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TSD00-2017-0006
泰政发〔2017〕4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泰顺县高速公路建设政策处理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抓紧组织实施。
泰顺县人民政府
2017年4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泰顺县高速公路建设政策处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做好我县高速公路建设政策处理工作,切实保护沿线群众的合法权益,确保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县高速公路建设过程中涉及的土地征收、建筑物和构筑物及地面附着物征收补偿及临时用地、用水、用电、三改工程、管线杆线迁移等政策处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征收范围包括高速公路建设沿线红线范围内主体工程用地、附属工程用地、安置用地等及主线工程建设需要的项目临时用房、预制场、搅拌场、拌合站、钢筋加工场、材料堆场、弃土和弃渣场、施工便道等临时用地,具体用地范围根据施工图或其他相关资料划定。
第四条 征收范围公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和改变房屋、土地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不得实施抢种抢栽等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第五条 土地征收与收回
(一)高速公路建设主线红线范围内工程用地、附属工程用地、安置用地等涉及征收的农村集体土地,参照征地补偿片区综合地价的相关规定执行,按水田、园地、林地分类且不低于Ⅲ类区片等级综合地价标准给予补偿(见附件1)。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高速公路工程建设需要的临时用房、预制场、搅拌场、拌合站、钢筋加工场、弃渣场、材料堆场、弃土和弃渣场、施工便道等临时用地,经批准后临时用地采用租赁方式,按水田、园地、林地分类给予补偿(见附件2)。租赁费用按工程实际建设的时限需要,签订协议后一次付清。使用期满后,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恢复退还给权属人。复垦保证金在所辖乡镇缴纳,专项核算,复垦工作由项目施工单位负责实施。高速公路建设红线范围外因施工被填埋的,视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三)工程建设主线红线范围内,被征收土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按照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六条 青苗、林木和地面附着物(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按以下标准给予补偿。
(一)青苗补偿。被征收青苗补偿费,菜地每亩1200元、水稻田每亩800元、其他作物每亩600元,无青苗不补偿。
(二)征收成片林地林木和零星用材林木、果树等补偿标准按本办法附表3和附表4标准执行。
(三)生活用水设施、农业设施及乡、村间的生产、生活主干道路因工程建设损毁的,由建设单位会同属地乡镇政府视实际情况按原建造标准予以恢复。工程建设导致无法恢复水利设施,水田改旱地的每亩一次性给予补偿8000元;施工过程中导致水田无法耕种水稻的,当年每亩给予400元青苗补偿费。
(四)工程涉及的电力、广播电视、电信、移动、联通、长途电信传输、铁塔等杆线由各产权单位负责实施迁改。杆线迁移工程竣工验收后,工程款按照审计审定后决算造价下浮8%计付。
(五)拆除附属用房、临时房等根据结构类型和面积大小给予补偿(具体补偿标准详见附件5),其占地面积不安排地基,依照相近地段同类土地标准征收。
(六)室外家庭水井每口补偿200-500元。
(七)室外砖石结构粪坑每个补偿200-500元,室外化粪池每处补偿500-700元,室外禽畜棚舍按15-20元/平方米给予补偿。
(八)不在标准之列的亭台楼阁等其他特殊构筑物,由县高速公路工程建设指挥部与相关部门、属地乡镇共同组织调查,通过评估审核后,实行一事一议处理。
第七条 坟墓迁移补偿标准
(一)坟墓迁移按一等8000元/穴(孔)、二等6000元/穴(孔)、三等5000元/穴(孔)的标准给予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和等级评定见附件6),由坟主自行迁移至生态公墓。
