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依托电子政务平台加强县级政府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实施指南》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7-12 10:59:21 浏览次数: 来源: 县府及县府办 字体:[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和加强政务服务的要求,按照全国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和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去年我市在龙湾区开展了依托电子政务平台加强县级政府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全国试点工作,并取得良好成效。在试点基础上,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温州市依托电子政务平台加强县级政府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实施指南》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7月3日

温州市依托电子政务平台加强

县级政府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实施指南

  为指导各地开展依托电子政务平台加强县级政府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工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全国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关于开展依托电子政务平台加强县级政府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1〕99号)和工信部、监察部、国家预防腐败局《关于印发<依托电子政务平台加强县级政府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实施指南>的通知》(工信部联信〔2011〕455号)有关要求,结合龙湾区试点成果,制定本实施指南。

  一、工作目标

  以服务社会公众为中心,建立覆盖县级各部门、各乡镇(街道)和社区(村)的统一电子政务平台,充分利用平台全面、准确发布政府信息公开事项,实时、规范办理主要行政职权和便民服务事项,实现网上政府信息公开、政务服务、电子监察三大功能,满足社会公众知情办事、行政机关高效办公、相关部门有效监督等方面的需求,推进行政权力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进一步提高县级政府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水平。

  二、主要内容

  (一)以政府门户网站为依托,进一步深化政府信息公开。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充分发挥县级政府门户网站的作用,全面、及时、规范公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政府信息。

  1.加大行政决策公开力度。各级政府和部门制定的所有可公开的不涉密政策性文件,都要通过政府网站公开发布。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公共政策,要在政府网站公开征求意见。重要政策出台后,要及时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渠道做好政策解读工作,并注重收集社会各方对政策实施情况的反应,为推进政策实施和完善政策提供依据。

  2.规范公开行政职权事项。按照职权法定、程序合法的原则,全面梳理规范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强制、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裁决等各类行政职权,对没有合法依据的行政职权予以取消。将依法确定并审核确认的行政职权编入行政职权目录,明确每项行政职权的名称、内容、办理主体、依据、条件、期限和监督渠道。在优化运行流程基础上,针对每项行政职权编制“权力运行流程图”,在办理主体内部明确办理的岗位、权限、程序和时限等,为在电子政务平台上运行、开展电子监察打好基础。行政处罚事项要细化、量化裁量基准,明确裁量范围、种类和幅度。行政职权目录编制完成后,要在政府网站上以专栏形式予以公开(行政职权事项梳理规范要求见附件)。

  3.推进重点领域信息公开。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2〕26号)、省纪委监察厅《关于深入推进“阳光工程”建设的意见》(浙纪发〔2012〕7号)等有关要求,积极推进财政预决算、财政专项资金、工程建设项目、保障性住房、环境保护、征地拆迁、食品安全、生产安全、招投标、教育招生、医疗服务、价格和收费等重点领域的信息公开。要在政府网站上设置相应的专题公开栏目,整合各部门的对外公开信息,加强信息的汇总和集中发布,加快信息更新频率,切实方便群众查询、获取政府信息。

  4.加强依申请公开工作。在县级政府门户网站上开通网上依申请公开功能,拓展依申请公开渠道,为群众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供便利。按照《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依申请公开工作制度,规范受理、审查、处理、答复等程序,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依法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要在法定时限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切实做到依法有据、严谨规范、慎重稳妥。

  (二)以联网审批平台为依托,进一步提高政务服务水平。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落实“五个凡是”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温委发〔2012〕127 号)和《市县镇社区四级联网审批服务平台建设实施方案》(温委办发〔2012〕104 号)有关要求,加快建立和完善四级联网审批服务平台,实现所有行政审批和便民服务项目的网上办理,真正达到提高效率、节约成本、方便群众的效果。

  1.强化审批业务系统功能。按照四级联网审批的要求,对现有审批业务系统进行升级改造,逐步实现从目前简单的事项办理登记向全流程联网审批转变。需要强化的功能包括:支持多级联动审批和并联审批;支持审批材料、审批结果的电子化;支持事项办理在线审阅材料、填写意见、制作文书、作出决定等业务操作功能;支持电子印章应用等。

  2.实现审批事项规范化管理。结合新一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推广应用由市里统一开发的行政审批事项综合管理系统,对审批事项进行动态和集中管理,各级各部门新增、变更、下放、拆分、取消审批事项,都必须输入系统,由审批管理机构审核通过后,才能进入审批业务系统进行办理,并同步在网站上向社会公告。

  3.建立审批资料共享系统。按照“一次申报、多次使用”的原则,将办事对象信息、审批材料、证照批文等进行电子化,形成审批资料共享库。当办事对象再次申报时,系统能直接从共享库中提取相关信息,不需要重复提交,一方面减少办事对象的负担,另一方面又能减轻办事窗口的工作量,提高办理效率。

