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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01008003011001/2017-49850
  • 主题分类:
  • 其他
  • 文 号:
  • 泰政办〔2017〕40号
  • 发布机构:
  • 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7-05-03
  • 有效性:
  • 失效
  • 统一编号:
  • CTSD01-2017-0003

(失效)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顺县城乡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CTSD01-2017-0003

泰政办〔2017〕4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各单位:

《泰顺县城乡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工作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泰顺县城乡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排除我县城乡危旧住宅房屋安全隐患,加强城乡危旧住宅房屋管理,保障居住和使用安全,促进房屋有效利用,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61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温政办〔2016〕48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危旧住宅房屋,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以下简称危房)。

本县行政区域内经县级以上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或其他有房屋安全鉴定资质的机构鉴定,其危险性等级为C级或D级的危房必须按本细则及时治理、及时解危。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C级或D级的危房结论鉴定报告应当由鉴定机构报送县住建局备案。

第三条 房屋所有权人承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房屋所有人

和使用人都可提出鉴定申请,如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都拒不申请

鉴定的,由属地乡镇直接提出鉴定申请。经鉴定为危房的,鉴定

费由房屋所有人承担;经鉴定为非危房的,鉴定费由申请人承担。

第四条 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均应遵守本细则,并必须按照鉴定机构的处理建议对经鉴定为危房的房屋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做好解危工作。

第五条 危房实行属地管理制度,各乡镇负责辖区范围内危房的排查、建档、治理整改等工作,做到“边排查、边建档、边整治”。

第六条 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县文广新局等部门和相关功能区按照各自的职责,积极做好危房治理改造的指导、审批、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七条 C、D级危房在未解危之前不得出租或作为各类经营性场所使用。

第八条 D级危房严格执行“五个一律”,即“一律依法由乡镇发布危房公告,一律依法限期搬离(逾期不搬离的由属地乡镇依法强制搬离),一律依法贴封条禁止出入,擅自撕毁封条回迁入住的一律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涉及危害公共安全的一律依法拆除”。

第二章  C级危房治理

    第九条 各乡镇要因地制宜,积极探索符合当地实际的农村危房改造方式,努力提高补助资金使用效益。属局部危险C级危房 (特别是木结构且有历史价值的房子)的,应修缮加固。危房改造以农户自行修缮加固为主,农户自行修缮加固确有困难的,属地乡镇政府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帮助农户选择有资质的施工队伍统修统建。设计加固或修缮治理方案并报属地乡镇,经属地乡镇、相关部门审查合格备案后,由有资质施工单位或取得《村镇建筑工匠岗位证书》的工匠实施整治施工,治理完毕后对房屋安全实行实时动态监测,属地乡镇应严格按规定时间将观察内容的变化情况以书面形式及时报告县住建部门。紧急情况下,实行即察即报,同时启动应急预案措施。

D级危房确因条件限制或具有历史保护价值不能实施拆建改造的,可参照上款规定执行;C级危房确因无法加固修缮或加固修缮治理成本过高等原因而建议整体拆除的,可参照本细则D级危房改造相关政策执行。

第三章  D级危房改造

第十条 D级危房根据所处地域、规划要求等的不同,采用产权置换、货币安置、原址重建或异地重建等不同方案分类处置。具体按以下情形分类处置:

(一)避灾移民小区。D级危房可安置到避灾移民小区,各中心镇建成区内的避灾移民小区以套房模式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做到功能完整、经济美观、安全舒适,并符合相关规

划要求。除各中心镇外,凤垟、柳峰等其他乡镇按群众意愿,也

可以榴房模式建设,榴房的设计要突出泰顺地域建筑特色。

(二)自行购房。鼓励有条件的D级危房重建户到县城或县外自行购买商品房迁移安置。

(三)原址重建。指D级危房可在原村或原址上重建民房。

(四)县级以上文物保护范围、氡泉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及古村控制范围内的D级危房,原则予以加固修缮,其加固修缮方案经文物保护及旅游管理单位核定后,按本细则第八条规定执行。如加固修缮不能排除安全隐患的,可按相关规划要求予以拆复建,申请拆复建的设计方案应先按程序报有关部门核定;如涉及到古村保护规划编制已经县级审查通过但尚未批复的,可参照正在编制保护规划的报批稿或中间成果先行启动拆复建审批工作,具体审批由属地乡镇牵头,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及其他相关部门把关。不符合规划用地功能的D级危房,就地安置时,应尽量优化调整建设位置,如无法调整建设位置的,可优先按无房户另行安置异地重建。泄洪区及地质灾害范围内危房拆复建应征求相应部门意见。