(二)零星未入坟墓的骸骨瓶每迁移一瓶给予补偿800元。
(三)凡在坟墓迁移公告规定时间内,按照规定签订迁移协议并迁移的,每穴(孔)给予奖励1000元。
(四)坟墓实际占地面积按红线内征地补偿片区综合地价的园地标准给予补偿。
(五)凡未在迁移公告规定时间内迁移的,县人民政府可以作出责令限期迁移的决定,逾期不迁移的依法强制迁移。无主坟墓委托所辖村委会负责迁移安置。
第八条 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标准
(一)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和占地面积,按照《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有效证件中载明的面积予以确认。未经登记的房屋,由属地乡镇和国土、住建等相关部门组织认定,按照认定的合法建筑面积或者占地面积予以补偿安置。
(二)被征收房屋的建筑物货币补偿标准,由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根据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建筑结构、成新、层次、装修等进行评估确定(具体标准见附件7和附件8)。评估结果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三)征收房屋宅基地安置与补偿,按照统一安置、零星安置、货币补偿相结合的办法。
1.统一安置。征收房屋宅基地(含已批未建宅基地)一般统一建设安置地给予落实安置,征收房屋合法占地面积为宅基地分配的依据,以“自然间”为单位进行安置,以安置点统一规划确定的面积为准。被征收房屋合法占地面积超过或少于安置地基面积,按土地评估价以货币形式找补。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占地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下的,原则上采用货币补偿,若确属家庭住房困难户的,根据当地政府的意见,给予安排建房宅基地1间。
2.零星安置。零星征收的宅基地,原则上采用货币补偿。对确需安置的,以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为原则,统一安排宅基地建房指标,其房屋合法建筑占地面积按土地评估价给予补偿。
3.货币补偿。征收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根据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占地面积,按土地评估价的2倍给予补偿。
4.被征收房屋宅基地安置后,原宅基地房前屋后空闲平地的实际面积以红线内征地补偿片区综合地价的水田标准给予补偿。
(四)房屋征收后,实行临时安置过渡、搬家、拆除、停业停产补助。
1.临时安置过渡补助。过渡期间的周转用房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周转房的租金。实行统一宅基地安置、零星安置的,临时安置过渡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3元标准计算,每月不足500元的补足500元。临时周转房的租金发放分期支付,首期支付24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统一安置的宅基地、零星安置的建房指标在12个月内落实的(基建期1年),不再发放临时周转房租金,超过12个月落实的,按实际月数补发租金。实行货币补偿安置的,给予6个月的装修期临时安置过渡补助。
2.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支付搬家补助费,搬家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元标准计算。不足1000元的补足1000元。
3.在规定期限内被征收房屋选择自行拆除的补助,以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为基数进行补助,其中砖混结构的给予补助30元/平方米,其他结构给予补助20元/平方米,补助费待自行拆除完毕后计付。超过期限未拆除的不予补助。
4.被征收人的电话、水电表、有线电视拆除以实际装机数分别给予补助200元/户,空调、太阳能热水器400元/台。
