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泗溪镇农村村级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10-18 09:24:18 浏览次数: 来源: 泗溪镇 字体:[ ]

 

各社区、各村(居)委会,镇属各单位:
 现将《泗溪镇农村村级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泗溪镇人民政府
                        二O一三年十月十一日
 
 
 
泗溪镇农村村级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
 
为巩固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和“千村整治百村示范”工程建设成果,强化村级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确保已建成使用的村级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结合我镇实际,制定全镇农村村级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责分工
各社区、各行政村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已投入使用的村级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
(一)各村村委会是村级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的业主单位,履行村级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责任,建立健全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和相关的村规民约,明确日常运行维护内容,落实村级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管理人员(简称村级管理员,村级管理员由村委会推荐、镇政府确定、报县环保局备案)。
村级管理员的职责:
1.观察村内污水处理设施及管网系统的运行和管护状况,随时关注出水流量和水质;每月定时检查一次窨井,发现污水处理系统有淤泥堆积堵塞、(人工)湿地水生植物枯萎、管网和窨井井盖破损、处理池开裂渗漏、出水流量和水质不正常等现象时,应立即反馈信息,并及时联系疏通和修复。
2.定期对污水处理站的绿地和生态湿地中的杂草进行清理。
3.做好运行管理台账记录(包括设施运行情况,每月用电量等记录)。
4.关注污水池顶盖破损和失窃情况,确保村民生命安全。
(二)各社区是村级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督促各村履行管理责任。
1.根据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实际情况和用电负荷,制定各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年度运行维护管理计划。
2.设立村级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专项资金,做好资金测算,并纳入年度镇(乡)财政预算,县级补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3.督促各村落实村级管理人员、管理制度。
4.建立日常运行巡查报告制度,对检查发现的运行维护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时督促各村进行整改,并做好检查和整改落实情况记录。
5.做好各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年度考核,收集整理有关资料。
  (三)县环保局负责对村级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考核,明查与暗查相结合,随机抽检各村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情况;定期组织开展村级污水处理设施水质监测;负责培训村级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村级管理员;配合县财政局做好村级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的核定工作。
(四)县财政局负责全县村级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的落实、核定和拨付。
(五)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对村级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和考核。
二、设施运行维护管理
(一)各行政村要按以下要求对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进行维护管理。
1.保持污水管路畅通、设施运转正常、湿地水生植物生长良好,做好污水处理站绿化带和生态湿地的管护,及时清理杂草。
2.在设备出现故障时,应及时向(镇)乡政府和县环保局报告,并协助联系设备供应商组织检修,尽快恢复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
3.不得擅自闲置污水处理设施,禁止人为损坏已建污水处理设施的行为。
4.按环保要求及时组织整改、完善相关措施。
(二)各社区应指定专人按以下要求对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组织开展村级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情况的检查,每月检查不得少于1次,检查内容应包括污水处理设施设备运行情况、污水处理设施进出水情况、人工湿地水生植物情况、污水管网是否堵塞或破损,污水处理设施是否被破坏或占用等。做好检查记录,并将检查结果通报有关建制村做好修复整改工作。
  2.制定村级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计划,合理安排对人工湿地水生植物进行更换、补种。
三、设施运行经费管理
村级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费用,以村自筹为主,镇里补贴一点,县级补助一点。县财政设置村级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适用于建成或今后建成的村级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维护管理。
(一)补助标准
1.微动力污水处理设施:100元/吨处理能力/每年;
2.人工湿地污水处理设施:3000元/套/每年;
3.无动力生活污水处理设施:1000元/套/每年。
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补助资金发放按运行维护管理补助标准封顶核算,即当年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费用经核算超过补助标准的,按照补助标准发放;低于补助标准的,按照实际核算金额发放。镇政府补贴标准将在县级补助的基数上按50%的进行补助。
(二)补助办法
1.申报。以各行政村为单位提出申请,每年11月30日之前,向镇政府提交补助资金申报材料,补助时间为上年的12月1日至当年的11月30日,申报内容包括申报文件、污水处理设施清单、设施运行维护记录、电费缴纳凭据、管理人员聘任合同、人员工资发放清单、日常检查记录等。
2.核定。根据县环保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按照有关要求,对各建制行政村申报情况进行核查,依据核查结果和日常检查情况核定为准。
3.拨付。在县级补助资金到位后,镇政府在年底前结合镇级补助部分一次性将资金拨付到各行政村。
四、奖惩考核办法
村级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纳入镇(乡)年度环保责任书考核。每年12月,县政府将组织县环保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对各镇(乡)村级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将考核结果纳入乡(镇)政府绩效考核评分依据。
根据考核结果,达到要求的,全额拨付补助资金;达不到要求的,视情况予以扣减或取消补助资金,具体如下:
(一)有动力污水处理设施年平均运行负荷率低于80%的(根据废水流量计、电费缴纳单、运行维护记录等资料核算),每降低10%扣减补助资金10%,年运行负荷率低于30%的不予安排补助资金。
(二)未按要求落实管理制度,年终考核无法提供设施管理维护相关资料的(包括管理人员聘任合同、人员工资发放清单、日常检查记录等),责令限期整改并不予安排补助资金。
(三)污水处理设施运行不正常;进出口水量明显不符合要求;出口水质监测不达标;人工湿地杂草丛生或水生植物死亡未及时补植等情况。发现1次给予警告并限期整改,发现2次扣减当年补助资金30%,发现3次(含3次)以上不予安排补助资金。
(四)污水处理设施无进、出水或进、出水质不合格,经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污水处理设施被人为损坏无法使用的;弄虚作假,伪造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资料的;污水处理设施不正常运行,被上级有关部门通报批评的,或造成群众3次(含3次)以上有效投诉,或被媒体曝光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不予安排补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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