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政发[2016]10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5〕42号)以及《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16〕26号)等文件精神,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结合我县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适应推进新型城镇化需要,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落实放宽户口迁移政策,统筹户籍制度改革和相关经济社会领域改革,合理引导农业人口有序向城镇转移,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努力实现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积极稳妥、规范有序。户籍制度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要立足基本县情,坚持积极稳妥、规范有序原则,优先解决存量,有序引导增量,合理引导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确保改革有序推进。
(二)坚持以人为本、尊重群众意愿。尊重城乡居民自主定居意愿,依法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合理引导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不得采取强迫做法办理落户。
(三)坚持因地制宜、区别对待。充分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实施差别化落户政策。
(四)坚持统筹配套、提供基本保障。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按照“成熟一项、启动一项、到位一项”的原则,统筹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逐步扩大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
三、工作目标
按照“小县大城关,全面放开县城区和其他建制镇落户限制”总思路,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调整户口迁移政策,稳步推进义务教育、就业服务、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部常住人口。到2020年,基本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有效支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依法保障公民权利,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为全面提高新型城镇化水平提供有力保障。
四、工作内容
(一)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2016年11月30日前全县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还原户籍制度的人口登记管理功能。停止办理户口“农转非”“非转农”,户口登记不再标注户口性质,以历史数据库作为改革初期身份识别和人口统计依据。建立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卫生计生、就业、社保、住房、土地及人口统计等制度。
(二)全面放开县城区及建制镇落户限制。在县城区及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和合法稳定就业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包括无生活来源的未婚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三)全面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5〕96号)精神,公安、民政、卫生计生等部门要深入摸排无户口人员底数及有关情况,完善相关政策规定,严格按照省政府的贯彻意见,分类解决无户口人员的常住户口登记、收养登记和《出生医学证明》办理,切实保障每个公民依法登记且只登记一个常住户口。
(四)规范县外居民、本县城镇居民迁回农村原籍的规定。
规范城镇居民户口迁往本县农村地区的规定。除复员、退伍、大中专院校毕业、刑满释放等国家允许户口迁入外,城镇居民在本县农村地区必须拥有合法手续的自建房和商品房且实际居住,并经当地村民委员会同意方可落户。
(五)建立健全人口信息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实际居住人口登记制度,加强和完善人口统计调查,全面、准确掌握人口规模、人员结构、地区分布等情况。分类完善劳动就业、教育、收入、社保、房产、信用、卫生计生、税务、婚姻、民族等信息系统,将相关信息纳入市级人口基础信息库,逐步实现跨部门、跨地区信息整合和共享,为制定人口发展战略和政策提供信息支持,为人口服务和管理提供支撑。
(六)建立完善户籍制度改革的相关配套政策。完善与户籍制度改革相关配套的政策,重点是土地、住房、社保、教育、计生、就业等保障机制,建立通畅的户籍转移通道,促使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
1.完善农村产权制度。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按照《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认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和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保护成员的集体财产权和收益分配权。建立健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引导农业转移人口有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2.建立健全教育保障机制。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将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政府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畴。逐步完善和落实随迁子女在流入地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和普惠性学前教育的政策以及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中考、高考的实施办法。
3.建立健全就业促进制度。完善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制度,面向农业转移人口全面提供政府补贴职业技能培训服务,加大创业扶持力度,促进农村转移劳动力就业。未就业农业转移人口,有就业愿望和劳动能力的,与城镇居民一样纳入城镇就业失业登记范围,享受同等的公共就业服务。
4.建立健全养老保险制度。把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完全纳入城镇养老保障体系,在农村参加的养老保险规范接入城镇养老保障体系。加快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落实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加快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促进基本养老服务均等化。
5.建立健全医疗保险制度。把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完全纳入城镇医疗保障体系,在农村参加的医疗保险规范接入城镇医疗保障体系。完善并落实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和异地就医结算办法,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不断健全完善城乡医疗救助政策。
6.完善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制度。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纳入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加快县级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优化卫生机构布局,建立覆盖城乡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在居住地享有国家规定的公共卫生服务。户籍制度改革后,原有符合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持政策的对象,继续按原政策执行。
7.建立健全社会救助制度。推进城乡低保救助一体化进程,实现低保城乡一体、标准一致。进一步完善以最低生活保障为基础、以特困供养和医疗、教育、住房等专项救助为支撑,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城乡统筹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
8.建立健全住房保障机制。把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完全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采取多种方式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基本住房需求。拓宽住房保障渠道,重点解决已稳定就业并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的住房问题。
9.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服务财力保障机制。完善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公共财政体系,逐步理顺事权关系,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推进户籍制度改革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各乡镇和县各有关单位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按照省、市、县党委、政府关于新型城镇化建设的总体部署,切实落实户籍制度改革各项政策措施。
(二)完善配套政策。各乡镇和县各有关单位要相互支持配合,按照各自职责,认真履职,形成工作合力。要抓紧时间对已出台的与户籍挂钩的政策进行清理,需要省市层面解决的,及时做好与上级对口部门的沟通和衔接,并于2016年8月30日前制订教育、就业、救助、养老、医疗、住房保障等方面与户籍制度改革相适应的配套政策和措施,确保户籍制度改革取得实效。县户改办要主动加强与有关单位的沟通联系,密切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在户籍管理 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及时研究解决改革衔接方面的相关问题,积极支持与配合有关部门实施配套改革。
(三)积极宣传引导。各乡镇和县各有关单位要通过多种渠道深入宣传户籍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准确解读户籍制度改革主要内容及相关配套政策。大力宣传在解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保障权益、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等方面的好经验、好做法,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回应群众关切,凝聚各方共识,形成改革合力,营造全社会支持改革、理解改革、参与改革的良好氛围,确保户籍制度改革顺利推进。
泰顺县人民政府
2016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