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政发〔2012〕11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各有关单位:
《泰顺县总部经济园开发建设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八日
泰顺县总部经济园开发建设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支持浙商创业创新促进浙江发展的若干意见》,激励在外泰顺人回乡创业迁回总部,吸引选商引资企业设立总部,支持本地优势企业扎根泰顺培育总部,加快推进新城区建设步伐,提升我县经济综合实力,决定建设总部经济园。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市区楼宇经济和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和《泰顺县支持泰商创业创新促进泰顺发展的若干规定(试行)》(泰委发〔2012〕9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泰顺实际,就总部经济园开发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组织机构
建立泰顺县总部经济园开发建设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常务副县长任组长、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县府办、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财政(地税)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县环保局、县审管办(公共资源交易管委办)、县经济协作办(招商局)、县工商联、县工商局、县国税局、罗阳中心城区都市型功能区管委会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经济协作办(招商局)〕,县经济协作办(招商局)主要负责人兼办公室主任,县住建局、罗阳中心城区都市型功能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兼办公室副主任。
第三条 总部企业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总部,是指企业以投资形式在我县设立的,具有办公研发、策划营销、物流采购、会议展示、贸易投资和金融结算等非生产性功能,并对关联企业行使管理和服务职能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的总部企业,是指将企业总部设在我县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的入园企业,是指符合入园条件并在总部经济园竞得土地进行建设的总部企业。
本办法所称的入驻企业,是指符合入驻条件并以购置或租赁房产的方式入驻总部经济园的总部企业。
第四条 入园、入驻条件
申请入园、入驻的企业必须是在泰顺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必须在泰顺纳税登记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实现统一核算;必须符合国家及地方产业政策导向。同时还应分别符合以下条件。
(一)入园企业条件:
1、建筑业、房地产企业要求注册资金达到3000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上,上年度纳税总额(或前三年平均纳税总额)分别达到300万、500万元以上,其中从县外汇总到县内的税额达到30%以上,且资质在二级及以上。
2、先进制造业企业要求注册资金达到2000万元以上,上年度纳税总额(或前3年平均纳税总额)达到100万元以上。
3、现代农业企业要求注册资金达到500万元以上,上年度纳税总额(或前3年平均纳税总额)达到30万元以上。
4、现代商贸服务业企业要求注册资金达到500万元以上,上年度纳税总额(或前3年平均纳税总额)达到100万元以上。
(二)入驻企业条件:
1、建筑业、房地产企业要求注册资金达到600万元以上,上年度纳税总额达到100万元以上,且资质在三级及以上。
2、先进制造业企业要求注册资金达到300万元以上,上年度纳税总额达到50万元以上。
3、现代农业企业要求注册资金达到100万元以上,上年度纳税总额达到15万元以上。
4、现代服务业企业要求注册资金达到300万元以上,上年度纳税总额达到50万元以上。
第五条 认定程序
申请入园的总部企业,按以下程序认定。
(一)入园企业认定程序:
1、企业根据县国土资源部门发布的土地公开出让公告向总部经济园开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和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入园申请表;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副本、公司章程、验资报告复印件;经会计事务所鉴定的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有关奖惩文件;各类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国税、地税部门开具的公司上年度完税证明等),要求参加土地竞买。
2、领导小组及时对企业参加土地竞买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县审管办(公共资源交易管委办)收到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的工作联系函后方可予以办理企业参加土地竞买的报名手续。
3、企业在参加土地挂牌前须与泰顺县人民政府签订项目投资开发协议书,承诺承担项目开发建设和营运的相关职责和违约责任。
(二)入驻企业认定程序:
1、入园企业引进入驻企业应与入驻企业签订总部经济园入驻企业管理协议书,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明确入驻企业应承担的年度最低纳税额和违约责任;同时,将协议书提交总部经济园开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县财政局备案。
2、入园企业应根据总部经济园入园条件向总部经济园开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入驻企业书面申请报告和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入驻申请表;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副本、公司章程、验资报告复印件;经会计事务所鉴定的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有关奖惩文件;各类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国税、地税部门开具的公司上年度完税证明等)。