5.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业停产的损失,由征收人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性经济补偿,商业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补偿价值(不含附属物、装修)的3%予以补偿:其他非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评估补偿价值(不含附属物、装修)的5%予以补偿。
6.奖励措施,对在规定期限内自行腾空的,以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一次性奖励20元/平方米,在房屋腾空后计付。
(五)工程征收房屋需要统一建设安置点的,应当与当地生态大搬迁、新农村建设、下山移民、旧村改造、村庄整治等工作相结合,做到“统一征地、统一报批、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由属地乡镇政府负责实施。
(六)征收范围内的违法违章建筑,必须在征收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自行拆除,不予补偿;在规定期限内不拆除的,依法予以拆除。
(七)原违法建筑经住建、国土等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其中已按行政处罚决定要求履行补办手续的视同合法产权房屋处理;行政处罚决定要求限期拆除的违法建筑、违法构筑物及简易棚屋,无条件拆除,不作任何补偿和安置。
(八)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当就抵押权及其所担保债权的处理进行协商,并向征收人提交相关债权处理的书面协议后,征收人根据协议事项支付补偿款或安置宅地基。在规定的征收期限内抵押权人和抵押人未达成协议的,征收人应当就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连同房屋勘察丈量纪录等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房屋征收补偿费先由征收人拨付给属地镇政府,留待依法确定的权利人领受。
(九)房屋征收实施部门、被征收人应当按照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规定,签订补偿协议。在规定的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县政府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并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依照补偿协议或补偿决定实施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搬迁。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县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九条 所在地乡镇政府要建立政策处理经费专项资金账户,实行专款专用。工作经费另行研究确定。
第十条 高速公路项目建设沿线乡镇人民政府是土地征用、房屋征收等政策处理的责任主体,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根据本《实施办法》负责管辖范围内的政策处理工作。工程建设指挥部做好督促和指导工作。涉及到工程建设的县有关部门根据工作职能各司其职,全力支持,主动服务,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
第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与乡镇政府签订政策处理工作目标责任书,并组织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体系。对在年度政策处理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精神和物质的奖励。对因措施不力,工作拖拉的乡镇、部门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要积极配合、全力支持交通重点项目建设工作,阻挠和破坏工程政策处理工作,无故妨碍工程施工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分布表
2.临时用地租赁补偿标准
3.成片树木、毛竹、经济林、茶树等补偿标准
4.零星树木、毛竹、经济林等补偿标准
5.附属用房、简易房分类标准
6.坟墓迁移等级评定与补偿标准
