东)意见。如有必要的,在确定初步方案后,应邀请社员(股东)代表举行听证。
第十四条 重大集体资产、资源招标、出租、发包、入股,应报乡镇“三资办”审核后,经社员(股东)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乡镇“三资办”和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备案。
第十五条 以租赁、承包方式经营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享有合同约定的经营权和收益权,负有管理、保护和合法经营集体资产、资源的义务。
第十六条 农村集体所有的资产、资源在出租、发包时,应严格按照上级规定,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及社(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参与下,实行公开招投标。
第十七条 农村集体所有的资产、资源,除依法向全体成员发包外,可向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以外的成员招标、出租、发包,但同等条件下,本村社员(股东)享有优先权。
第十八条 农村集体所有的各类资源、资产在出租、发包时,应签订经济合同,明确权利和义务。合同条款等重要事项应经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管委会(董事会)集体讨论通过,并报乡镇“三资办”、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备案。
第十九条 经济合同签订后,一般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确需变更或解除的,应经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管委会(董事会)集体讨论后,递交社员(股东)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涉及“三资”重大事项合同签订、变更或解除,事先必须报乡镇“三资办”审核,并经社员(股东)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第二十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一般不得与其他单位(个人)签订长期经济合同,特殊情况确实需签订长期经济合同的,应报乡镇“三资办”审核,并经社员(股东)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第二十一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以租赁、发包、承包、出让、参股、联营、合作等方式经营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合并或者分设等;方案应报乡镇“三资办”审核,并经社员(股东)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向全体成员公布,报乡镇“三资办”和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备案。同时,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由具有资质的单位实施。评估结果要按权属关系经社员(股东)代表会议确认,向全体成员公布。
承包者损坏的固定资产要及时修复,不能修复的按质论价,由承包者赔偿,且不得少于其账面净值。
第二十二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用货币资金、实物或者债券等有价证券方式向其他单位投资。
第二十三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对外投资项目,须经社员(股东)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乡镇“三资办”审核备案。、转让和收回对外投资时,必须经社员(股东)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第二十四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不得以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为其他单位(个人)提供抵押和担保,不得对外出借集体资金,原则上不得对外捐赠。特殊情况确需出借集体资金的,应报乡镇审核,并经社员(股东)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第二十五条 涉及“三资”出租、发包、入股经营的重大事项,事先必须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张贴,向社员(股东)公开征求意见,事后及时向社员(股东)公开。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六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货币资金一律由报账员负责管理,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社长(董事长)、村党组织负责人、村民委员会主任等人员不得经管货币资金,做到“批钱的不管钱,管钱的不管账,管账的不管钱”。
第二十七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实行支票户管理制度,只能开设1个基本账户,如确有特殊情况需开设2个以上账户的,需报经乡镇批准,实行支票结算户管理,一律取消存折户。不得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不得出借银行账户,空白支票上不预盖银行预留印鉴,定期核对银行存款余额。
第二十八条 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不准私设小金库,不准公款私存,不准白条抵库,不准坐支现金,不准挪用公款,不准出借、出租银行账户。
第二十九条 严格执行国家《现金管理条例》,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现金收入,必须于收款当日送存开户银行。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应严格遵守库存现金限额制度。一般村库存现金限额为3000元,规模较大、收支较多及较偏远的村,经乡镇“三资办”批准后,库存现金限额可提高到5000元,超过限额部分应及时存入开户银行。除规定可以用现金支付外,应按银行有关规定,通过办理转账结算,以确保货币资金的安全。
第三十条 严格按照账、款、印鉴分开保管原则。现金、空白支票、统一收据、有价证券由村报账员保管;银行印鉴分别由乡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村报账员保管。
第三十一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严禁凭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等公章或社会普通收据向有关部门领取款项,有关部门也不得凭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等公章或社会普通收据付款。
第三十二条 乡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要定期对村报账员货币资金进行盘点,每年盘点次数不得少于2次。
第三十三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要加强债权债务的管理,严禁举债搞形象工程,严禁举债或超定额标准发放报酬、补贴,严禁举债用于村级办公支出和其他非生产性支出。因经济发展需要,确需向银行贷款的,须经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管委会(董事会)集体讨论,经社员(股东)代表会议通过,报乡镇“三资办”和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备案。
第三十四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必须坚持艰苦创业、勤俭办事、勤政廉政的原则,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村主要干部应以身作则,带头严格执行财经纪律。
第三十五条 健全财务审批制度,规范审批手续,实行联审联签审批制度。一切财务支出都必须取得或填制合法的原始凭证,支出原始凭证必须有详细的经济业务内容、收款单位名称及盖章。由经手人注明用途,证明人证实,审核人审核,财务负责人方可审批。对手续不完备、内容不真实、用途不明确、开支不合理的费用,财务负责人不得审批。收入款项必须附带统一收据存根,供检查收入款项的真实性。
经济较发达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各类收支经社(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后,在每月5日前报账。其他村至少每季度报账一次。
