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1008003011057/2017-49906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其他
  • 文 号:
  • 司政〔2017〕11号
  • 发布机构:
  • 司前畲族镇
  • 成文日期:
  • 2017-01-12
  • 有效性:
  • 有效

司前畲族镇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镇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防疫机制,有效落实防疫措施。最大程度地减少疫情对公众健康和社会造成的伤害,确保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安全,防止动物疫病传入我镇,确保完成市县动物防疫指挥部下达的疫情控制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以及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重大动物疫情范畴界定:本预案所称重大动物疫情是指呈现暴发流行的、可对全镇畜牧业生产安全、人的健康及农村经济和社会稳定造成重大影响的一类动物疫病、外来的动物疫病、人畜共患病以及我国、我省、我市、我县、我镇尚未发现或不明病原的动物疫病所引发的疫情。

有关重大动物疫病的具体病种由镇发展办根据农业部发布的病疫分类目录以及疫情通报的动态情况定期发布。    

第三条  适用范围:凡本镇辖区内发生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控制与扑灭,均须遵照本预案的规定。

第四条  防治方针:重大动物疫情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综保防治,依靠群众防治”的方针,注重防治实效。坚持日常管理与应急处置相结合,条管理与块块管理相结舍,科学防治与依法管理相结合,条社会防治与专业防治相结合。

第五条  防治机制:镇人民政府对重大动物疫情的防治工作负总责,政府一把手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具体责任人。一旦发生重大动物疫情,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落实“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层级联动、社会群防群治”的防治机制,有关负责人要协调指挥有关部门落实知自职责,动员全镇的防疫资源和力量,在最短时间内高效、快速、有序地做好控制与扑灭工作。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指挥体系组成:镇人民政府调整动物疫情防控领导小组,由政府一把手担任组长,镇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小组成员由镇发展办、财政、公安、工商、卫生、规划建设、村两委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指导、指挥、组织、协调和检查督促本行辖区内重大动物疫情的控制和扑灭工作。

第七条  办事机构组成:镇防治动物疫病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技术服务组、应急保障组。办公室承担日常事务的管理,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各小组按各自职责进入应急状态。

第八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  设在镇发展办,由兽医站负责人担任办公室主任,其主要职责是:负责指挥部日常事务管理;掌握工作动态,制定工作计划;组织实施防疫物资储备和宣传工作。

第九条 应急保障组:组长由发展办副主任担任,农业、公安、工商、卫生等有关部门人员参加。主要职责是:1、督促检查指挥部成员单位工作落实情况,以及扑灭经费、物资储备的到位和作用情况。2、组织落实疫情控制和扑灭经费;协调、监管防疫物资的供应、发放、储备和资金使用。3、疫点、疫区的封锁;染疫动物及同群动物的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治安维护。

第十条  技术服务组:组长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有关负责人担任,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卫生监督执法组成(3人以上),实施以下主要职责:对疑难疫情的会诊;疫情封锁、控制、扑灭技术实施方案的制订;组织实施重大动物疫病技术攻关。

第十一条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职责:

1、市场监督管理所:做好动物及其产品交易市场的管理工作,查处动物及其产品非法交易活动;负责查处兽药、饲料添加剂在流通领域活动中,违反工商管理有关规定的案件;协助有关部门查处非法生产、经营、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违禁药品等违法活动;协助农业部门查处违法经营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及其产品的活动,做好定点屠宰场的管理工作;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有关工作情况;完成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2、卫生监督所:监督宾馆、饭店、集体饮食单位和其他畜产品使用、加工单位畜产品采购、储备及加工过程中的卫生管理工作。负责做好人畜共患病人群感染和畜产品中毒病人的动态监测与救治工作及案件的调查处理,采取有效措施,严防人畜共患病例在人群中流行及畜产品中毒事件的发生。协助办办公室查处经营未检疫或检疫不舍格动物产品的违法经营活动;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有关工作情况;完成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3、派出所:负责查处违反有关动物防疫和畜产品安全方面法律法规而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的刑事与治安案件工作;负责查处妨碍农业、工商、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商品流通、技术监督等主管部门行政执法的案件;协助公路动物检验检查站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治安管理工作;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有关工作情况;完成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疫情的确认与报告

第十二条  疫情确认的主体、依据、原则:发生重在动物疫情后,领导小组成员到现场采集病料、调查疫源,诊断疫病、确认疫情:

第十三条 疫情报告的要求:接到重大动物疫情的报告后,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在确认后2小内报告上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人畜共患病疫情要同时上报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的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要在2小时内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并在2小时内报上一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重大动物疫情报告的内容包括:

1、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

2、发病动物种类和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临床症状、病理变化和实验室认断结果;

3、流行病学和疫源追踪情况(输入性疫情要报告调出地、调出时间、准调证及检疫证出证机构和检疫员姓名以及调入的运输线路,并附检疫证等相关证件的传真件):  

4、已采取的控制措施:

5、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

第四章  疫情应急反应

第十四条 对一般危害疫情的应急反应:镇人民政府督促指导各村两委乒镇各有关单位,负责落实疫情控制扑灭。

第十五条 对中度危害疫情的应急反应:由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各村两委驻镇各有关单位实施和控制扑灭。

第十六条 对高度危害疫情的应急反应:要将及时报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而且镇人民政府要积极配合上级政府控制扑灭。

第五章  生产恢复与善后措施

第十七条  按国家有关规定落实扑疫补助政策,在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对畜主因扑杀染疫动物、同群动物所造成的损失实行适当经济补助,具体标准和实施办法按省农业、财政部门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重大动物疫情扑疫工作完成后,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疫点、疫区的疫情监测,督促指导动物及动物产品生产、加工、经营等相关单位和个人严格做好消毒灭源工作,并经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验收合格,方可恢复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九条  为努力减少因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给我镇农村经济的发展以及相关产业造成的影响,镇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将扑疫工作的进展情况报告上级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及时向农业部申请解除疫病流行区的相关限制措施,并且做好疫情发生期间对内对外动物防疫宣传工作,为尽快恢复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创造条件。

第六章  疫情的防范措施

第二十条 疫情的防范措施:

1、在疫情发生后,对受威胁区易感动物进行紧急免疫注射。

2、在疫情发生后,对染疫或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3、严格落实封锁措施,关闭疫区内的牲畜交易市场,禁止疫区动物、动物产品交易和流动。

4、对疫点、疫区或受威胁区进行全面消毒。

第七章  保障

第二十一条  经费与物资保障:镇人民政府应当将重大动物疫病防治经费纳入公共财政支出范畴,并列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专项经费。重大动物疫病防治经费包括:发病动物的扑杀补助经费、强制免疫疫苗补助经费、消毒药物及防护物资储备经费、防疫监督工作经费、公路检查站监督检查经费、疫情监测监控经费、疫情处理经费、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持经费等各项经费以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备金,所需经费由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我镇动物饲养和消费量以及每年的防疫工作任务提出,纳入当地财政预算,确保防疫工作需要。具体操作按《浙江省重大动物疫病防疫物资储备和管理方案》执行。

第二十二条  防疫人员的保护和关心: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动物防疫人员的防护知识教育,落实劳动保护条件和保健政策,动物防疫检疫人员因公致病、致残或牺牲的,要按有关政策由民政部门给予抚恤。对从事防扑疫工作的一线人员要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助和津贴,所需经费纳入我镇财政预算。   

第八章  奖励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对在重大动物疫情防治工作中成绩显著或做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对违反操作规定或工作不到位、失职、渎职等行为,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预案由镇动物防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预案自2017年1月12日起实行。

司前畲族镇人民政府

2017年1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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