7.征收永久性房屋重置价格标准
8.永久性房屋分类分等标准
附件1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分布表
区片 等级 | 补偿计算单位 |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 所在乡镇(办事处) | 行政村 | 备注 | ||
水田、 建设用 地 | 园地 | 林地、未利用地 | |||||
Ⅰ | 元/ 平方米 | 91 | 69.5 | 48 | 罗阳镇 | 罗阳林场、三垟坪茶场、西内村、西外村、北内村、北外村、东内村、东外村、南内村、南外村、 白溪村、毛竹下村、三垟村、上交垟村、溪坪村(溪坪)、下交垟村、鹤联村(川山洋、芝麻坦)、 县良种场、镇农场 | |
Ⅱ | 元/ 平方米 | 74 | 56.5 | 39 | 罗阳镇 筱村镇 | 罗阳镇:城北社区居委会、赤坑村、鹤联村(月山下、下察溪、林水洋、岩下)、横岗村、江渡村、联新村、毛垟坪茶场、南山村、天关山林场、溪坪村(袁家地、廖下);筱村镇:枫林村(二)、长垟村、东垟村、徐岙村 | |
Ⅲ | 元/ 平方米 | 65 | 49.5 | 34 | 罗阳镇 百丈镇 筱村镇 南浦溪镇 包垟乡 | 罗阳镇:三滩村、洲滨村、门楼底村、道观后村、门楼外村、南源村;百丈镇:飞云湖居委会;筱村镇:北坑村、玉溪村、新楼村、外垟村;南浦溪镇:新仓村、库村村、新兴村、箬垟村;包垟乡: 包垟底村、包垟店村(一) 、新塘垟村 | |
Ⅳ | 元/ 平方米 | 57 | 43.5 | 30 | 罗阳镇 百丈镇 筱村镇 南浦溪镇 包垟乡 | 罗阳镇:村尾村、板场村、北峰村、道均垟村、上垟村、仙居村、春阳村、下稔村、上稔垟村、南院村、桂坪村、毛垟村、桥下村、上察溪村、棠坪村、叶盛坑村、育秀垟村、三坪村、三联村、碑排村、大岗背村、五斗村、苏北村、恩岱垟村、马联村、半路村、瑞岭村、上舟垟村、上庄村、华荣村、华庄村、龙华村、贝谷村、大溪源村、凤垟村、洪溪美村、上洪村、下彩村;百丈镇:横辽村、洪秀村、建民村、莒云村、南坑垟村、山后村、双岭村、台石村、阳山村、朱垟村;筱村镇:坳头村、里垟村、葛垟村、坡头村、翁家山村、五蒲村、章前垟村、坑底村、梨垟村、山峡村、兴东村、永兴村、枫林村(一);南浦溪镇:龙前村、新厂村、双坑村、周新村、南峤村、孙坪村、包坑村、朝头垟村、新源村、培坑村;包垟乡:横溪村、涂坑村、林岙村、驮坪村、岩上村、卓南坑村 | Ⅰ、Ⅱ、Ⅲ、Ⅳ级别外的参照Ⅳ级。 |
注:本表为龙丽温高速公路泰顺段工程建设涉及沿线乡镇区片综合地价。
附件2
临时用地租赁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年
序号 | 土地 类别 | 租金 | 复垦保证金 |
1 | 水田 | 2500 | 30000 |
2 | 园地 | 2200 | 30000 |
3 | 林地 | 1200 | 3000(一次性复绿) |
附件3
成片树木、毛竹、经济林、茶树等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
序号 | 品 种 | 幼龄林 (未投产林、衰老期) | 中龄林及近成过熟林 (盛产期) |
1 | 用材林(人工林) | 1000 | 1800 |
2 | 经济林(油桐、油茶、黄枙) | 2000 | 5000 |
3 | 经济林(水果、干果类) | 3000 | 6000 |
4 | 茶园 | 4000 | 7000 |
5 | 毛竹 | 1600 | |
6 | 雷竹、石竹 | 2000 | |
7 | 薪炭林(灌木林) | 700 |
附件4
零星树木、毛竹、经济林等补偿标准
分类 | 品种 | 规格 | 补偿标准 | |
树 木 | 不分树种 | 胸径6-10cm | 5元/株 | |
不分树种 | 胸径11-20cm | 10元/株 | ||
不分树种 | 胸径21-30cm | 20元/株 | ||
不分树种 | 胸径31cm以上 | 50元/株 | ||
毛 竹 | 毛竹 | 不计大小 | 10元/支 | |
雷竹、石竹、乌壳竹 | 不计大小 | 3元/支 | ||
经 济 林 | 杨梅、猕猴桃 | 株 | 盛果期150元/株,未投产30元/株 | |
柚、柑桔、板栗、脐橙 | 株 | 盛果期100元/株,未投产30元/株 | ||
梨、桃树、枇杷 | 株 | 盛果期50元/株,未投产20元/株 | ||
李树、油萘、石榴 | 株 | 盛果期40元/株,未投产15元/株 | ||
棕榈树、油桐、油茶 | 株 | 20元/株 | ||
黄栀 | 丛 | 10元/丛 | ||
小苗(苗圃) | 给予适当移植补贴 | |||
茶 叶 | 零星茶树 | 丛 | 5元/丛 |
附件5
附属用房、简易房分类标准
结构类型 | 等级 | 主要结构条件 | 标准(元/㎡) |
一 | 砖墙、有粉刷、有门窗、水泥平顶 | 300 | |
