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1008003011001/2015-47934
  • 主题分类:
  • 其他
  • 文 号:
  • 泰政办〔2015〕113号
  • 发布机构:
  • 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5-09-02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CTSD01-2015-0013

(有效)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顺县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实施办法的通知

CTSD01-2015-0013

泰政办〔2015〕11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各有关单位:

《泰顺县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1日


泰顺县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实施办法

为规范面向公众的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以下简称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及时向社会提供权威、统一的预警信息,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社会危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主席令第69号)、《温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温政发〔2005〕50号)、《泰顺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泰政发〔2005〕165号)等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在泰顺县行政区域内面向公众发布的各类预警信息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预警信息是指在预防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时,为及时提醒公众防灾、减灾和避险,有效开展自救、互救行动,由政府或政府授权部门通过本级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以下简称发布平台)以数字电视全频道推送、农村应急广播、手机短信全网发布的形式向公众发布的信息。预警信息范围包括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且可以预警、可以公开发布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事件信息。

二、发布主体、原则和要求

预警信息发布主体为泰顺县政府或者泰顺县政府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领导小组)。

预警信息发布遵循“面向公众、最小干扰,严格审核、统一发布”的原则实施。

预警信息发布主体要按照既能提醒和指导公众防范灾害、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又能最大程度保护公众不受侵扰的要求组织实施信息发布工作。

预警信息发布实行严格审核制度。政府授权部门发布的预警信息须经专项应急指挥部(领导小组)负责人或县政府领导审签后方可发布。

预警信息发布主体通过设在县气象部门的发布平台统一发布预警信息。

三、职责分工

县政府负责预警信息发布工作的组织领导、监督管理,发布平台的建设、运行、维护和信息发布等的经费保障。

县气象局负责发布平台的建设、运行和管理,做好预警信息向数字电视、农村应急广播和移动通信网络推送和发布工作,及时统计预警信息发布的相关数据并报预警信息发布主体和县应急办。

中国电信泰顺分公司、中国移动泰顺分公司、中国联通泰顺县分公司(以下简称三大通信运营商)、县广播电视台和泰顺华数广电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数公司)负责做好手机短信全网发布、农村应急广播和数字电视全频道等免费、快速推送预警信息有关工作。

四、发布流程及要求

(一)预警信息分两类,一类是县政府授权部门根据专项应急预案提出申请,经县应急办审核,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后予以发布;另一类是县政府领导指示(批示),由县应急办具体办理,并予以发布的预警信息。

(二)预警信息要求准确、简练,内容包括发布主体、发布时间、事件类别、起始时间、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措施、事态发展、咨询电话等。采用手机短信形式发布的预警信息应控制在70个汉字(包括符号、数字等)以内。

(三)预警信息通过泰顺县党政机关协同办公系统或传真等形式发送至县气象局,县气象局在收到《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申请表》10分钟内,与三大通信运营商、县广播电视台和华数公司做好衔接。

三大通信运营商、县广播电视台和华数公司收到预警信息发布通知后10分钟内,完成内部相应的报备和审核等发布前准备工作。在此基础上,华数公司在20分钟内完成数字电视全频道推送;县广播电视台在20分钟内完成农村应急广播发布;三大通信运营商在30分钟内完成手机短信分区域全网推送发布、5小时内完成手机短信全区域全网推送发布。

五、信息变更、解除和反馈

预警信息发布主体应根据突发公共事件进展情况,及时调整预警信息的内容或解除预警。

预警信息数字电视全频道推送和农村应急广播发布实行预警变更和解除制度,由发布平台发送预警变更内容或解除通知,华数公司和县广播电视台实施相应的信息推送变更和终止。

手机短信全网发布一般不实行预警变更和解除制度,预警信息短信发送时应明确影响时段。

预警信息发布结束后24小时以内,县气象局负责将本次发布所用时间、发送用户总数等情况反馈至发布主体和县应急办。

六、责任追究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一)未经授权向社会发布与传播预警信息的;

(二)编造并传播虚假预警信息,或明知是虚假预警信息而传播的;

(三)擅自更改或者不配合发布预警信息,导致损害发生的;

(四)违反预警信息发布实施办法的其他行为。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由县气象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附件: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单

附件(关于印发泰顺县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实施办法的通知).pdf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法院、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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