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1008003011001/2015-48126
  • 主题分类:
  • 综合类
  • 文 号:
  • 无〔2015〕7号
  • 发布机构:
  • 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5-07-31
  • 有效性:
  • 废止

(废止)关于县城建成区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2026年9月3日 根据《泰顺县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泰政发〔2026〕35号)文件予以废止)

为深入开展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创建工作,加快推进我县生态文明建设,防治大气污染,改善空气环境质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泰顺县城新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办法》(泰政发〔2012〕141号)、《泰顺县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2014-2017)》(泰政发〔2014〕97号)等相关规定,县政府决定将县城建成区划定为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以下简称禁燃区)。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
  一、禁燃区范围
  县城建成区主要范围:云寿路(南门垃圾中转站)—泰庆南路—泰庆北路--平安大道—泰景路—泰分路(新城大道交叉口)--新城大道—廊桥大道(文祥湖公园)围成的闭合区域。
另外,根据《泰顺县城新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办法》规定,新城大道两侧各250米区域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二、本通告所称高污染燃料(不适用于车用燃料)范畴
  (一)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燃料油(重油和渣油)、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
  (二)燃料中污染物含量超过下表限值的固硫蜂窝型煤、轻柴油、煤油和人工煤气。


燃料种类

基准热值

硫含量

灰分含量

固硫蜂窝型煤

5000cal/Kg

0.3%

-----

轻柴油、煤油

10000cal/Kg

0.5%

0.01%

人工煤气

4000cal/Kg

30mg/m3

20mg/m3


三、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禁燃区内不得新建、扩建、改建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项目。
  四、禁燃区内现有高污染燃料设施(热电联产机组除外)应按下列期限自行淘汰,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管道煤气或太阳能、电、轻质油等清洁能源。逾期继续使用高污染燃料的,由县环保、综合执法中队和其他执法部门依法责令拆除或者没收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一)禁燃区内除工业企业之外的机关、事业单位和饮食服务业等单位于2015年12月31日之前自行淘汰。
  (二)禁燃区内拥有小于6吨/时炉窑的工业企业于2015年12月31日之前自行淘汰。
  五、罗阳镇政府,县发改、经信、公安、住建、卫生计生、环保、市场监管等部门单位要各司其职,加大清洁能源的应用推广力度,加快天然气、集中供热等相关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严肃查处各类违法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行为,积极鼓励、引导辖区内单位和个人自行淘汰高污染燃料,共同做好禁燃区实施工作。
  六、本通告实施后,未尽事宜由县环保局负责解释。


  特此通告。


 泰顺县人民政府
                         2015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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