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1008003011001/2017-49865
  • 主题分类:
  • 其他
  • 文 号:
  • 泰政办〔2017〕128号
  • 发布机构:
  • 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7-11-27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CTSD01-2017-0013

(有效)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顺县农村公路改造提升实施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CTSD01-2017-0013

泰政办〔2017〕12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各有关单位:

《泰顺县农村公路改造提升实施办法补充规定》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泰顺县农村公路改造提升实施办法补充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加强我县农村公路改造提升工程有效管理,根据《浙江省小型农村公路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试行)》(浙交监〔2016〕36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农村联网公路和农村公路改造提升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实际问题,现对《泰顺县农村公路改造提升工程实施办法》(泰政办〔2015〕141号)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安保设施

对改造提升前无安保设施的农村公路,在改造提升工程完工后,由县公路管理局负责建设安保设施。对本年度当年度需改造提升且无安保设施的农村公路,由县公路管理局在每年当年下半年统一设计安保设施,纳入下一年度全县农村公路安保设施项目,优先组织施工,以确保尽早启动农村公路改造提升工程整体验收。

农村公路在改造提升前,已有安保设施的项目,由农村公路改造提升工程项目业主负责实施安保设施的修复、移位安保设施修复、移位要与农村公路改造提升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二、违约管控

农村公路改造提升工程施工招投标企业准入资质放宽至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或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资质。中标施工单位应按合同要求严格履约,服从监理、业主管理,且接受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接到项目业主或质量监督机构关于施工单位严重违约、拒不接受监督整改、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等通报后,有权视性质的严重程度将其通报给施工单位行业主管单位列入黑名单,并限制在我县交通工程中承揽施工合同。

三、工程变更

农村公路改造提升项目工程变更须按省、市交通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办理,不得随意变更。工程变更或其方案在施工前应征得设计单位同意或确认,未经设计单位同意或确认的变更,在施工后设计单位视变更内容和性质有权不予补签变更,未办理工程变更手续的内容不得给予计量支付。

四、工程验收

根据《浙江省小型农村公路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试行)》(浙交监〔2016〕36号)规定,农村公路改造提升项目工程验收由“质量监督站出具的工程质量鉴定报告”调整为“质量监督站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情况报告”。

路基工程中间交验,在路基工程完工后,在路面工程开工前,由各项目业主组织县农村公路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质量监督机构、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开展交验。路基工程中间交验程序、内容等由县质量监督机构指导,未经路基工程中间交验的路面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予受理质量、安全监督备案。

农村联网公路项目工程验收按原康庄公路模式由县农村公路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验收。

五、资金管理

为加快农村公路改造提升工程(含联网公路)建设进度,提高补助资金使用绩效,将原一次性拨付方式调整为阶段拨付方式,即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备案通过后拨付50%;工程完工通过第三方检测且质量鉴定合格后拨付30%;工程交(竣)工验收合格并完成工程价款结算备案后拨付20%。

六、结算备案

农村公路改造提升工程(含联网公路)合同段工程价款结算由承包人编制,监理单位审核,并经建设单位委托有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单位进行复审,在建设单位确认后上报县交通运输局备案。

七、附则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泰顺县农村公路改造提升实施办法》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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