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1008003011001/2016-47680
  • 主题分类:
  • 其他
  • 文 号:
  • 泰政发〔2016〕138号
  • 发布机构:
  • 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6-10-21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CTSD00-2016-0012

(有效)泰顺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泰顺县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的通知

CTSD00-2016-0012

泰政发〔2016〕13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各单位:

我县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自推行以来,对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随着国家生育政策的不断调整,我县现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相关优惠政策已不适合当前新形势的需要。为切实保障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中发〔2015〕40号)和《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次修正)等规定,特对我县计划生育利益导向相关政策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根据国家明确的“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原则,妥善做好政策调整前后各项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的衔接,以增进家庭和谐幸福、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为主线,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以统筹推进生育政策、服务管理制度、家庭发展支持体系和治理机制综合改革,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为目标,建立完善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相关社会政策相衔接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引导广大群众自觉执行计划生育政策。

二、利益导向政策享受条件

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享受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泰顺户籍,且计划生育统计管理界定为泰顺县管理;

(二)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其最小子女是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即197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下同)生育;

(三)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现存一个子女,经申请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现存两个女孩且落实长效节育措施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

三、利益导向政策主要内容

(一)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社会养老保险补助政策。具体详见《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泰顺县农村部分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家庭和双女家庭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财政补助办法的通知》(泰政办〔2016〕78号)。

(二)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户籍制度改革前,具有泰顺户籍,且为农业户口或符合《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泰顺县“农转城”人员生育政策适用范围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泰政办〔2009〕51号)有关规定,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含)以上,且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父母,继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独女户父母每人每年补助1500元,独男户父母每人每年补助960元,双女户父母每人每年补助800元,直至亡故为止。

(三)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政策。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享受特别扶助制度,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年满49周岁,由政府每年给予特别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对年满49周岁未满60周岁或年满60周岁且纳入养老服务补贴发放范围的按每人每月500元发放;对年满60周岁且未纳入养老服务补贴发放范围的按每人每月700元发放;已享受泰顺县农村部分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家庭和双女家庭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财政补助和失独养老金的对象,不再享受特别奖励扶助金。

(四)计划生育公益金补助对象及标准:

1.对独生子女死亡的家庭给予一次性补助10000元,若独生子女死亡发生在2015年12月31号后且女方年满49周岁的给予一次性补助50000元;

2.未婚独生子女发生伤残的家庭,按照《中国残疾人评定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3000—5000元;

3.具备生育条件、并实施辅助再生育治疗的失独家庭凭医疗机构相关票据给予一次性补助5000元;

4.独生子女家庭中子女或父母患重大疾病,医疗费用在5万元以上的困难家庭(凭医院出具的正式票据),给予一次性补助2000—4000元。

(五)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生育,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经申请,由生育管理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计划生育家庭,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当年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县财政每年奖励100元用于支付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保险费。

(六)计划生育失独家庭“护理养老”基金。失去自理能力的计划生育失独家庭,经个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县财政局、县卫生计生局审核,符合补助条件的,由县财政局负责发放计划生育失独家庭“护理养老”基金补助资金每人每月2000—3000元,直至享受对象恢复自理能力或亡故。由县财政局牵头建立计划生育失独家庭“护理养老”基金专户,所需资金由县财政统筹解决。失去自理能力的计划生育失独家庭的审核标准、“护理养老”基金管理办法由县财政局、县卫生计生局负责制定。

(七)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停止享受财政补助:

1.违反原计划生育政策再生育或收养的;

2.已享受利益导向政策优惠的夫妇依法申请再生育的。

国家及省市另有奖励、扶助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停止执行下列优惠政策

(一)自愿放弃二孩生育奖励;

(二)落实绝育措施和术后复孕采取补救措施的慰问金;

(三)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子女就学加分奖励;

(四)农村居民独生子女高考成绩列全县文理科前5名并被高校正式录取的“计划生育奖学金”。

五、确认的程序

符合条件的家庭,可向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单位申请,填写相关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村(居)民委员会或单位初审、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公示后,报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审批。

六、工作保障

继续坚持完善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和社会监督的“四权分离”监督制约机制,提高资金使用率。建立完善经费投入保障机制。将计划生育利益导向经费纳入政府公共财政预算,设立专户资金管理,确保经费投入到位。建立完善工作评估协调机制,及时总结和推广成熟的经验和做法,完善资格确认、报批程序、资金管理、责任追究等全方位的工作机制体系,推动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建设经常化、规范化和制度化。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顺县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泰政办〔2004〕25号)和《泰顺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提高计划生育公益金补助标准的批复》(泰政发[〔2012]〕210号)文件同时废止。


泰顺县人民政府

2016年10月20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法院、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0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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