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1008003011001/2013-47810
  • 主题分类:
  • 其他
  • 文 号:
  • 泰政办〔2013〕93号
  • 发布机构:
  • 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3-07-08 10:21:37
  • 有效性:
  • 有效

关于计划生育失独家庭零成本纳入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通知

泰政办〔2013〕93号

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计划生育失独家庭零成本纳入参照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充分发挥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作用,积极开展对计划生育失独家庭的奖励、扶助和救助工作,解决计划生育失独家庭在生产、生活和养老方面的困难,根据省市有关会议精神,经县政府同意,从2013年5月1日起,将我县在1979年1月1日以后生育子女的计划生育失独家庭零成本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标准享受失独家庭养老保险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对象
  本文件所指计划生育失独家庭,是指意外丧失独生子女,不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
  二、条件确认标准
  (一)对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计划生育失独家庭,从2013年5月1日起,以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需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部由县财政承担。新参保的,其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补助到法定退休年龄为止,最长不超过15年;原已参保的,从2013年5月开始给予补助其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补助到法定退休年龄为止,最长不超过15年。
  (二)对男年龄在45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女年龄在40周岁以上55周岁以下的计划生育失独家庭,在男年龄满60周岁、女年龄满55周岁时,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参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15年的待遇标准从次月起按月发放养老金,养老金增资标准与浙江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同步,所需资金由县财政承担,县人口计生局牵头,乡镇具体负责每月发放,直至亡故。
  (三)对男年龄已满60周岁、女年龄已满55周岁以上的,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从2013年5月起,参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15年的待遇标准直接发放养老金,养老金增资标准与浙江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同步,所需资金由县财政承担,县人口计生局牵头,乡镇具体负责每月发放,直至亡故。
  (四)已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得重复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或职工遗属待遇等其他社会保障待遇。
  (五)失独家庭养老金标准由县人口计生局在每个社保年度年初公布。
  三、工作要求
  (一)各乡镇要统一思想,认真组织,深入排摸。相关部门要立足职能,密切配合,由县人口计生局确认计划生育失独家庭对象名册,县财政局保障资金到位。
  (二)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把好审核、公示关,切实做好计划生育失独家庭的认定工作。
  (三)各乡镇于2013年7月1日前,将计划生育失独家庭名单上报县计划生育协会办公室(联系人:林春芽;联系电话:59286877)。今后每年1月份上报名单。


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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