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1008003011001/2017-49845
  • 主题分类:
  • 其他
  • 文 号:
  • 公告〔2017〕5号
  • 发布机构:
  • 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7-03-16
  • 有效性:
  • 失效
  • 统一编号:
  • CTSD00-2017-0003

(失效)泰顺县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清明期间森林防火工作的通告

CTSD00-2017-0003

〔2017〕5号

为引导文明祭祀,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切实保护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现就做好2017清明期间森林防火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3月25日至4月10日为全县林区野外禁火期,严禁在林区烧田坎草、焦泥灰;严禁上坟烧纸钱、烧坟草、放鞭炮、点蜡烛及吸烟、野炊等一切易引发森林火灾的野外用火行为。

二、各乡镇、社区、村(居)委会及县有关部门要广泛开展森林消防宣传教育活动,倡导以植树绿化和敬献花篮(花圈)等形式的扫墓祭祖新风,并在林区主要路口设置明显的禁火标志。

三、在野外禁火期间,由县人民政府森林消防指挥部设立临时森林消防检查点,对进入森林的车辆和人员进行安全检查,集中保管违法携带的火源、火种、易燃易爆物品。

四、各乡镇、县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领导带班和信息报告制度,加强巡逻管护力量,加大巡查密度,管严重点部位和重点人员,严厉打击野外违规用火行为,切实加强火源管理。森林消防队伍要随时待命,一旦出现火情,要及时科学组织扑救。

五、对违规用火导致森林火灾的,根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和《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泰顺县人民政府
                         2017年3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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