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1008003011001/2017-49862
  • 主题分类:
  • 其他
  • 文 号:
  • 泰政发〔2017〕143号
  • 发布机构:
  • 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7-10-16
  • 有效性:
  • 废止
  • 统一编号:
  • CTSD00-2017-0012

(废止)泰顺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顺县高速公路建设政策处理实施办法补充意见》的通知

CTSD00-2017-0012

泰政发〔2017〕14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各单位:

《泰顺县高速公路建设政策处理实施办法补充意见》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组织实施。

                       泰顺县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泰顺县高速公路建设政策处理实施办法补充意见

一、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标准补充规定

高速公路建设被征收房屋产权人在规定的时间内交付宅基地的,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一)拆除房屋合法占地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建筑面积在160平方米以内的,每户给予奖励1万元。

(二)拆除房屋合法占地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建筑面积在160平方米以内的,每户给予奖励2万元。

(三)拆除房屋建筑面积在160-260平方米之间的,每户给予奖励3万元。

(四)拆除房屋建筑面积在260-310平方米之间的,每户给予奖励4万元。

(五)拆除房屋建筑面积在310以上的,给予每户奖励5万元。

二、管(杆)线建设政策处理标准补充规定

(一)电力及其他弱电线路需要立杆的,按杆(洞)位计算。在耕地上立杆的,每杆(洞)位给予补偿200元;在林地上立杆的,每杆(洞)位给予补偿100元;拉线按根计算,减半补偿。

(二)建设铁塔、基站、管道等占用土地以及涉及青苗、林木等补偿按泰政发〔2017〕44号规定的补偿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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