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TSD01-2017-0017
泰政办〔2017〕12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外来建筑企业管理工作,经县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我县外来建筑企业税收征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原则
本着“合作办税、信息交流、源头控管、全程监管”的原则,由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抓好项目备案或开工证发放前的源头管理,由税务部门负责外来建筑企业的税收征管,由项目业主单位负责外来建筑企业实施项目的资金支付把控。在项目招投标前,各单位应充分宣传外来建筑企业的税收征管规定,鼓励、倡导外来建筑企业在泰顺承接项目时,以企业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或总公司)内的其他纳税人(指财务制度健全,独立向我县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第三方”),为项目业主单位提供建筑服务。
二、工作流程
(一)外来建筑企业在工程中标或承包后的7个自然日内,持《工程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手续、合同到我县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第三方注册登记后,到县国税部门登记备案,并填写《外来建筑企业税务登记信息表》。县市场监管和国税部门按照“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建立审批绿色通道,专人办理,为外来建筑企业办事提供优质服务。
(二)项目业主单位在签订合同前,对外来建筑企业在我县设立第三方等情况进行审核把关。
(三)县国土资源、住建、交通运输、水利、罗阳功能区、供电、电信、移动、联通等有关单位,在项目备案或发放施工许可证前,凭县国税部门提供的《外来建筑企业税务登记表》予以备案或发放施工许可证。
(四)第三方按规定向我县税务部门申报缴纳增值税及相关地方税费,同时报送《建筑业纳税申报分项目构成明细表》。
(五)第三方向我县国税部门申请领用并开具发票,严禁向本地建筑企业借用、代开发票,违者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六)建筑工程项目业主单位在支付工程款时,凭第三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第三方以外开具的增值税发票需提供在我县预缴相应税款并经我县国税部门确认的完税凭证)办理工程资金结算。其中,全县公建项目资金支付由县财政部门及各功能区、乡镇、有关部门负责把关,非公建项目由税务部门加强政策辅导和税收监管。各项目业主单位严格审核把关相关凭证,确保税收足额入库并做好备查工作。
三、工作要求
由县国税部门牵头,会同县地税、住建、交通运输、水利、供电、国土资源、罗阳功能区、电信、移动、联通等有关单位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共同加强对外来建筑企业的行业管理及信息研判。在建项目信息,应于2017年11月底前,报送至县国税局征收管理科(联系电话:67595203,电子邮箱:421808335@qq.com);新建项目信息,应及时报送至县国税局征收管理科。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3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法院、
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