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顺县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13-08-02 09:22:44 浏览次数: 来源: 县住建局 字体:[ ]

 

为进一步加强本县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工作,规范经济适用住房销售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住房保障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0〕1号)、《温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03号)、《泰顺县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泰政发〔2010〕127号)等文件,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销售原则
  (一)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二)符合购房条件的家庭只能申购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三)经济适用住房由县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房改办)统一组织实施销售。
二、申请对象及基本条件
 申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具有本县罗阳
镇常住非农业户口且满5周年以上(含符合安置条件军人);申请人发生户口迁移(整户管内移居除外),从户口迁移之日至申请之日,在罗阳镇非农户籍须满5周年以上;
(二)申请人是已婚居民或年龄满35周岁以上的单身者;申请人若是已婚离异居民且原家庭有住房的,无房方应在离异满3周年以上,方可提出申请购买;
(三)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申购家庭当年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及以下;
(四)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线60%以下。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线按县统计部门公布的统计数据为准。
 三、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户籍核定
申请人的家庭成员核定工作由公安部门负责。
  (一)申请人是指已领取结婚证书的夫妻的任意一方(含已婚离异或丧偶人员)或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上的单身者,且由申请家庭推选的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户籍、婚姻、年龄等的计算时间为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之日。
“家庭成员”是指申请人的配偶、年龄不满35周岁的未婚子女及与申请人同户满5周年以上具有法定扶养、赡养、抚养关系的人员。
四、申请人家庭现住房面积核定
(一)申请人家庭无房屋,或者按申请家庭成员计算,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及以下。
  (二)申请人家庭住房面积核定范围包括:
按政府优惠政策购买的住房(包括公有住房、集资联建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批地建房、拆迁安置房等);承租的公有住房(申请人家庭若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须退出原承租的公房);通过买卖、赠与、继承、析产、自建等方式取得的住房。
 三)申请人家庭在本县除罗阳镇外的其他乡镇有自住私房的,该私房建筑面积不计入现有住房面积。在本县境外有私房的,则计入现有住房面积。
(四)申请人家庭已转让的自有住房截至申购之日未满3周年的,其建筑面积均应计入现有住房面积(以产权证产权转移之日为起始计算时间)。
(五)已享受过住房货币化分配政策的,其住房补贴面积计入现有住房面积。      
五、申请家庭收入核定
县民政部门是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工作的主管部门。县经济适用住房审核小组委托县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机构,根据相关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文件精神进行收入核定。
六、申购价格
  (一)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申购住房控制面积标准以内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和超出控制面积标准购买的市场价格,由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县相关部门根据有关规定核定,报县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二)购房面积控制标准按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规定,每户享受60平方米。
七、申购程序
(一)申请
申请人在公布的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期限内,向罗阳镇政府提出书面申请,领取《泰顺县职工(居民)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核准表》(以下称《申请表》) ,并如实填写。
(二)受理
申请人将填写后的《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送罗阳镇政府,镇政府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天内对申请家庭的申请条件进行核实,并将核实情况在公示栏公示,公示期为10天。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有异议经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镇政府应当签署意见并于10天内将申请材料报送县房改部门。
(三)材料报送
镇政府将申请人提供的书面证明材料、《申请表》和评议、公示结果无异议符合初审条件人员报县房改办。并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表》。《申请表》应按要求填写并由单位、镇政府等盖章后有效。
  2.申请家庭成员(或单身)经与原件核对后的身份证复印件。
3.申请家庭成员(或单身)经与原件核对后的户口本复印件。
  4.婚姻状况证明材料经与原件核对后的复印件。
  5.申请家庭有自住房的要提供《房屋所有权证》经与原件核对后的复印件。承租公房的应提供《公房租赁证》(或租赁协议)经与原件核对后的复印件。
6.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材料经与原件核对后的复印件。
7. 申请家庭成员(或单身)享受社会保障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与原件核对后的复印件。
8.申请家庭成员(或单身)享受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与原件核对后的复印件。
9. 县房改办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四)审核
县房改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起30日内,会同县政府办公室、监察局、民政局、公安局、财政局、审计局、国土资源局、罗阳镇政府等单位组成的审核小组(以下称县审核小组)对申请家庭的申请条件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天。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有异议经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县审核小组应当核准申请家庭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对象,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向申请家庭(书面)说明理由。
(五)公示
经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家庭,由县联合审核小组在新闻媒体、申请家庭户籍地社区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家庭成员姓名、家庭收入及住房情况等,公示期限为10日,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公示后有投诉举报的,县审核小组进行调查、核实。
(六)认定
审核小组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核准,并书面说明理由;对无投诉举报或者有投诉举报经查证不实的,核准其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
八、销售流程
  (一)房源公告。由县房改办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数量和申请人数等情况,将房源和价格在相关媒体上公布。公布的内容包括房源区域、数量、面积、套型、价格、销(预)售时间等。
  (二)摇号分配。摇号过程中由公证机关参加,并由县监察、房改等部门参与监督,进行现场电脑公开摇号。摇号操作程序:第一步,以申购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摇号产生顺序号,按顺序号由申购人摇号产生选房资格。取得选房资格的户数按可销售房源数量1:1的比例确定。第二步,再以取得选房资格的申购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摇号产生顺序号,按顺序号由取得选房资格的申购人摇号产生选房号。摇号产生的选房号在《准购证》上予以确认。
  摇号后在规定时间内未交购房款的,视作自动放弃购买,已核发的《准购证》作废。同时该套住房按程序重新进行摇号。
(三)签订合同。选房后的申购家庭,按县房改办的通知,凭《准购证》和申购人身份证到提供房源的开发建设单位办理购房手续,签订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符合住房公积金或银行贷款条件的,按规定办理申请个人住房贷款手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须按规定交纳契税等有关税费后,办理权属登记。房屋、土地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在核发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上加注“经济适用住房”标志和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市场价格”购买的面积。经济适用住房纳入统一的物业管理,按县物价主管部门核准的价格收取物业费。
九、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
  (一)县房改办应当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的后续管理。
(二)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一经查实,取消其5年内再次申购资格。同时,由房改部门限期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回所购住房,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十、本细则由县住房改革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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