(五)除上述(一)至(四)项规定的范围以外的D级危房,因建筑密度过高,其建筑间距不符合规划要求的,鼓励按城中村(旧村)改造、联户拆建或异地拆复建方式处置,确因条件限制不能统一改造建设的危房可以在原址拆复建。危房拆复建一般应控制在原建筑基底平面轮廓线和原房屋的产权面积以及原建筑物的高度以内。

第十一条 原址拆复建三层以内(含)房屋与相邻建筑间距不作强制性要求。改建或新建建筑的标准层高宜为2.8—3.0米,底层不宜高于3.6米,沿街底层不宜超过4.19米。

拆复建审批规模超过原建筑基底平面轮廓线、原房屋的产权面积或原建筑物高度,且超过部分严重影响相邻合法建筑日照、通风、采光的,应征得相邻利害关系人同意,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危房拆复建用地位置优化调整或移动后,其拆扩建建筑尚满足当地日照、通风、采光技术规范要求的;

(二)危房拆复建后对相邻合法建筑的日照、通风及采光影响程度没有增加的;

(三)危房拆复建位于相邻建筑山墙西侧或北侧,且与相邻建筑间距没有变小的;

(四)众墙保留使用的,或另建墙体并自愿放弃众墙产权的,或众墙已倒塌的,在原土地权属范围内自建墙体的。

第十二条 危房拆复建审批应按照特事特办、适当放宽政策、简化审批程序、开辟绿化通道。

(一)危房拆复建如遇台风季节确需边拆建边审批的,申请人应该在拆除房屋之前委托有资质测绘单位对现状的位置、面积、高度等进行测绘存档,作为审批依据。

(二)危房拆复建涉及未登记权属的,其合法面积的调查认定以各乡镇联合辖区住建所、国土所现场核实,经村两委公示确权后出具的证明为依据,不需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三)因火灾、洪灾等自然灾害造成要求拆复建的住房困难户,可参照D级危房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一)资金补助。

1.避灾移民小区安置。D级危房重建参照地震灾后重建政策,整合省、市、县扶持资金,享受异地搬迁补助资金每人1.74万元和国家困难群众危旧房改造补助政策。

2.自行购房。D级危房到县城或县外自行购买商品房迁移安置的,参照地震灾后重建政策,整合省、市、县扶持资金,享受异地搬迁补助资金每人1.74万元和县统筹每户2万元的补助政策。

3.原址原建。D级危房享受省异地搬迁补助资金每人0.84万元和国家困难群众危旧房改造补助政策。   

   (二)拆房补助。D级危房重建户须按规定时间自行腾空、拆除原住房,经所在乡镇政府实地核查确认后享受旧房拆除补助,不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拆除的,由所在乡镇政府强制拆除,相关费用由重建户承担。其中原房砖混结构房屋拆除,每平方米补助250元;砖木结构房屋拆除,每平方米补助200元;土木、木结构房屋拆除,每平方米补助150元;附属用房拆除,每平方米补助50元。旧房拆除按合法建筑面积予以补助(违章建筑不予补助),地震灾后重建对象旧房拆除同等享受(原拆原建除外)。被列入古建筑、文物保护控制范围的,可对原住房予以保留,其产权依法收归村集体组织所有,补助标准按原住房合法面积进行补助。原址原建的重建户原旧房必须拆除,不享受拆房补助政策。

