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TSD00-2017-0012
泰政发〔2017〕14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各单位:
《泰顺县高速公路建设政策处理实施办法补充意见》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组织实施。
泰顺县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泰顺县高速公路建设政策处理实施办法补充意见
一、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标准补充规定
高速公路建设被征收房屋产权人在规定的时间内交付宅基地的,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一)拆除房屋合法占地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建筑面积在160平方米以内的,每户给予奖励1万元。
(二)拆除房屋合法占地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建筑面积在160平方米以内的,每户给予奖励2万元。
(三)拆除房屋建筑面积在160-260平方米之间的,每户给予奖励3万元。
(四)拆除房屋建筑面积在260-310平方米之间的,每户给予奖励4万元。
(五)拆除房屋建筑面积在310以上的,给予每户奖励5万元。
二、管(杆)线建设政策处理标准补充规定
(一)电力及其他弱电线路需要立杆的,按杆(洞)位计算。在耕地上立杆的,每杆(洞)位给予补偿200元;在林地上立杆的,每杆(洞)位给予补偿100元;拉线按根计算,减半补偿。
(二)建设铁塔、基站、管道等占用土地以及涉及青苗、林木等补偿按泰政发〔2017〕44号规定的补偿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