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政办〔2016〕12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营造充满生机活力的创新创业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众创空间促进创业创新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5〕79号)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温政办〔2015〕11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将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投资相结合,强化开放共享,创新服务模式,加快推进众创空间建设,构建一批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新型创业服务平台,为创业者提供良好的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全力打造泰顺特色创业基地。
(二)主要目标。到2020年,全县累计创建市级以上众创空间5家。基本构建开放、高效、富有活力的创业创新生态系统,形成创新资源丰富、创新要素汇集、孵化主体多元、创业创新服务专业、创业创新活动丰富、各类创业创新主体协同发展的良好局面。
二、加快发展众创空间
(三)大力发展市场化、专业化、集成化、网络化的众创空间。鼓励行业领军企业、创业投资机构、投资人、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积极参与众创空间建设。鼓励和支持创客空间、极客空间、创业咖啡、创业社区等众多不同形式、不同模式的创业服务平台建设及协同发展,为创业者和创业企业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综合创业服务。
(四)盘活存量资源,建立形式多样、主题鲜明的众创空间。鼓励各乡镇、产业功能区、企业利用已有的商业商务楼宇、工业厂房、仓储用房等存量房产,在不改变建筑结构、不影响建筑安全的前提下,改建为众创空间,土地用途和使用权人不变更。
(五)推进小微企业创业园建设众创空间。建设一批集孵化、服务、科研为一体的众创空间,促进众创空间内企业(项目)开展合作、联动发展。
三、培育创新创业主体
(六)鼓励科研人员创业。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的,经原单位同意,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原单位应根据专业技术人员创业的实际情况,与其签订或变更聘用合同,明确权利义务。支持职务成果转化工作,应用职务发明成果转化所得收益,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科研院所可按60%至95%的比例划归参与研发的科技人员及团队拥有。
(七)支持青年大学生、乡土人才创新创业。认真实施“人才十条新政”,落实人才住房、创业贷款担保贴息、初创期社会保险费补贴、创业培训见习补贴等鼓励创业政策措施的落实。鼓励县内各科技创新平台提供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基地。鼓励县内乡土人才进入众创空间创新创业。
(八)支持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新生代泰商、归国留学人员和县外优秀创新团队等各类人员创新创业。经相关部门认可的创业人才及其核心团队,在入驻各级众创空间时给予房租补助。
四、提升创新创业服务水平
(九)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允许各类众创空间注册登记名称中含有“众创空间”“创客空间”“创业孵化器”等字样,经营范围可表述为“众创空间(创客空间、创业孵化器)投资、管理”等;落实集中登记“一址多照”等商事制度改革,全面推行“一照一码”登记模式,实施“一照多址”“一址多照”等举措。全面实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登记证等“五证合一”登记制度,实现“一表申请、一窗受理、一次告知、一份证照”。
(十)培育发展创新服务机构。鼓励发展市场化、专业化的研究开发、技术转移、检验检测认证、知识产权、科技咨询、科技金融、科学技术普及等创新服务,为众创空间内的企业(项目)发展提供支撑服务。鼓励进入众创空间创业者、创新企业使用创新券获得省内外科研仪器设备、科技文献、科学数据等科技基础条件平台,以及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研发基地等创新载体的支持。
(十一)引进一批校地科技合作院校。支持与我县建立校地科技合作关系的高校、科研院所联合搭建创业教育资源分享平台,开设一批符合泰顺特色特征的创业课程。推动系统化创业教育和技能实训普及,显著提高拥有创业技能和创业经验的人口比例。支持具有创业经验和社会责任感的企业家、投资人等作为创业导师,为创业者和创业企业开展形式多样的创业辅导和创业咨询。
(十二)鼓励我县创新创业者、企业积极加入温州市众创空间联盟,共享联盟创新创业资源。
