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泰顺县灾后民房重建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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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各单位: 《泰顺县灾后民房重建工作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泰顺县灾后民房重建工作实施细则 为加快推进灾后民房重建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早日恢复正常 生产生活秩序,根据《关于切实做好“莫兰蒂”及“鮎鱼”台风 灾后重建工作的实施意见》(泰委发〔2016〕189号)精神,特 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 目标任务 按"一次规划、分步实施,群众自愿、应搬尽搬,集中安置、 消除隐患”的思路,结合全省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大拆大整” 专项行动、“三改一拆”等工作,联动推进灾后民房重建工作,以 “三年计划两年基本完成”为目标,各乡镇规划建设避灾移民小 区,原则上“一乡镇一避灾移民小区”,一期先行启动泗溪镇、雅 阳镇两个避灾移民小区建设。 二、 重建对象 纳入民政、国土资源、住建三张“清单”的受灾户:受台风 影响造成的房屋全倒户、严损户;地质灾害威胁范围内需异地搬 迁的对象;全县农村D级危房户。 三、 实施主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重建对象。 四、 重建方式 在遵守“一户一宅”的前提下,根据群众意愿选择避灾移民 小区、自行购房、原址原建等三种方式进行重建。 (一) 避灾移民小区。各中心镇建成区内的避灾移民小区以 套房模式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做到功能完整、经济 美观、安全舒适,并符合相关规划要求。除各中心镇外,凤详、 柳峰等其他乡镇按群众意愿,也可以榴房模式建设,榴房的设计 要突出泰顺地域建筑特色。 (二) 自行购房。鼓励有条件的重建户到县城或县外自行购 买商品房迁移安置。 (三) 原址原建。指在原村或原址上重建民房。 五、 项目选址、设计 重建民房选址必须同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村)镇 规划以及防洪治涝规划,避开地质灾害点、山边、水边等灾害易 发区域。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按照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施 工图或住建部门提供的特色通用图集施工,确保房屋建设质量符 合防灾减灾要求。审批管理按照《泰顺县农民建房审批管理办法》 实施。 六、 项目建设及审批 (一) 项目用地报批。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各乡镇避灾移民 工程建设项目在“农转用”报批组件报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核通过 后,具备非用地审批因素的条件时可先行使用土地。 (二) 避灾移民工程建设项目地块规划和初步设计同时审查 同时报批;审查后,县住建部门在地块规划公示的同时予以先行 出具规划选址意见;在施工图中介审查后,县住建部门凭立项、 土地预审等资料给予先行备案;县审计、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 凭立项文件、备案的施工图给予先行办理审价、招投标等手续。 (三) 避灾移民工程建设项目落实到户的自建(联建)项目 凭施工套图或备案的施工图可组织主体工程开工建设;其他类项 目凭备案的施工图仅允许实施到项目基础部分,基础施工完成后 须补齐施工许可等相关审批材料方可继续施工。在基础部分先行 启动施工过程中,县住建部门质监、安监站要先行介入指导工程 建设质量和安全工作;项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 理单位要各司其职,做好相应台帐,共同抓好重建项目基础部分 质量和安全工作。 (四) 各避灾移民工程建设项目业主在6个月内补齐建设用 地审批手续,补办审批过程中,免予处罚,凭救灾证明、用地、 施工图纸等材料给予补办相关手续,并免收相关行政性收费。 (五) 项目土石方等工程实施。避灾移民小区建设项目土石 方平整等工程审定价在200万元(包括200万元)以下的由所在 乡镇党委、政府集体研究后,按审定价下浮8%以上直接发包有资 质的施工单位实施,并报主管部门备案,审定价在200万元以上 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公开招投标。各有关乡镇要加强现场监 督管理,特别要做好施工过程中土石比例的监测和监管,并积极 做好与避灾移民小区初步设计竖向标高的衔接工作,防止土地平 整重复开挖。 