  4.拓展并联审批应用。以企业注册登记和投资项目审批为重点,积极推动网上并联审批,对审批涉及到的相关部门的工作环节进行梳理和网上流程固化,明确主办和协办单位职责,实行网上同步办理,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限。

  5.加强基层便民服务中心建设。将审批业务系统延伸至所有乡镇(街道)和社区便民服务中心,配置工作所需的终端电脑、打印机、高拍仪(或扫描仪)等设施,除已下放至基层中心直接办理的事项外,利用审批业务系统的电子材料输入、电子印章等功能,探索建立“基层中心受理、县级部门办理、基层中心反馈”的审批模式,努力达到“凡是老百姓的事都在社区办,凡是企业的事都在中心镇(功能区)办”的目标。

  6.建立网上办事大厅。在政府网站上建立网上虚拟办事大厅,选择一批适合在网上直接办理的行政审批和便民服务事项,提供办事指南、网上咨询、表格下载、网上申请、结果查询、反馈等“一站式”服务功能,努力为群众提供足不出户的网上办事服务。

  (三)以电子监察系统为依托,进一步强化行政监管能力。按照省里有关要求,结合全市四级联网审批服务平台建设,对现有电子监察系统进行优化升级,实现对所有行政审批和便民服务事项办理全流程、全业务、全覆盖监察监控。

  1.完善电子监察系统功能。电子监察系统要与审批业务系统紧密结合,提供对所有事项办理过程的完整还原功能,监察人员可根据需要直接调阅审批业务系统中的事项办理全部信息。要能实现对各部门、各岗位的行政效能以及事项不同环节、不同时段的工作绩效进行统计分析和绩效评估。

  2.提高电子监察系统覆盖面。所有在办的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原则上应全部纳入电子监察系统。因特殊情况不纳入电子监察的审批事项,相关部门应当提出依据和理由,并报监察和审管部门审核。

  3.加强电子监察系统应用。监察、审管部门要有效运用电子监察系统,加强对行政审批行为的同步监督,对系统上反映出的红、黄牌报警信息和其他异常情况,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和督促整改。要研究制定相应的考评指标,定期对各部门的电子监察系统应用情况和审批效能情况进行考评,考评结果予以公布。

  (四)以统一信息平台为依托,进一步推进电子政务集约化建设。对照工信部联信〔2011〕455号文件有关标准,加强县级电子政务平台的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和统一管理,推动电子政务从粗放式分散建设到集约化共享发展模式的转变。

  1.统一网络平台。按照全省电子政务网络建设规范,建立覆盖县级所有部门、乡镇(街道)、社区(村)的电子政务网络平台,整合各部门自建的纵向网络,实现县级电子政务网络统建统管。

  2.统一基础平台。采用虚拟化技术,整合利用现有设施设备,实现机房、主机、存储、网络、安全、基础软件、数据库软件、应用组件等各层次的集中共享。

  3.统一网站平台。完善县级政府门户网站内容管理平台、政民互动平台和办事服务平台,整合各级各部门的网站服务资源,逐步形成一体化的政府公共服务网站群。

  三、组织实施

  (一)进度要求。依托电子政务平台推进县级政府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是加强政府自身建设和管理的有效举措,有利于保证政务公开各项任务落实到基层,更好地为群众提供高效、便捷的政务服务,促进政府依法行政、阳光施政。各地要把这项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纳入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加快组织实施。2013年年底前瓯海区、乐清市、瑞安市、永嘉县、苍南县等5个地方要率先完成,其余县(市、区)要在2014年6月底前全部完成。

  (二)职责分工。各县(市、区)政务公开领导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和检查督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政府信息公开事项清理和网上公开平台建设,审管部门负责行政审批事项清理规范和联网审批平台建设,法制部分负责行政处罚等行政职权事项清理规范,监察部门负责电子监察规则制定和电子监察系统建设。电子政务工作机构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电子政务平台的技术方案设计、系统建设、培训推广、日常运维管理等工作。

  (三)实施方案。各地要认真对照国办函〔2011〕99号、工信部联信〔2011〕455号文件和上述要求,编制具体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明确工作目标。根据工作要求,明确编制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目录、构建统一电子政务平台的目标进度,确定依托县级平台提供的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职权和便民服务事项数量,确定县级部门、乡镇(街道)和社区(村)接入平台的数量。

  2.明确工作任务。根据工作目标,明确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目录所列事项梳理、应用设计、平台构建、应用服务上线、基层延伸部署、服务窗口建设等工作任务内容。

  3.确定实施步骤。根据工作任务,明确落实各项工作任务的责任单位、责任分工、时间安排、工作方法和要求。

  4.提出保障措施。结合本地实际,提出组织领导、资金投入、制度规范、技术保障、人员培训等措施。

附件1

行政职权事项信息规范表

行政审批类事项基本信息表

  事项编码

  {遵循统一规则进行编制}

  事项名称

  {行政审批事项的名称,应当用法律、法规规定的名称或用法律、法规词汇组合而成的简称}

  行使依据

  {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依据,应写明具体条款及内容。有不同位阶依据的,从高到低依次列举}