    (三)房屋申购。到避灾移民小区、无区域生态移民小区购买房屋享受综合成本价建筑面积按人均30平方米确定,超出部分建筑面积按市场评估价计算。因套房套型设计原因,套区建筑面积超出10平方米(含)以内的,按综合成本价计算,超过10平方米以上的,市场评估价计算。

    (四)其他优惠政策。重建户在享受上述资金补助政策的同时,如符合其他相关条件,可同时享受下列政策,但不得再向原村集体组织申请宅基地。

1.金融机构应以优惠利率支持D级危房重建户的建房(购房)贷款。

2.D级危房重建户原住房拆除后,宅基地由村集体组织收回、以乡镇为单位组织复垦。可列入农村宅基地复垦的,按房屋占地复垦的耕地验收面积给予补助。

3.凡选择避灾移民小区或自行购房安置的,原来拥有的土地、山林承包经营权不变。就医、就业、入学一律享受迁入地居民同等待遇(限在县内迁建和县内自行购房)。

4.减免相关规费。(1)参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文

成泰顺实施抗震安居工程的复函》(浙政办函〔2014〕111号)文件精神,避灾移民工程建设免收省级耕地开垦费、新型墙改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施工噪声排污费等省级相关规费;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人防工程异地建设费等县级行政性收费;涉及服务性收费和上缴税款,由县里统筹安排,不向D级危房重建户收取。(2)原址重建(包括中心村统一规划建设)户籍和户口所涉及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县级行政性收费,县住建等有关主管部门凭相关乡镇政府出具的证明给予免收;涉及定线放样等服务性收费按现行规定的标准减半收取,由乡镇政府承担。(3)涉及上交的耕地占用税等税收,由D级危房重建户先自行缴纳,办理相关手续后,凭完税凭证到乡镇政府登记并由乡镇政府垫付,再由县生态搬迁工程指挥部办公室审核后报县财政统一结算。

第十四条 户籍和户口

享受补助政策和购房享受综合成本价建筑面积的户数、人口数以2016年9月30日公安机关登记数据为准,对2016年9月30日后因婚姻等按正常程序合法分户及发生人口数变化的,予以确认。

(一)D级危房“清单”范围内,具有户籍和合法产权房屋的农户,可享受本次重建优惠政策。具有合法产权房屋且户籍在本村的非农户,可享受除国家困难群众危旧房改造补助政策外的其他扶持政策。

(二)D级危房“清单”范围内,具有合法产权房屋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含内勤)、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正式职员,可申请重建,享受拆房补助政策,但不能享受人口、户补助政策。

(三)下列对象经村民代表会议、乡镇政府核实并公示无异议后,可以作为补助人口计算:

1.已娶妻、过嗣、收养或入赘户口未迁入的;

2.户口已迁移在高校就读、或高校未毕业未就业的;

3.户口已迁移在部队服义务兵役(包括士官)的现役军人;

4.户口已迁移或注销的在外服刑人员。

(四)下类对象不能作为补助人口数:

1.已嫁、外赘、继嗣、被收养户口未迁出的;

2.挂靠户口;

3.其他不作为补助人口数的对象。

第十五条 D级危房属于农村户口困难家庭,并系其唯一住房的,在尚未解决居住情况下,可先对危房进行查封、腾空。查封并腾空后,属地乡镇安排活动板房或调剂废弃的学校、办公楼、村民中心、祠堂等,整理后供危房户临时过渡居住。

第十六条 家庭人均收入在农村低保标准(2015年)2.5倍以内的农村困难家庭,其D级危房经查封、腾空后,未按照第十五条实施保障的,自腾空之日起,享受临时过渡租金补贴。临时过渡租金补贴标准:100元/人.月。

第十七条 农村低保标准(2007年)2倍以下农村困难家庭的危房改造实施住房困难救助。在遵守“一户一宅”的前提下,原则上C级危房修缮困难户每户补助7500元,低保边缘户每户补助10000元,低保户每户补助15000元。补助资金由县财政负责解决。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与之前县政府已制定的D级危房改有关造政策不一致时,以本细则为准;本细则中未明确的有关D级危房改造事项,另作补充规定;本细则内容由泰顺县生态搬迁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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