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顺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已归档)

发布日期:2012-03-21 16:29:26 浏览次数: 来源: 县府及县府办 字体:[ ]

〔2012〕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相关规定,现将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浙土字A〔2011〕第0637号文件)的泰顺县2011年度计划第九批次建设用地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安排项目:

泰顺县新城区廊桥大道、文祥大道、湖滨北路工程。

二、征收土地位置与面积:

罗阳镇南内村0.5819公顷(其中耕地0.5024公顷、林地0.0795公顷);罗阳镇后山经济合作社0.3439公顷(均属耕地);

同时,收回国营罗阳林场国有土地4.0802公顷(其中园地0.7121公顷、林地3.3681公顷)。

以上地块具体位置详见征收土地勘测定界图。

三、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地类名称

积(公顷)

补偿标准(万元/公顷)

 

0.8463

135

 

0.7121

85

 

3.4476

75

(二)地上附着物按实际情况计价补偿。

(三)被征收耕地青苗补偿以当季作物的年产值计算,无苗的不补偿。

四、被征收土地涉及农业人员安置的,通过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予以解决。该项目核定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人数21人。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须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到县征地事务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视为自行放弃其权益。

六、自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开展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补偿。

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2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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