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政办〔2013〕10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各单位:
《泰顺县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7月4日
泰顺县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党委领导、政府监管、行业管理、企业负责、社会监督”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切实抓好全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建立长效的安全生产管理机制,按“条块结合、属地管理”原则,实行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县根据实际情况划分为若干安全生产管理网格责任区,统一编制网格安全管理手册,落实责任人,明确工作职责,按照“定区域、定人员、定责任”的要求,抓好所在网格责任区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三条 全县各级干部职工统一纳入网格责任区,全面实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依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要求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工作。网格责任人根据要求监督指导网格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县政府成立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网格化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乡镇及县有关部门结合实际,建立相应的领导小组,确保网格化管理工作的落实。
第三章 网格划分
第七条 以行政区域为基本单位,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划分、全面覆盖、重点突出”的原则,形成由部门、乡镇、村居(社区)三层管理,全面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责任全覆盖,监管无盲区”的安全生产管理网格。
(一)大网格。全县以乡镇为基本单位划分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大网格,县各有关部门分组联系各乡镇,形成一个或多个部门联系一个乡镇,并协助大网格内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指导工作。
(二)中网格。各乡镇以村居(社区)为基本单位划分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中网格,并全面负责中网格内的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指导工作。
(三)小网格。各村居(社区)根据本辖区的自然地理条件、物业密度和管理对象划分若干个安全管理责任小网格,并协助乡镇和各相关部门抓好小网格内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八条 大网格管理成员,由联系乡镇的县领导、乡镇班子成员、联系部门负责人、部门工作人员和基层站所工作人员组成,由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网格长。
第九条 中网格管理成员,由乡镇联系领导、社区干部、驻村干部、村居干部、协管员组成,形成网格管理工作小组,由社区主任担任网格长。
第十条 小网格管理成员,由各乡镇、村居(社区)结合实际工作需要自行安排,一般由驻村干部、乡镇安监员、安全协管员等组成并确定网格长。
第十一条 各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的《网格化安全管理实施方案》,编制《网格化安全管理地图》,明确网格划分、网格责任人员等事宜。
第四章 网格管理工作制度
第十二条 实行领导联系点工作制度。联系乡镇的县领导要积极监督指导联系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点难点问题,整治重大安全隐患,维护联系点安全生产形势平稳。
第十三条 实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抄告、监管、整治、督查常态化工作制度。各乡镇要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县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和相关规定,开展网格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形成系统完整的工作流程。
第十四条 实行联合执法制度。根据检查情况,对重大疑难隐患或涉及多职能部门管辖的非法违法行为,开展联合执法整治。
第十五条 实行重点行业场所重点监管制度。对易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重点行业场所(如涉尘、燃气、危化、非煤矿山、有限空间作业等),纳入重点监管范围。
第十六条 实行信息化管理制度。根据相关工作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信息化平台,掌握网格内安全管理动态,对“大、中、小”三级网格全面实行动态化管理。
第十七条 健全安全管理档案。各网格应建立健全所有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信息和安全管理档案,并按县政府和各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部门的要求做好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登记。
第五章 网格管理工作职责
第十八条 联系乡镇的县领导工作职责:
(一)除履行有关规定的安全生产岗位职责外,定期分析联系点安全生产形势,指导督促安全生产工作,牵头开展重大安全隐患整治,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定期听取联系点安全生产工作汇报,定期检查、监督联系点安全生产工作。
(三)每年带队到联系点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工作不少于 4次。
第十九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工作职责:
(一)结合部门工作实际,制定本部门安全管理网格化工作方案。
(二)加强本部门主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监管,督促、指导乡镇组织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依法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保证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有效落实。
(三)做好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台账。
第二十条 挂钩联系部门的工作职责:
(一)结合各乡镇网格编制方案,制定本部门安全管理网格化工作方案。
(二)协助乡镇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重点督查定期开展检查工作的落实情况。
(三)参与联系乡镇每季度召开的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做好相关安全生产工作台账。
第二十一条 乡镇的工作职责:
(一)制定本乡镇安全管理网格化工作方案,编制网格化管理地图和责任架构图,确定各网格的安全管理责任领导和责任人。明确网格工作人员安全管理责任,按照网格安全管理手册开展安全管理工作。
(二)建立健全本乡镇安全管理工作机构和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管理人员,解决安全管理工作所需的经费。建立健全本辖区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信息档案。
(三)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研究、部署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
(四)抓好辖区内安全生产管理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隐患严重、整治难度大的,应及时报告县政府实行挂牌督办。
(五)建立重大安全事故隐患举报、处理、监控制度,发现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组织相关人员及时处置,需有关部门配合的,牵头组织开展联合执法予以处置。情况紧急的,可以立即采取包括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在内的紧急措施,同时报告县安委办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六)制定辖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每年组织开展综合应急演练,应对可能发生的紧急情况。