财务处理流程一般按“经手人注明用途并签名→证明人证实→审核人审核→财务负责人审批→社(村)监会监督盖章→报账员审查收付款→报账员报账→会计代理人员审核→乡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对会计代理人员原始票据审核情况检查并填写“原始凭证审核情况检查表”→会计代理人员、报账员根据反馈的“原始凭证审核情况检查表”及时整改→会计代理人员入账。
第三十六条 村干部(包括村管理会计和报账员)报酬(工资、奖金、误工补贴)要实行总量控制,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没有可支配收入不得负债发放村干部报酬。具体标准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管委会(董事会)、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提出,经村社员(股东)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乡镇“三资办”审核后执行。
第三十七条 差旅费实行一程一报,按规定及时报销,县内住宿费用每晚每间房控制在60元内,县外住宿费用每晚每间房控制在100元内,超出部分村干部自行负担;如无特殊情况不得包乘出租车。社(村)干部以及社员因公事出差到县外的须写明出差事由、出差时间、出差人员,经乡镇政府批准同意并报乡镇“三资办”备案,否则差旅费不予报销。
第三十八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实行公务活动“零招待”制度。上级部门到村指导帮助工作的,不得动用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资金就餐;村与村之间不准以任何借口相互宴请;村干部也不得以各种名义动用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资金自行安排吃喝;村干部到乡镇及有关部门办事不得动用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资金宴请。
第三十九条 严禁动用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资金以拜年、慰问等方式向任何部门和任何人送礼金、礼券、礼物等。村干部为任何人的工作调动、离任、退休、婚娶、乔迁、庆典及其他各种开业等所列支的费用均由本人自负。严禁以各种名义动用村集体资金公款旅游。
第四十条 不允许村干部报销通信费,村干部所有通信费全部由个人承担,不得入村报销。
第四十一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土地征用费实行专项管理,建立土地征用费管理台账,对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所有且没有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以及果园、养殖水面等集体资源的承包、租赁所得以及土地征用所得的分配使用,须经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社员(股东)代表会议或土地合作社社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四十二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订阅报刊要全面执行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订阅报刊费用“限额制”。
第四十三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定设立的行
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违反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向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收费。严禁部门或单位将经费缺口转嫁给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不准向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集资或强制摊派,不得以各种形式向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收取捐款、赞助、会费等,严格执行农村义务教育“一费制”。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兴办公益事业要采用“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方式筹集建设资金。
第四十四条 完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制度。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工程建设项目的发包,必须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公开招投标,其发包范围、对象、程序及发包方案,必须经社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其中,5万元以下的项目或工程须在乡镇的监督下,由村按照民主决策程序组织招投标或委托乡镇组织招投标(具体投标底线由各乡镇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5万元(含5万元)至50万元的项目或工程须经乡镇以上组织进行招投标;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重大项目或工程建设须由县级组织招投标。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工程建设项目支出同时要附有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社员(股东)代表会议会议纪要以及合同、工程结算等资料。
第四十五条 村干部违反规定擅自审批或付款的,由审批人或付款人承担责任,造成集体资金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负责赔偿,并由有关部门追究相应责任。
第四十六条 非报账员代收各种款项,必须使用浙江省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统一收据,并且在收款后当日向村报账员结清。
第四十七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应建立健全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严格控制借支、垫支,不准白条抵库、不准坐支,严禁公款私存;村干部因公外出需预领现金,须经村财务负责人批准。公务完毕返村后,预领款在7天内必须结清,不得借故拖欠、占用。
第四十八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必须按规定设置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每次报账须填制出纳结报单。出纳结报单余额与日记账余额相符。
第五章 票据管理
第四十九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所有收入一律使用“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或温州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禁止使用外购、自制的收据收款,禁止使用多种收款收据,禁止向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或代开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或温州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统一收据由村报账员向乡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领用,使用完毕后将存根交乡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核销归档。
第五十条 统一收据要求整本连号使用,按票据领用的先后顺序开具票据,不得拆开。年末应对已使用而未使用完的收据进
行剪角作废(剪角不得剪去编号),不得跨年度使用。
第五十一条 统一收据的领用、核销实行登记制度。领用的统一收据由村报账员妥善保管,不得出借,不得遗失。作废收据不得缺联、缺份,严禁多人保管统一收据。
第五十二条 支出票据除支付农户误工工资、村干部工资报酬等款项外,必须取得有财政税务部门监制的行业正规票据。
