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1008003011001/2017-49860
  • 主题分类:
  • 其他
  • 文 号:
  • 泰政发〔2017〕55号
  • 发布机构:
  • 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7-05-17
  • 有效性:
  • 废止
  • 统一编号:
  • CTSD00-2017-0007

(废止)泰顺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顺县避灾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CTSD00-2017-0007

泰政发〔2017〕5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各单位:

《泰顺县避灾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泰顺县人民政府

                        2017年5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泰顺县避灾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灾后民房重建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早日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和省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相关政策,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避灾安居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列入避灾安居工程实施计划的避灾生态移民安置工程、危旧房治理工程、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台风灾害倒房和严重受损户救助工程四大类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专项安排用于避灾安居工程建设项目的上级财政资金、特扶资金、县财政预算资金和其他资金。

第四条  县财政局牵头负责避灾安居工程建设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县生态搬迁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室牵头负责避灾安居工程建设项目督查和资金使用安排,县审计局牵头负责避灾安居工程建设资金和项目的审计监督。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五条  各有关乡镇政府、部门是避灾安居工程项目的实施主体,负责项目的前期工作、建设管理及竣工验收等工作。

第六条  项目申报。项目实施主体原则上于当年2月底前将实施方案报县生态搬迁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室。项目实施方案包括实施目标、实施概况、项目建设内容、规格和规模、总投资和资金来源结构、政策扶持、项目管理及保障措施。

第七条  项目审核。3月底前,县生态搬迁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对各类项目年度实施计划进行审查汇总,报县生态搬迁工程建设指挥部审定后,下达年度实施计划。

第八条  项目实施。

(一)各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审核后的年度实施计划组织实施,不得随意擅自更改项目建设内容。如有确实需要变更项目建设内容的,按项目原申报程序进行调整。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实行工程项目质量保证金和招投标制度,加强对项目的论证、项目建设进度、建设质量等方面的监督。

(二)各项目实施单位要建立相关责任制,落实责任目标和责任人,科学制订项目实施进度计划,并在当月20日前向县生态搬迁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室报送项目实施进度报表。

第九条 项目督查。

(一)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县生态搬迁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实施项目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检查结果予以通报。

(二)各有关乡镇政府、部门完成一项避灾安居工程建设任务,县生态搬迁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成立验收组对项目进行验收,完成一户销号一户,完成一项销号一项。验收需提供以下相关资料:

1.验收申请报告;

2.项目总结或小结;

3.重建户清单;

4.公共设施项目清单;

5.实施前后对比照片(电子格式);

6.项目立项文件;

7.招投标文件;

8.项目合同书;

9.项目实施方案(含施工图纸);

10.公示公告资料;

11.财务凭证;

12.其他相关材料。

(三)各有关乡镇政府、部门要建立健全台账管理制度,建立专门的项目档案。

(四)每年12月15日前,县生态搬迁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对各项目实施等情况进行考核。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条  避灾安居工程建设资金严格实行专款专用、封闭运行、专账核算的原则。涉及特扶资金的,按照《浙江省特别扶持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资金补助。

(一)避灾移民小区安置。参照地震灾后重建政策,整合省、市、县扶持资金,享受异地搬迁补助资金每人1.74万元和国家困难群众危旧房改造补助政策。

(二)自行购房。到县城或县外自行购买商品房迁移安置的,参照地震灾后重建政策,整合省、市、县扶持资金,享受异地搬迁补助资金每人1.74万元和县统筹每户2万元的补助政策。到中心镇自行购买商品房异地搬迁安置的,参照《泰顺县灾后民房重建工作实施细则》,享受异地搬迁补助资金每人1.74万元和县统筹每户1万元的补助政策。

(三)原址原建。享受省异地搬迁补助资金每人0.84万元和国家困难群众危旧房改造补助政策。

(四)重建户须按规定时间自行腾空、拆除原住房,经所在乡镇政府组织管辖地的住建所和国土所实地核查确认后,报县生态搬迁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审核,即可享受旧房拆除补助;不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拆除的,由所在乡镇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相关费用由重建户承担。其中原房砖混结构房屋拆除,每平方米补助250元;砖木结构房屋拆除,每平方米补助200元;土木、木结构房屋拆除,每平方米补助150元;附属用房拆除,每平方米补助50元。旧房拆除按合法建筑面积予以补助(违章建筑不予补助),地震灾后重建对象旧房拆除同等享受(原拆原建除外)。被列入古建筑、文物保护控制范围的,可对原住房予以保留,其产权依法收归村集体组织所有,视同原住房已拆除。原址原建的重建户原旧房必须拆除,不享受拆房补助政策。