七、户籍和户口 享受补助政策和购买房屋享受综合成本价建筑面积的户数、 人口数以2016年9月30日公安机关登记数据为准,对2016年9 月30日后因婚姻等按正常程序合法分户及发生人口数变化的,予 以确认。 (一) 三张“清单”范围内,具有户籍和合法产权房屋的农 户,可享受本次灾后重建扶持政策。具有合法产权房屋且户籍在 本村的非农户,可享受除国家困难群众危旧房改造补助政策外的 其他扶持政策。 (二) 三张“清单”范围内,具有合法产权房屋的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含内勤)、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正式职工, 可申请重建,享受拆房补助政策,但不能享受人口、户补助政策。 (三) 下列对象经村民代表会议、乡镇政府核实并公示无异 议后,可以作为补助人口数计算: 1. 已娶妻、过嗣、收养或入赘户口未迁入的; 2. 户口已迁移在高校就读、或高校毕业未就业的; 3. 户口已迁移在部队服义务兵役(包括士官)的现役军人; 4. 户口已迁移或注销的在外服刑人员。 (四) 下列对象不能作为补助人口数: 1. 已嫁、外赘、继嗣、被收养户口未迁出的; 2. 挂靠户口; 3. 其他不作为补助人口数的对象。 八、扶持政策 (—)资金补助。 1. 避灾移民小区安置。参照地震灾后重建政策,整合省、市、 县扶持资金,享受异地搬迁补助资金每人1. 74万元和国家困难群 众危旧房改造补助政策。 2. 自行购房。到县城或县外自行购买商品房迁移安置的,参 照地震灾后重建政策,整合省、市、县扶持资金,享受异地搬迁 补助资金每人1. 74万元和县统筹每户2万元的补助政策。 3. 原址原建。享受省异地搬迁补助资金每人0. 84万元和国家 困难群众危旧房改造补助政策。 (二)拆房补助。重建户须按规定时间自行腾空、拆除原住 房,经所在乡镇政府实地核查确认后享受旧房拆除补助,不按规 定时间和要求拆除的,由所在乡镇政府强制拆除,相关费用由重 建户承担。其中原房砖混结构房屋拆除,每平方米补助250元; 砖木结构房屋拆除,每平方米补助200元;土木、木结构房屋拆 除,每平方米补助150元;附属用房拆除,每平方米补助50元。 旧房拆除按合法建筑面积予以补助(违章建筑不予补助),地震灾 后重建对象旧房拆除同等享受(原拆原建除外)。被列入古建筑、 文物保护控制范围的,可对原住房予以保留,其产权依法收归村 集体组织所有,视同原住房已拆除。原址原建的重建户原旧房必 须拆除,不享受拆房补助政策。 (三) 房屋申购。到避灾移民小区、无区域生态移民小区购 买房屋享受综合成本价建筑面积按人均30平方米确定,超出部分 建筑面积按市场评估价计算。因套房套型设计原因,套内建筑面 积超出10平方米(含)以内的,按综合成本价计算,超过10平 方米以上的,按市场评估价计算。 (四) 其他扶持政策。重建户在享受上述资金补助政策的同 时,如符合其他相关条件,可同时享受下列政策,但不得再向原 村集体组织申请宅基地。 金融机构应以优惠利率支持重建户的建房(购房)贷款。 重建户原住房拆除后,宅基地由村集体组织收回、以乡镇 为单位组织复垦。可列入农村宅基地复垦的,按房屋占地复垦的 耕地验收面积给予补助。 凡选择避灾移民小区或自行购房安置的,原来拥有的土地、 山林承包经营权不变。就医、就业、入学一律享受迁入地居民同 等待遇(限在县内迁建和县内自行购房)。 减免相关规费。⑴参照浙政办函〔2014〕111号文件精神, 避灾移民工程建设免收省级耕地开垦费、新型墙改材料专项基金、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施工噪声排污费等省级相关规费;免收城市 基础设施配套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人防工程异地建设费等 县级行政性收费;涉及服务性收费和上交的税收,由县里统筹安 排,不向受灾户收取。⑵原址原建(包括中心村统一规划建设) 所涉及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县级行政性收费,县住建等有关 主管部门凭相关乡镇政府出具的证明给予免收;涉及定线放样等 服务性收费按现行规定的标准减半收取,由乡镇政府承担。⑶ 涉及上交的耕地占用税等税收,由重建户先自行缴纳,办理相关 手续后,凭完税凭证到乡镇政府登记并由乡镇政府垫付,再由县 生态搬迁工程指挥部办公室审核后报县财政统一结算。 九、其他事项 (一) 灾后民房重建工程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由县生态搬迁 工程指挥部办公室参照《泰顺县抗震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和资金管 理办法》另行制定。 (二)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另作补充规定;有关内容由县 生态搬迁工程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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