3、领导小组办公室收齐有关资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
4、初审合格后,领导小组办公室在3个工作日内提交领导小组,由领导小组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联合审查。
5、经审查确认后,由县总部经济园开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在3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作出批复,并进行登记备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答复并说明理由。县工商部门收到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的批复后方可予以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第六条 选址初步规划
(一)根据县城新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罗阳中心镇总部经济园各类项目初步选址如下:
1、建筑业总部基地选址:新城区MZ-05-02和MZ-05-03地块。
2、新城区城市综合体选址:新城区新城大道与廊桥大道交叉口地块。
3、茶文化基地(浙闽茶叶集散中心)选址:新城大道与南山路交叉口西南侧地块。
4、金融办公商业用地选址:文祥大道东侧,县人民医院隔壁。
5、回乡创业园选址:暂定川山洋地块。
(二)其他乡镇总部经济园选址为乡镇政府所在地或交通区位比较成熟地块,具体地块由乡镇和县相关部门共同研究确定。
总部经济园项目开发建设应符合城市城镇规划的要求,统一规划,分块开发,园区整体协调。
第七条 土地出让
总部经济园土地用地性质一般为工业、商业、服务业设施及配套用地,实行公开出让,允许总部企业单独或联合参加竞买。土地出让根据总部经济园用地性质,并考虑土地用途、规划技术经济指标、建设内容、引企、创税等约束性规定,合理评估确定土地价格。出让起始价报县人民政府审定。
第八条 建设管理
总部企业大楼由各投资主体自主建设。相关部门根据职能做好审批和跟踪管理工作,努力将总部经济园建成城市景观和城市形象窗口。土地出让应明确以下要求:
(一)入园企业应按出让合同规定1年内动工建设,3年内竣工,并在通过验收后投入使用。
(二)入园企业在建设及使用过程中不得改变合同约定使用功能及用途。
(三)独立竞买的企业必须有不少于五分之一的建筑面积作为自用;2家联合竞买的企业必须有不少于四分之一的建筑面积作为自用;3家及3家以上联合竞买的企业必须有不少于三分之一的建筑面积作为自用。
(四)入园企业自建成竣工验收合格后,5年内不得转让自用部分的土地使用权和房产,5年后若进行转让的,仅限转让符合入园条件的总部企业。
(五)入园企业将非自用部分房产优先出租或出售总部企业。
(六)联合竞买的,在总部大楼建成后,产权分割数量与联合体组成的企业数量一致,投资主体将产权分割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 入驻企业纳税标准
入驻总部经济园的总部企业自税务登记之日起开始纳税,5年内总部企业用房单位建筑面积的每年纳税额,现代农业企业不低于300元/平方米,先进制造企业不低于600元/平方米,建筑和房地产企业不低于600元/平方米,现代服务业不低于500元/平方米。
第十条 激励政策
(一)财税扶持政策。按《泰顺县支持泰商创业创新促进泰顺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相关规定执行。同时,新引进经认定的县外总部企业,自认定之日起5年内,前3年按其在本县纳税地方留成部分的60%给予奖励,后2年按其在本县纳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经认定的本地现有总部企业,自认定之日起5年内,以该企业上年度在本县纳税地方留成部分为基数,前3年按其在本县纳税地方留成部分比上一年度增长10%以上部分的100%给予奖励;后2年按其在本县纳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
(二)建设进度奖。入园进行总部大楼开发建设的,按总部大楼工程总造价的4%-6%作为总部大楼建设奖励资金。按时开工建设的,按总部大楼工程总造价的2%作为奖励;总部大楼主体完工,再按总部大楼工程总造价的1%-2%进行奖励;按照合同规定期限竣工并通过县综合验收合格的,再按总部大楼工程总造价的1%-2%给予奖励。
(三)招商激励政策。入园企业在总部大楼建成后,按照入驻企业准入条件,1年内引进同一行业的入驻企业5家以上的(含5家),奖励50万元,连奖3年。
(四)产业激励政策。对于符合产业鼓励政策的总部企业,按县委、县政府出台的相关奖励政策给予享受。
(五)楼宇建设政策。入园企业建设总部大楼涉及的相关规费,按照《泰顺县支持泰商创业创新促进泰顺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相关规定执行。对于总部大楼的“五通一平”(通水、通电、通路、通讯、通气、土地平整)和绿化等公共基础设施,优先给予保障。在总部大楼的前期手续办理上,总部企业材料提供齐全后,实行审批全程代理服务,简化办事手续,保证总部大楼建设按时动工。
(六)租金补贴政策。鼓励符合入园条件的总部企业以购置或租赁的方式入驻总部经济园,对入驻企业实行租金补贴政策,每平方米每年补贴40元,总额不超过7万元,连续补助3年。
第十一条 约束措施
(一)入园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项目投资开发协议书约定的使用功能及要求进行建设使用,并缴纳建设管理履约保证金。
(二)入园企业竞得土地后满1年未动工建设的,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依法收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总额20%的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建设的,经批准依法无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三)入园企业不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擅自分割、转让自用部分建筑的,对擅自转让部分按现时评估价的200%收取违约金后方可转让。
(四)入驻企业连续2年未达到纳税标准或当年未达到纳税标准70%以上予以清退。
第十二条 其他事项
(一)入园入驻企业违反本规定的,取消相应优惠政策和奖励。
(二)除罗阳中心镇外,其他乡镇可适当降低入园入驻门槛。
(三)本办法由县经济协作办(招商局)负责解释。
(四)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抄送: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
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7月3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