第十二条  避灾安居工程建设资金下达。由各有关乡镇政府、部门根据避灾安居工程建设项目进度情况提出用款申请,填写《泰顺县避灾安居工程建设资金拨款意见表》(表式见附件1),报县生态搬迁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审核,县财政局、县生态搬迁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及项目建设进度,联合发文分批下达资金。

(一)避灾移民小区安置户补助资金下达。各乡镇政府按照“新房主体开工50%、原房拆除和迁入新居住地50%”的拨款进度,将补助资金直接落实到户。

(二)原址原建户补助资金下达。各有关乡镇政府根据原地拆建、统一规划建设两种形式,分别按照“原房拆除和新房一层50%、新房验收后50%”“新房验收后50%、原房拆除50%”的拨款进度,将补助资金直接落实到户。

(三)自行购房户补助资金的发放。各有关乡镇政府按照“原房拆除50%、提供购房发票或产权证办理50%”的拨款进度,将补助资金直接落实到户。

(四)公共设施重建与修缮补助资金。项目启动后,业主单位严格按工程合同约定支付。

第十三条  县财政部门将避灾安居工程建设资金直接拨入各有关乡镇财政扶贫资金专户及部门专项核算账户,各有关乡镇、部门必须实行专账核算。

第十四条  避灾安居工程建设资金应按照政府采购制度、基本建设制度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避灾安居工程建设资金实行乡镇和部门报账制,报账需提供的相关材料:

(一)支出原始凭证;

(二)政府采购单、招投标文件、承包合同副本、阶段性工程结算单、工程预决算报告等;

(三)项目验收单或项目进度表;

(四)项目公示单;

(五)报账申请表(表式见附件2);

(六)其他需提供的有关材料。

乡镇和部门报账后,应将相关材料报送县生态搬迁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备案。涉及特扶项目的,还需报送县特扶办备案。

第十六条  各有关乡镇政府、部门必须严格审核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和完整性。

第十七条  避灾安居工程建设资金不得用于行政事业机构经常性经费和各种奖励、津贴和福利支出。财政部门适当安排工作经费。

第十八条  避灾安居工程建设资金使用原则上实行转账支付,民房重建补助资金采用“一卡通”方式支付;公共设施重建及补助资金采用转账方式支付。

第十九条  各有关乡镇政府、部门要进一步完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制度,要在每季度后8个工作日内将避灾安居工程建设资金收支明细表及相关资料报县生态搬迁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和县财政局。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全县年度避灾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实施计划在县政府门户网站专栏上进行公示、公告。各有关乡镇政府、部门资金使用按阳光监管要求实行公告公示制,项目资金要在实施地点和项目受益范围内进行公示、公告。到村到户项目必须做到事前公示,广泛征求意见,项目确定后进行公告,接受监督。

第二十一条  县审计部门应对避灾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特别在资金“使用前、使用中、使用后”进行审计。

第二十二条  县生态搬迁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和县财政部门在拨付资金时,如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暂缓或停止拨款。

(一)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的;

(二)自筹资金落实不到位,影响项目建设的; 

(三)不按要求提供有效资料和凭证的;

(四)截留、移用、挪用项目资金的;

(五)存在突出问题,未按要求整改的;

(六)不按规定向县财政部门和县生态搬迁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室报送避灾安居工程建设资金收支明细表和有关资料的;

(七)拒不接受职能部门监督检查的。

第二十三条  各有关乡镇政府、部门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县生态搬迁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室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违规管理、使用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年5月1日起实施,至避灾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完成为止。若遇到上级有关部门政策调整,本办法将做相应的调整。

附件:1.泰顺县避灾安居工程建设资金拨款意见表

      2.泰顺县避灾安居工程建设资金报账申请表


附件1

泰顺县避灾安居工程建设资金拨款意见表

填报单位(盖章):

资金来源文件号: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或建设内容

投资计划

其中:财政补助

实际已投入资金

其中:财政已拨资金

项目进展情况

拟拨财政资金


























































合  计







乡镇政府意见:  

负责人(签章):  

县生态搬迁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室意见:

负责人(签章):

县主管部门意见:

负责人(签章):

县财政局意见:

负责人(签章):

县审计局意见:

负责人(签章):

注:根据按项目建设进度拨款的要求,本表作为下达避灾安居工程建设项目资金的重要依据。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2

泰顺县避灾安居工程建设资金报账申请表

填报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单位:万元

项目类别

项目名称

项目总概算

文件号

文件下达数

累计拨款数

本期申请报账支出

累计申请报账支出

核定报账支出

项目

负责人







































































乡镇避灾工程建设指挥部意见:

负责人(签章):

乡镇财政意见:

负责人(签章):

乡镇政府意见:

负责人(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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