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价格法》规定了哪些行为属于价格违法行为?须承担什么责任?
主要有6种行为:(1)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政府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2)经营者有不正当价格行为的。(3)不按照规定明码标价的。(4)经营者被责令暂停相关营业而不停止的,或者转移、隐匿、销毁依法登记保存财物的。(5)拒绝按照规定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6)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违反本法规定,越权定价或者不执行价格干预,紧急措施的。
价格违法行为,除依法承担责任外,价格主管部门可以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7、如何举报价格违法行为?
凡公民、法人发现或遇到价格违法行为时,均可来访、来电、来信直接或间接投诉和举报。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举报中心具体负责价格举报工作,并负责处理和意见反馈。当遇到价格违法行为时,可拨打我县统一的价格举报电话“12358”,并相应提供以下内容及注意事项:
(一)被举报人的名称、地址;
(二)具体的举报内容、有关证据(发票原件或复印件);
(三)举报人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