二 | 砖墙、未粉刷、有门窗、杂木横条、小青瓦盖顶 | 200 | |
三 | 乱石墙或泥墙、杂木横条、小青瓦或石棉瓦盖顶 | 120 | |
四 | 乱石墙、杂木架、杂木横条、稻草或油毛毡、石棉瓦盖顶 | 50 |
附件6
坟墓迁移等级评定与补偿标准
序号 | 等级分类 | 等级评定标准 | 迁移补偿标准 |
1 | 一等 | 采用辉绿岩等石材砌筑的坟石、坟圈、坟坪、一字墙完整的坟 | 8000元/穴 |
2 | 二等 | 采用辉绿岩等石材砌筑的一字墙,其他尚未砌筑,但较为成型的坟 | 6000元/穴 |
3 | 三等 | 采用毛片石砌筑的一字墙、穴洞,其他均未构筑成型的坟 | 5000元/穴 |
附件7
征收永久性房屋重置价格标准
用途结 构类别 | 钢 结 构 | 钢筋混凝土结构(框架) | 砖混结构 | 砖木结构 | 简易结构 | |||||||
用途结 构类别 | 高层 | 小高层 | 多层 | 一等 | 二等 | 一等 | 二等 | 三等 | 木结构 | 泥木结构 | 其它 | |
普通住宅 | 2480 | 2000 | 1650 | 1100 | 950 | 780 | 660 | 540 | 720 | 420 | 220 | |
办公楼 | 2680 | 2200 | 1850 | 1300 | 1150 | 980 | 860 | 740 | ||||
大型商城 | 2800 | |||||||||||
星级宾馆 | 3080 | 2600 | 2250 | 1700 | 1550 | |||||||
标准厂房 | 850 | 1500 | 1000 | 850 | 620 | 540 | 460 |
单位:元/平方米
注:本标准中房屋重置价格不包含空调、采暖等设备重置价格,如房屋建筑中设有这些设备,应根据实际情况另行计算。
附件8
永久性房屋分类分等标准
结构 | 等级 | 标准 | ||
结构标准 | 装修标准 | 水电卫设施标准 | ||
钢筋混凝土结构 | 一 | 高层:框剪结构,现浇楼板、梁、柱、楼梯,现浇钢筋混凝土平面屋,砌块墙。 | 外墙贴块料面层,内墙水泥混合砂浆粉刷,楼地面水泥混合砂浆抹面,木门、铝合金窗或塑钢窗,顶棚水泥砂浆刷白。 | 水电卫设施齐全。 |
二 | 小高层(有电梯):框剪或框架结构,现浇或预制楼板,现浇梁、柱、楼梯,现浇钢筋混凝土平面屋,砌块墙或红砖墙。 | 外墙贴块料面层,内墙水泥混合砂浆粉刷,楼地面水泥混合砂浆抹面,木门、铝合金窗或塑钢窗,顶棚水泥砂浆刷白。 | 水电卫设施齐全。 | |
三 | 多层:框架结构,现浇梁、柱、楼梯,预制空心楼板,现浇钢筋混凝土平面屋,砌块墙或红砖墙。 | 外墙贴块料面层,内墙水泥混合砂浆粉刷,楼地面水泥混合砂浆抹面,木门、塑钢窗,顶棚水泥砂浆刷白。 | 水电卫设施齐全。 | |
砖混结构 | 一 | 一等:现浇钢筋混凝土圈梁、构造柱,现浇钢筋混凝土平面屋,现浇钢筋混凝土楼板,红砖墙。 | 外墙贴块料面层,内墙水泥混合砂浆粉刷,楼地面水泥混合砂浆抹面,木门、铝合金窗或塑钢窗,顶棚水泥砂浆刷白。 | 水电卫设施齐全。 |
二 | 二等:实心墙体承重体系,设有部分圈梁和构造柱,大部分为预制空心板楼板,预制空心板平面屋,红砖墙。 | 外墙水刷石,内墙水泥混合砂浆粉刷,楼地面水泥混合砂浆抹面,木门、铝合金窗,顶棚水泥砂浆刷白。 | 水电卫设施基本齐全。 | |
砖木结构 | 一 | 24或24以上砖墙,木屋架、木梁、木柱或砖柱和少量混凝土梁承重,木楼板地面,木扶手楼梯,有屋面板的平瓦屋面或有混凝土小坪台。 | 外墙清水墙,内墙水泥混合砂浆刷白,杉木或上等材料木地板、底层水泥或地砖地面,木门、木窗,顶棚板条抹灰刷白。 | 水、电、卫设施齐全。 |
二 | 24空斗墙或少量木柱承重,木屋架或少量钢屋架,木梁,木楼板,水泥或地砖地板,木楼梯,平瓦屋面。 | 外墙清水墙,内墙白灰纸筋刷白,普通木地板、底层水泥或地砖地面,木门、木窗。 | 有水、电。 | |
三 | 12墙或24空斗墙,杂砖墙嵌柱,木屋架承重。松木或杂木地板、水泥或三合土地面,平瓦或布瓦屋面。 | 外墙清水墙,内墙白灰纸筋刷白或无粉刷,普通或简易木门窗。 | 有水、电。 | |
简易结构 | 简易木架,土坯,杂砖墙或达不到砖木结构三等标准的临时房屋。地砖、三合土或杂土地面,平瓦、石棉瓦或其他屋面。 | 简易门窗。 | 有电。 |
注:1.本标准中,房屋是指按国家规范、标准设计和施工的房屋(简易结构房屋除外)。
2.本标准中,低层房屋是指建筑层数为1-3层的房屋;多层房屋是指建筑层数为4-6层未安装电梯的房屋;小高层房屋是指建筑层数为7-12层且安装有电梯的房屋;高层房屋是指建筑层数为13层及其以上的且安装有电梯的房屋。
3.本标准中,房屋标准层高设定为3.0M。
4.本标准中,水、电、卫设施是指在原设计中设有,与房屋主体一并建造的水、电、卫等设施,能满足房屋基本功能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