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TSD00-2017-0009
〔2017〕15号
为进一步创新和完善行政执法体制机制,推进基层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我县已全面开展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现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全面推进综合行政执法的意见》(浙政发〔2015〕4号)、《浙江省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温州市及所辖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方案的复函》(浙编办函〔2016〕95号)和《温州市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推进综合行政执法实施方案》(温委办发〔2016〕84号)等文件要求,现将泰顺县综合行政执法局首批划转行政处罚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17年8月19日起,以下8个方面共245项事项的行政处罚及与之相关的行政强制、行政监督检查职权,划转由泰顺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使。除职权划转前已经立案但未结案的案件外,相关部门不得再行使已划转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及与之相关的行政强制权,仍然行使的,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及相关的行政强制决定一律无效。具体事项见附件。
(一)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事项,共69项;
(二)市政公用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事项,共63项;
(三)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事项,共8项;
(四)城乡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城镇违法建设行为的行政处罚事项,共6项;
(五)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饮食服务行业违法排污等行为的行政处罚事项,共44项;
(六)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室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行为的行政处罚事项,共2项;
(七)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机动车违法停放人行道行为的行政处罚事项,共3项;
(八)水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违反河道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事项,共50项。
二、涉及上述行政处罚事项的法律、法规、规章发生立、改、废的,相对应的行政处罚事项也同步调整,不再另行公告。
泰顺县人民政府
2017年7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