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各单位:
《泰顺县小型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5月25日
泰顺县小型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体制
改革实施方案
为加强小型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确保小型水利工程长期持续发挥效益,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稳定,根据《水利部、财政部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水建管〔2013〕169号)和《水利部、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开展农田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和创新运行管护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水农〔2014〕287号)、《浙江省水利厅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建设以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浙水农〔2014〕52号)、《温州市水利局等三部门关于深化温州市小型水利工程建设以管理体制改革的通知》(温水政发〔2015〕47号)等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改革思路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明晰工程产权为核心,以保障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为根本,以保证工程安全运行为前提,以落实管理权、搞活经营权为重点,放开建设权,出让资产权,转换经营权,充分调动广大农民群众及社会各界参与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的积极性,发挥好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效益。
(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责权一致、有机统一的原则。实行“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负担”。二是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一切从实际出发,不搞“一刀切”。三是坚持尊重民意、维护权益的原则。广泛征询群众意见,实行民主决策,改革中严格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四是坚持政府扶持、民办公助的原则。充分发挥好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政策的引导作用。五是坚持重点问题重点解决的原则。重点解决管护主体、管护责任和管护经费等问题。六是坚持各司其职的原则。县水利部门负责建设和管理的小型水利工程,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具体实施改革;乡镇、村负责建设和管理的小型水利工程,由乡镇人民政府或村民委员会具体实施改革。县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监督和指导。
(三)目标任务。在全面核实查准现有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的基础上,通过用水合作组织管理、委托管理、承包、租赁、股份合作、拍卖等多种方式,逐步建立起产权明晰化、投入多元化、服务社会化、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水利工程管护体制和良性运行机制,使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得到明晰,经营方式得到搞活,管护责任得到落实,安全运行得到保障,管理水平得到提升,做到建、管、用相一致,责、权、利相统一,并实现“三有五落实”:一是工程逐处做到产权证书、运行制度、工程档案“三有”。二是工程逐处做到管理权、使用(经营)权、管护制度、管护经费、监管责任“五落实”。
(四)改革范围。改革范围为县级及以下管理的公益性小型水利工程(承担区域防洪工程和灌溉、供水水源、输配水工程)和准公益小型水利工程(田间灌溉设施、农村供水工程),主要内容包括:
1.小型水库。总库容100万~1000万立方米(不含1000万立方米)的小(1)型水库和总库容10万~100万立方米(不含100万立方米)的小(2)型水库;
2.县级及以下河道堤防工程等;
3.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山塘、沟渠、堰坝、喷微灌等);
4.日供水规模1000立方米以下的农村供水工程。
农业经营者自建自管自用产权清晰的小型水利工程,以及村集体组织或其他合法投资人经营管理的小型水电站,不纳入改革范围。
二、改革内容
(一)工程建设实施方式改革。按照《浙江省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实施意见(试行)》(浙水农〔2012〕66号)及《温州市小微型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温政发〔2014〕74号)要求,明确建设主体,推行相对集中与农民自治相结合的建设管理模式。县水利局负责小微型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县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乡镇水利站具体承担工程建设的技术指导和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充分调动当地群众参与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积极性,发挥受益区群众对项目建设的决策、实施、监管作用,有条件地方可推广农民水利建造员和村民质量监督员制度。
(二)工程产权制度改革。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负担”原则,落实小型水利工程产权,明确建设管护的权责。在水利普查基础上结合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推进小型水利工程产权主体到位。由县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负责工程产权界定工作,依法依规向明晰产权的工程所有者颁发产权证书并登记造册,产权证书须载明工程功能、管理与保护范围、产权所有者及其权利与义务、有效期等基本信息。
1.个人投资兴建的工程,产权归个人所有;
2.社会资本投资兴建的工程,产权归投资者所有,或按投资者意愿确定产权归属;
3.受益户共同出资兴建的工程,产权归受益户共同所有;
4.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入为主的工程,产权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5.以国家投资为主兴建的工程,产权归国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所有,具体由当地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6.产权归属已明晰的工程,维持现有产权归属关系。