  办理主体

  {办理该事项的主体单位及其性质,应说明该单位是法定行政机关、授权组织还是受委托组织,若是受委托组织,还需说明委托组织的名称和性质}

  受理条件

  {申请办理该事项的必备条件}

  申报资料

  {申请办理该事项需要提交的资料}

  法定期限

  {法定的办理期限}

  承诺期限

  {部门对外承诺的办理期限}

  收费及依据标准

  {说明是否涉及收费,收费的事项进一步写明准予收费的依据文件及收费的标准}

  办理部门

  {办理主体单位具体对外办理该事项的部门,应明确到具体业务科室}

  办理地点

  {对外的办理地点}

  联系电话

  {办理部门对外的联系电话}

  办理流程

  {绘制办理流程图,以附件方式提供}

  服务表格

  {办理该事项需要填写的表格及范例,以附件方式提供}

  监督电话

  {对外公布的监督电话}


 

  行政处罚类权力基本信息表

事项编码

{遵循统一规则进行编制}

事项名称

{行政处罚权力事项的名称,应当用法定的受处罚行为名称或用法定词汇组合而成的受处罚行为的简称}

法律依据

{行政处罚权力事项的法律依据}

实施主体

{办理该权力事项的主体单位及其性质,应说明该单位是法定行政机关、授权组织还是受委托组织,若是受委托组织,还需说明委托组织的名称和性质}

处罚种类

{该行政处罚权力事项中可应用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处罚种类}

自由裁量基准

{行政处罚事项的自由裁量基准}

办理部门

{实施主体单位具体对外办理该事项的部门}

办公地点

{对外的办公地点}

联系电话

{对外的联系电话}

处罚程序

{绘制流程图,以附件方式提供}

监督电话

{对外公布的监督电话}

处罚结果有无公开


  行政强制类权力基本信息表

事项编码

{遵循统一规则进行编制}

事项名称

{行政强制权力事项的名称,行政强制类应当用法律、法规规定应受强制的名称或用法律、法规词汇组合而成应受强制的简称}

行使依据

{行政强制权力事项的法律依据}

实施主体

{办理该事项的主体单位及其性质,应说明该单位是法定行政机关、授权组织还是受委托组织,若是受委托组织,还需说明委托组织的名称和性质}

办理部门

{实施主体单位具体对外办理该事项的部门}

办理地点

{对外的办理地点}

联系电话

{办理部门对外的联系电话}

强制程序

{绘制流程表,以附件方式提供}

监督电话

{对外公布的监督电话}

  行政奖励类权力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遵循统一规则进行编制}

事项名称

{行政奖励权力事项的名称,应当用法定名称、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有权批准文件确定的名称或简称}

奖励依据

{行政奖励权力事项的法律或者规范性文件依据}

实施主体

{办理该事项的主体单位及其性质,应说明该单位是法定行政机关、授权组织还是受委托组织,若是受委托组织,还需说明委托组织的名称和性质}

奖励程序

{绘制流程表,以附件方式提供}

生效时间

{行政奖励权力事项的法律或者规范性文件依据确定的起始时间}

失效时间

{行政奖励权力事项的法律或者规范性文件依据确定的起始时间}

承诺时限

{对外承诺的办理期限}

办理地点

{对外的办理地点}

联系电话

{办理部门对外的联系电话}

监督电话

{对外公布的监督电话}

奖励结果有无公开


  注:其他类型的行政职权参照上述要求制定。

附件2

行政职权事项编码规则

  行政职权事项编码由三个部分组成:办理主体编码+“-”+事项类型代码+“-”+事项序号。

  一、办理主体编码

  办理主体编码共10位。前8位根据国家统计局最新行政区划代码标准加上乡镇(街道)编码,省两位+市两位+县(市、区)两位+乡镇(街道)两位,县(市、区)部门的事项用省两位+市两位+县(市、区)两位+“00”;最后两位为各部门的代码,使用拼音首字母缩写组成,如工商局设为“GS”,财政局设为“CZ”。

  二、事项类型代码

序号

事项类型

代码

1

行政许可事项

XK

2

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事项

SP

3

行政处罚事项

CF

4

行政强制事项

QZ

5

行政征收事项

ZS

6

行政给付事项

GF

7

行政奖励事项

JL

8

行政确认事项

QR

9

行政征用事项

ZY

10

行政裁决事项

CJ

11

行政监管事项

JG

12

代理类事项

DL

13

便民服务事项

FW

14

其他类事项

QT

  三、事项序号

  每个单位每个类型下的事项,排列后形成四位数字序号(不足四位前补零),作为事项的序号。事项序号可以不连续编制,但在行政职权事项发生调整时不能重复使用。

  四、编码举例

  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安监局第三项处罚事项,其编码为:33030300AJ-CF-0003;

  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工商局第一项代理事项,其编码为:33030300GS-DL-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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