(七)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积极向居民和企业负责人、企业员工宣传安全生产知识。
(八)每季度对本辖区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总结,并填写好相关信息报表上报县安委办。
第二十二条 村居(社区)的工作职责:
(一)制定本辖区安全管理网格化工作方案,建立健全本辖区安全管理工作机构和安全管理制度,编制网格化管理地图和责任架构图,确定各网格的安全管理责任人,落实安全管理人员,解决安全管理工作所需的经费。
(二)根据网格实际情况配备若干名安全生产协管员,协助驻村居(社区)干部积极开展日常巡查工作,及时掌握辖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信息及情况,并建好台账,做好上报工作。
(三)建立健全本辖区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信息档案,并加强对辖区内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上报并协助开展整治。
(四)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积极向居民和企业负责人、企业员工宣传安全生产知识。
(五)加强安全生产事故预防工作,禁止将物业出租给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从源头上控制事故隐患。
第二十三条 县安委办的工作职责:
(一)负责对辖区网格进行统筹管理,对各项网格化管理工作予以监督指导。
(二)建立健全监管行业专家库,完善专家工作制度,在项目评估、隐患整治、监管监控、事故处置等方面发挥咨询、指导作用。
(三)牵头组织安全生产工作督查,检查网格工作情况、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治情况。
(四)牵头组织县级以上挂牌的、乡镇上报的及其他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整治工作。
(五)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相关工作制度。
(六)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及上级部门报送安全生产情况和相关信息报表。
第六章 网格化管理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网格化管理责任追究,按照《泰顺县安全生产行政问责制暂行办法》(泰政办〔2009〕102号)规定,采取下列方式追究责任:
(一)责令限期改正。
(二)诫勉谈话。
(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四)通报批评。
(五)责令停职检查。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单独或合并适用。违反党纪政纪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按事故调查处理。
第二十五条 安全生产小网格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责令限期整改、进行诫勉谈话;情节较重的,要求作出书面检查或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停职检查处理。
(一)漏查漏登网格内生产经营单位的。
(二)网格内生产经营单位登记信息与实际不相符的。
(三)登记在册的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不到位、不处置、不抄告、不上报的。
(四)未按照规定的频次开展检查的。
(五)网格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不及时组织参与事故救援的或参与迟报漏报瞒报事故的。
(六)其他需要问责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安全生产中网格责任领导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责令限期整改或进行诫勉谈话,给予预警约谈、口头效能告诫或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要求作出书面检查或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停职检查处理。
(一)未按规定组织网格人员开展安全生产大排查的。
(二)对网格人员上报的可能涉及重大隐患未立即有效处置,一般隐患未按规定落实措施的。
(三)网格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不及时组织参与事故救援的或参与迟报漏报瞒报事故的。
(四)中网格内有多个小网格责任人或一个小网格责任人多次被问责的。
(五)其他需要问责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各乡镇主要领导、分管安全生产领导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责令限期整改或进行诫勉谈话,给予预警约谈、口头效能告诫或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要求作出书面检查或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停职检查处理。
(一)未按规定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或未及时传达贯彻县级以上有关安全生产会议文件精神的。
(二)未制定本乡镇安全管理网格化工作方案,编制网格化管理地图和责任架构图或未合理划分网格、明确责任或网格人员空缺未及时调整的。
(三)未对区域性安全隐患开展集中整治或无相应预案、对策的。
(四)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不及时组织参与事故救援的或迟报漏报瞒报事故的。
(五)列入政府挂牌整治的重大事故隐患未在规定期限内得到有效治理的。
(六)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不达标的。
(七)其他需要问责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领导、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责令限期整改或进行诫勉谈话,给予预警约谈、口头效能告诫或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要求作出书面检查或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停职检查处理。
(一)未结合各乡镇网格编制方案制定本部门安全管理网格化工作方案的。
(二)不参加安全生产联合执法或在联合执法工作中执行不力的。
(三)对一般安全事故隐患抄告通知,未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处理;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抄告通知,未在1个工作日内进行处理。
(四)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不及时组织参与事故救援的或迟报漏报瞒报事故的。
(五)其他需要问责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挂钩联系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责令限期整改或进行诫勉谈话,给予预警约谈、口头效能告诫或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要求作出书面检查或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停职检查处理。
(一)未按要求参加联系乡镇安全生产督查的。
(二)不参加安全生产整治统一行动或在整治统一行动中工作不力的。
(三)其他需要问责的情形。
第三十条 县安委办根据信息来源,应当核实有关具体情况。对需要进行问责的,书面抄告纪检监察机关。
第三十一条 对村居(社区)干部实行问责,由各乡镇自行制定相关制度予以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各乡镇和部门的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工作方案、地图、责任人等报县安委办备案。各村居(社区)的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工作方案、地图、责任人等报乡镇安监办备案。各单位网格工作人员、管理区域、管理内容发生变动,须在30日内调整相关事项,并重新备案。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安委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法院、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7月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