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顺县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公告
〔2013〕1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相关规定,现将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浙土整立字〔2013〕第0215号文件)的泰顺县竹里乡茶石等三村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建新区建设项目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安排项目
泰顺县新城区HS-01-14地块C。
二、征收土地位置与面积
罗阳镇后山村经济合作社0.0852公顷(均属耕地);
同时收回国营泰顺县罗阳林场国有土地1.2777公顷(均属林地)。
以上地块具体位置详见征收土地勘测定界图。
三、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地类名称 | 面 积(公顷) | 补偿标准(万元/公顷) |
耕 地 | 0.0852 | 80 |
林 地 | 1.2777 | 40 |
(二)地上附着物按实际情况计价补偿。
(三)被征收耕地青苗补偿以当季作物的年产值计算,无苗的不补偿。
四、被征收土地涉及农业人员安置的,通过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予以解决。本项目核定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人数1人。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须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到县征地事务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以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调查结果为准。
六、自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开展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补偿。
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泰顺县人民政府
2013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