五、完善创新创业金融支持
(十三)建立政府产业引导基金。对符合要求的国家、省、市级众创空间,政府产业引导基金可出资与其合作设立“种子资金”和“天使基金”“种子基金”。种子资金由县科技局运作,对众创空间、孵化器内的创新创业企业、团队(项目)进行初创期支持。“天使基金”“种子基金”由专业的基金运营机构开展市场化运作,用于投资众创空间内的企业(项目)。引导基金参股比例最高不超过30%。政府产业引导基金参股天使投资基金形成的股权,在发生首笔投资起5年内可按原值向天使投资其他股东转让。探索开展私募股权众筹试点,增加众筹对大众创新创业的服务能力。
(十四)加大企业(项目)融资支持力度。众创空间内的企业(项目)获得融资或被非控股母公司收购的,对所在的众创空间按照不超过企业(项目)前两轮融资(天使轮和A轮)总额的1-2%进行资助(具体比例根据申报资助总额和财政预算确定);企业(项目)完成融资后在泰顺县注册的,对所在的众创空间按照每个企业(项目)不超过20万元的额度进行资助。单个众创空间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十五)鼓励创客企业在新三板挂牌上市。对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企业给予100万元的资金奖励。支持企业在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成长板挂牌,对挂牌企业给予20万元的资金奖励。
(十六)大力推动科技金融发展。加强组织机构创新,鼓励商业银行发展科技支行,为创业企业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创新科技信贷服务产品,完善投贷联动机制,加强商业银行与创业投资、风险投资和股权基金等机构的合作,提升科技企业服务质量。充分发挥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和科技贷款保证保险风险基金的作用,创新科技型企业抵质押手段,实现科技企业信用增级,解决科技企业担保难问题,引导商业银行加大对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
六、加强财税扶持
(十七)优化财政资金支持方式。利用市场化机制,采取补助、创投引导、跟投、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众创空间及创业项目、初创项目。鼓励众创空间内的企业使用创新券、服务券开展人才培训、创业辅导、科研资源共享、法律维权和会展服务等各类公共服务项目。
(十八)落实财政奖励政策。列入市级众创空间建设培育项目的给予补助经费10万元,通过市级众创空间认定后再奖励10万元;直接被认定为市级众创空间的一次性给予奖励20万元;经认定(备案)的国家、省众创空间,一次性给予奖励50万元、30万元。对投资建设市级及以上众创空间内的创业投资企业,给予连续三年财政奖励,奖励额按该企业每年对县财政贡献额100%计。
(十九)加大补助力度。对入驻国家、省、市级众创空间的企业、团队和创客,单个企业、团队和创客实行三年租金补贴,每平方补贴20元/月,低于20元/月按实际计算,已享受本级财政补贴的部分扣除,年补贴最高额不超过2万元;众创空间的公共场所由运营商负责的实行租金补贴,年补贴最高额不超过10万元(不到1年以实际租赁时间为准)。
(二十)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适用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9号)要求落实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扶持小微企业、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创投企业的符合规定条件可按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税收优惠政策。
七、营造创新创业浓厚氛围
(二十一)开展全县性的创新创业活动。鼓励众创空间举办各类创业活动,组织开展泰顺创客大赛、泰顺创新创业博览会等创新创业活动,推动一批创新创业项目脱颖而出,促进人才和资本等创业要素在我县集聚。由县科技局根据众创空间发展需求向社会征集全县性创新创业活动计划,并从中甄选部分活动项目予以资助。
(二十二)加强宣传示范。县科技局等部门要及时总结我县众创空间发展过程中的经验做法和有效模式,通过召开现场会、媒体宣传等方式向全县推广。支持构建线上、线下创新创业宣传传播体系,通过新媒体、自媒体等广泛传播创 新创业理念,推广创新创业活动,让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蔚然成风。
八、强化创新创业组织保障
(二十三)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县创新驱动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的统筹协调作用,进一步明确职责,明确工作部署,切实加大资金投入、政策支持和工作保障力度,狠抓工作落实。
(二十四)其他。本意见自11月30日起实施,执行期为5年,由县科技局、县财政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