(三)运行管护模式创新。围绕“三有五落实”(有工程产权证、有管护协议和考核制度、有管护规章和信息档案,落实产权所有者、落实管护经费、落实管理组织及责任人、落实安全运行制度、落实考核监督机制)创新管护模式。
1.落实工程管护主体和责任。水利工程产权拥有者为工程管护主体,健全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负责工程安全管理、工程日常维修养护、工程病险整治等工作,确保工程正常安全运行。
2.测算工程管护经费。参照《浙江省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试行)》(浙水农〔2012〕67号)、《浙江省农村饮用水工程维修养护定额(试行)》(浙水农〔2014〕30号)和《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试行)》(水办〔2004〕307号)等规定,测算改革范围内各类工程的维修养护经费。
3.建立管护经费保障机制。管护经费原则上由工程产权所有者负责筹集,根据实际情况由财政适当给予补助。
4.实行专业化工程管护模式。各乡镇可根据《温州市水利工程运行维护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试行)》(温政发〔2015〕1号)规定,探索财政资金购买公共服务的做法;发挥基层水管单位及社会专业组织的作用,鼓励实行物业化管理。
5.灵活转换工程运行管理机制。本次改革在分类明晰小型水利工程产权的基础上,可采取承包、租赁、股份合作、用水合作组织管理和委托管理、买断管理等多种形式,灵活转换工程运行管理机制。
(1)承包。通过签订承包管理合同,由工程所有者将工程委托给承包者进行经营管理。
(2)租赁。通过工程所有者与承租人签订工程租赁管理合同的办法,由承租人在合同期限内自主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按期缴纳租金,并保证租赁期满时重新核定的资产达到合同规定值。承租期内允许继承,但不得擅自转让,如转让须经承建单位同意并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3)股份合作。通过资产评估,将工程资产划分为若干股,出售部分或全部股份,由2个或2个以上股东按照章程或协议参与经营管理。股东可用资金、土地、劳务、技术、设备等作为股份参股,共同拥有工程所有权和经营权,实行按股分配,并留出一定比例的公共积累,用于工程维修养护。
(4)用水合作组织管理。对村内多户、村集体或跨村水利工程,可按照受益范围组建用水合作组织,行使经营管理权,按照章程民主协商开展投工投资管护工程、供水调度及水费计收等管理工作。
(5)委托管理。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将工程委托给村民小组、用水合作组织、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进行管理。在委托管理期间严格按照合同协议和管理细则,明确责任与义务,搞好灌溉服务。
(6)专人管理。对较小且分散的工程,由受益村民共同决定,推荐一名责任心强、有一定技术的村民管理,日常维护费用由受益农户集体讨论决定。
(7) 买断(包括投资新建)管理。买断的小型水利工程的个人或组织,作为小型水利工程的所有者,负责水利工程的规划设计、筹资建设、组织施工、使用管理、安全运行、维修养护。按照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细则,搞好水量调配和灌溉服务。
三、实施计划
(一)试点阶段(2015年3月~2016年12月)。2015年组织有关部门,对小型水利工程的类型、资产组成、受益范围、效益发挥、运行管理、完好状况等情况,进行调查摸底、评估核价、登记造册,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开展试点工作;2016年,主要在2015年基础上总结经验,完善改革实施方案,继续扩大试点范围。
(二)全面推进阶段(2017年1月~2019年12月)。采取以点带面、规范运作、逐步推开、全面实施的方法有序进行,争取在2017年底完成50%以上工程改革,2019年底基本完成工程改革。要在充分考虑用水群众利益的基础上,确定各类小型水利工程的产权确认办法和经营方式,探索出台相关的政策与办法,逐步建立完善相关制度与模式。
(三)总结验收阶段(2020年1月)。全面完成改革任务,总结完善改革工作经验,对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情况进行总结评估。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小型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体制改革是一项政策性强、牵涉面广的系统工程,县政府成立小型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县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副县长担任,成员由县政府办公室、县发改局、县监察局、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委农办(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水利局、县法制办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水利局,由县水利局主要负责人兼办公室主任,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水利局负责人任办公室副主任。同时,建立小型水利工程工程建设与管理体制改革联席会议制度,由县发改、财政、法制办、水利、农业、林业、国土资源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各乡镇也应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尽快研究制定改革实施细则,指导改革工作。
(二)强化制度保障。建立绩效考核奖惩机制,实行年度考核评比,推进改革稳步实施。县发改、财政、水利等部门要对改革工作做得较好的乡镇在项目资金上予以倾斜,对推进不力的乡镇要减少项目资金安排,并通报批评。
(三)强化资金保障。切实加强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回收资金的管理,做到财务公开、公正透明、接受监督,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平调、拖欠、挤占、挪用回收资金。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工程改革后回收资金归国家所有,缴入国库后由县财政和水利部门监督使用,专项用于发展当地农村小型水利事业。县财政部门要会同县水利部门制订资金使用申报和监督管理制度,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四)强化技术保障。小型水利工程管护体制机制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乡镇和县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有关政策文件精神。县水利部门要加强培训,使水利工作人员全面把握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体制机制改革的政策、措施、方式方法等,确保改革工作顺利开展。同时,要对工程管理人员进行专项业务培训;对重要水利工程的管理人员实行考核,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并建立年度检查审验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