第五十三条 财会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按规定限期办理交接手续,编制交接清单,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要签字盖章,乡镇农经站及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验印存档。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五十四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产役畜、经济林木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劳动资料,凡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的均列为固定资产。有些主要生产工具和设备,单位价值虽低于规定标准,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也可列为固定资产。固定资产要按资产的类别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及时记录资产增减变动情况。
第五十五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必须建立固定资产折旧制度,经营性固定资产应按年或按季、按月提取固定资产折旧。所提的折旧费应保证对固定资产损耗价值的补偿。
第五十六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要按照“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原则,深化村集体经济体制改革,划清资产类型,建立起适应市场经济的集体资产管理体制、经营机制和分配方式。
第五十七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要定期盘点库存物资,核对账簿,做到账实相符。对盘盈、盘亏财产、物资要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第七章 资源管理
第五十八条 法律规定属于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所有的土地、林地、草地、荒地、滩涂等集体资源,要建立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资源登记簿,逐项记录。资源登记簿的主要内容包括:资源的名称、类别、四至、面积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集体资源,还应当登记资源承包、租赁单位(个人)的名称、地址,承包、租赁资源的用途,承包费或租赁金,期限和起止日期等。
第五十九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所有且没有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以及果园、养殖水面等集体资源的承包、租赁,要采取公开协商或者招标投标的方式进行,不得由村干部个别人擅自发包、出租。
第六十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用地是集体资产和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收益归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所有,主要用于发展生产、增加集体积累、集体福利和公益事业等方面,改善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不得用于发放干部报酬等非生产性开支。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用地收益要纳入账内核算,严格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专项审计监督。
第六十一条 集体资源的承包、租赁应当签订书面协议,统一编号,实行合同管理。合同应当使用统一文本,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上交的收入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账内核算并定期公开。经济合同及有关资料应及时归档并报乡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备案。
第八章 档案管理
第六十二条 乡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及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应建立农村“三资”档案室,购置档案柜,确定专人负责保管。档案室应做好防火、防盗、防蛀、防潮工作,做到存放有序,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六十三条 月(季、年)末,乡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应将会计凭证、账册、报表、合同协议、移交清册、登记簿等农村“三资”资料,分类整理,装订成册,归档保管。
第六十四条 除业务主管部门、审计机构、行政执法部门履行公务需查阅档案以外,其他单位和个人查阅农村“三资”档案的,需经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社长(董事长)签字同意,特殊事项的,需经社员(股东)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在查阅簿上登记。
第九章 “三资”监督
第六十五条 农村集体“三资”的管理使用情况应在次月20日或季度下个月20日前公开,重大事项应随时公开,接受社员(股东)监督。
第六十六条 社(村)务监督委员会要积极行使职权,参与农村“三资”的使用与管理,对“三资”管理中发现的问题,有权向村负责人和上级“三资办”反映,并向社员(股东)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第六十七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成员有权对“三资”使用管理进行询问,村有关负责人应及时做出答复。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成员对答复不满意的,也可以直接向乡镇“三资办”反映。
第六十八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对上级“三资”部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社(村)务监督委员会提出的意见及建议,要认真处理,及时做出答复,并抓好违规问题的处理落实,确保问题整改落到实处。
第六十九条 乡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要加强对农村“三资”使用、管理的审核把关,对“三资”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制止,并向乡镇“三资办”报告。
第七十条 乡镇“三资办”要加强对“三资”管理的检查监督,发现问题的,应及时制止或提出处理意见,并向领导和上级部门汇报。
第七十一条 县、乡镇“三资办”应充分利用农村“三资”信息化管理网络,拓展“三资”网络功能,加强对“三资”动态实时监管。
第七十二条 县“三资办”应加强对农村“三资”经营的监督管理。
第七十三条 县“三资办”应定期组织“三资”管理专项检查,对检查情况进行通报,处理检查发现的问题并整改落实。
第十章 责任追究
第七十四条 根据《浙江省违反村级财务管理规定行为责任追究办法》(浙农经发〔2009〕2号)规定,对违反“三资”管理制度,因程序不规范、操作不透明、管理不民主造成“三资”重大损失的,应追究村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在“三资”代理服务工作中,审核把关不严、指导服务不力、制度执行落实不到位,导致“三资”管理混乱,给集体经济造成损失的,应追究服务中心负责人及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辞退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六条 乡镇“三资办”在“三资”管理中指导监督不力,出现“三资”管理混乱现象,造成一定影响的,给予“三资办”负责人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七十七条 各乡镇可按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报县纪委、县农业局备案。
第七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纪委、县农业局负责解释。
第七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法院、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0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