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泰顺县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意见的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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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国卫家庭发〔2013〕41号)、《关于开展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社会关怀的通知》(国卫办家庭发〔2014〕1号)、《浙江省卫生计生委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政策的意见》(浙卫发〔2015〕68号)及《关于调整泰顺县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的通知》(泰政发〔2016〕138号)等精神,结合我县实际,起草了《泰顺县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印发给你们,请于2017年12月21日前将汇总意见反馈泰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联系人:泰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发展服务中心 刘晓叶 联系电话:67585312,电子邮箱: xxzxfk@126.com 附件:泰顺县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泰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7年12月14日 泰顺县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自全面推行计划生育以来,我县广大群众积极响应国家号召,自觉实行计划生育,为控制人口过快增长,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作出了贡献。目前,一些家庭独生子女死亡,在生活照料、养老照料、大病医疗、精神慰藉等方面遇到一些特殊困难,为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扶助工作,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国卫家庭发〔2013〕41号)、《关于开展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社会关怀的通知》(国卫办家庭发〔2014〕1号)、《浙江省卫生计生委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政策的意见》(浙卫发〔2015〕68号)及《关于调整泰顺县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的通知》(泰政发〔2016〕138号)等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护理补贴(以下简称护理补贴),是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本办法仅指独生子女死亡家庭,下同)夫妻双方或一方因失能、失智导致生活不能自理,给予其用于照料服务的一项社会福利补贴。 第二章 补贴对象和条件 第三条 享受护理补贴的对象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其夫妻双方或一方因失能、失智生活不能自理且需长期照护(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品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6个月以上)的重度残疾人,且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泰顺户籍,且计划生育统计管理界定为泰顺县管理; (二)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经鉴定为重度残疾人的60周岁(含)以上老年人; (三)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即197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下同)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四)现无存活子女。 第四条 护理补贴对象,采取参照残疾类别、等级直接认定或由第三方评定的办法进行认定。根据残疾人生活自理能力不同情形分为三类: (一)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重度残疾人,主要是一级肢体、一级精神、一级智力残疾人; (二)生活基本不能自理的重度残疾人,主要是一级视力、二级精神、二级智力以及生活基本不能自理的二级肢体残疾人; (三)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其他重度和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 第三章 补贴标准和方式 第五条 护理补贴标准,根据照护服务费用支出情况,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基本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等三档分别给予补贴每人每月3000元、2500元和2000元。护理补贴标准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护理支出变化等情况,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适时调整。 第六条 护理补贴从资格审定合格的当月开始享受,补贴发放采取社会化形式,由县卫生计生局会同县财政局,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按月发放到个人账户。 第七条 符合享受残疾人护理(或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补贴)条件的对象不得重复享受,按就高原则予以补差。 第四章 补贴申请和审批 第八条 护理补贴的申请审批,实行“自愿申请、逐级审核、限时办理、公正公开”的管理办法,按照本人申报、失能(失智)评估、审核确认的程序进行: (一)申请。由本人或委托亲属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本人或委托代理人申请确有困难的,可由其所在村(社区或单位)代其提出申请。申请护理补贴,除填报申请表外,还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新打印)、结婚证(或离婚证、判决书)、准生证(或收养证)、子女死亡证明、独生子女证、残疾证、信用社存折等相关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 (二)初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受理申请并对申请人资格条件逐一进行调查核实,将初审通过的申请人名单在乡镇政务公开栏和申请人所在村(社区或单位)张榜公示10日,同时设立举报信箱、公布举报电话。经公示无异议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后,上报县卫生计生局。 (三)审核。县残联根据县卫生计生局提供的初审意见,会同县民政局对申请人的残疾状况、生活自理能力进行评估审核,审核意见转交县卫生计生局审定。 (四)审定。县卫生计生局根据审核意见对转送的材料进行审定,审定工作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将审定结果反馈至县残联和申请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 通过审定的名单应由乡镇人民政府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或单位)公布,未通过审核、审定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五章 动态管理 第九条 县卫生计生局负责建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护理补贴对象的档案(纸质和电子档案),实行动态管理。建立和完善护理补贴享受资格定期复核机制,采取主动申报和定期核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原则上每季度复核一次,不再符合补贴发放条件或死亡的,从次月起停发。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停止享受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护理补贴: (一)再生育或收养的; (二)户籍迁移到县外的; (三)已恢复自理能力的; (四)死亡的。 第六章 资金保障 第十条 县财政局要将护理补贴资金纳入年度预算,每年从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中提取10%,作为护理补贴发放的资金来源,不足部分由财政统筹安排。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附件:泰顺县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护理补贴申请表
泰顺县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护理补贴 申 请 表 泰顺县 乡(镇) 村(居)委员会, 家庭地址(门牌号) 联系电话
说明:1、申请人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新打印)、结婚证(或离婚证、判决书)、准生证(或收养证)、子女死亡证明、独生子女证、残疾证等相关合法证件及校对(须经办人签名)后的复印件。 2、婚姻状况填写初婚、离婚、再婚、丧偶等。 3、表格一式三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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