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1008003011001/2017-49852
  • 主题分类:
  • 其他
  • 文 号:
  • 泰政办〔2017〕66号
  • 发布机构:
  • 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7-07-21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CTSD01-2017-0005

(有效)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顺县节能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CTSD01-2017-0005 

泰政办〔2017〕6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各单位、有关企业:

《泰顺县节能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泰顺县节能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支持企业生态发展,促进工业转型升级,深入推动节能降耗工作,提高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水平,实现“绿色崛起”,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浙江省节能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企〔2014〕46号)、《浙江省清洁生产行动计划(2013-2017)》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来源

县政府设立100万元的节能政府专项资金,每年纳入县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第三条 使用原则

择优扶持、突出重点。专项资金优先支持工业、建筑、交通运输、商贸服务业、公共机构等领域的节能重点项目,用能单位采用先进节能技术、设备、工艺、产品,推广和应用节能、节电、节水的技术改造项目等。

公开公正、科学规范。专项资金分配和使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科学、规范、效率和突出重点、注重实效、择优引导、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扶持对象

在泰顺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公共机构以及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研发机构和相关单位,均可申请该资金补助。

第五条 支持方式

专项资金采取项目补助、奖励方式进行支持。同一会计年度,每单位申请的同一个项目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得上级财政专项资金补助或享受县财政其他资金补助项目,不再重复支持。

第六条 扶持范围标准

(一)支持企业实施节能改造。企业采用先进节能技术、设备、工艺、产品,改造主要耗能设备和工艺,以及研发应用节能新技术、新工艺的项目;公共建筑采用高效制冷(热)、送水和送风技术实施中央空调系统改造的项目,按项目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建)的25%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20万元。研发机构研发的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项目,经市级以上鉴定合格并推广应用项目,给予单个项目不超过8万元奖励。

(二)支持企业开展节水改造。企业采用先进节水工艺、技术和设备,开发利用废水重复利用技术以及开发、生产和推广低水耗的用水产品等项目,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

(三)支持企业发展循环经济。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和水(电)平衡测试项目并通过审核验收的给予4万元补助,被评定省级绿色企业的奖励5万元,被评定为省市节水型企业的分别给予5万元和4万元奖励。对持续实施中/高费清洁生产方案和水(电)平衡测试方案项目,以及研发、推广应用各类资源综合利用、集中供热、可再生能源和绿色照明技术项目,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额不超过20万元。 

(四)支持加快落后产能淘汰。鼓励企业加快落后电机、变压器等主要用能设备淘汰更新。淘汰落后电机更新的补助标准见附件;淘汰产权非供电部门的落后变压器,按更新变压器每千伏补助20元,最高不超过2万元。

(五)支持能源管理体系建设。通过能源管理体系认证企业奖励15万元;取得节能认证产品奖励10万元;获得能源计量示范单位荣誉称号企业奖励5万元;参与制定国家和省、市级产品能耗定限额标准企业(单位)分别奖励15万元、10万元、5万元。

(六)支持开展能源利用监察(测)。节能主管部门委托有资质的能源审计监测机构开展能源监测或区域能评,给予10万元以内补助。重点用能单位开展节能监察(测)、能源审计、节能绩效评价委托第三方中介进行节能技术服务等工作,按开展工作量的60%给予补助,单项最高不超过3万元。注册地在泰顺的节能服务机构,为企业开展节能技术服务成效明显的,给予最高3万元奖励。

(七)支持开展节能技术交流。组织开展节能管理和技术人员培训,节能监察设备配备,节能降耗直报系统平台数据报送,每年安排不少于15万元专项经费用于必要的专家评审、节能宣传教育、节能宣传周活动。

(八)鼓励社会参与节能工作。强化重点用能企业目标责任考核,对节能降耗工作取得显著成效的先进企业,每年安排10万元进行奖励。

(九)实行重大项目“一事一议”。对实际投资额200万元以上的较大节能项目实行“一事一议”,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30万元,总体项目不超过60万元。

第七条 申报程序

(一)项目申请单位按当年县经信局、财政局联合下发的通知要求提出申请。申报材料包括项目申报表、项目审核备案书及备案设备清单或实际投资额、项目实施报告、项目专项审计(投资额20万元以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其他所需的相关材料和有效的支付凭证。申报单位应对报送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可靠性、规范性负责,对不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不予受理。

(二)县经信局和县财政局对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后,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确定补助项目和资金额度,并予以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联合下达年度补助资金文件。 

(三)年度支持资金下达后,项目实施单位凭下达文件开具收据,到县财政局办理拨款手续,由县财政局直接拨付。

第八条 监督管理

(一)节能专项资金由县经信局、财政局共同管理。县经信局负责确定年度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向,提出扶持重点和安排。县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安排、资金分配及拨付管理,参与审议节能专项资金年度使用方向及支持重点。

(二)项目实施单位违反规定骗取支持资金,除收回专项资金、取消其3个年度申报各项政府扶持资金的资格外,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三)建立健全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跟踪和考评制度。县经信、财政局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督查,定期跟踪项目的进展情况,定期开展资金使用绩效检查评估,并形成专门的绩效报告上报。

第九条 其他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县经信局和县财政局负责具体解释。原《泰顺县节能降耗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泰政发〔2010〕137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更新的电机补助标准

 附件

更新的电机补助标准

产品类型额定功率(千瓦)补贴标准(元/千瓦)

1级2级

低压三相异步电机0.55≤额定功率≤22120105

22<额定功率≤3156045

高压三相异步电机355≤额定功率≤2500036

稀土永磁电机0.55≤额定功率≤22180

22<额定功率≤315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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