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1008003011001/2017-49879
  • 主题分类:
  • 科技、教育/教育
  • 文 号:
  • 无〔2017〕0号
  • 发布机构:
  • 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7-07-25

《泰顺县应对极端天气停课安排和误工 处理实施意见》解读


2017年7月 日,泰顺县气象局出台了《泰顺县应对极端天气停课安排和误工处理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就出台背景与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泰顺县应对极端天气停课安排和误工处理实施意见》的必要性及相关依据。

必要性:为进一步科学应对极端天气,做好停课安排和误工处理工作,构建高效规范的气象灾害应急响应体系,避免和减轻气象灾害对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的损失。

相关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浙江省应对极端天气停课安排和误工处理意见(试行)》(浙政办发〔2017〕3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订了《意见》。

二、《泰顺县应对极端天气停课安排和误工处理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适用于县气象台发布台风、暴雨、暴雪、道路结冰和霾红色预警信号(以下称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生效期间实施停课安排、开展误工处理等活动

(二)重点条文:

1.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生效期间,对应区域内除必需在岗的职工外,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地点、工作性质、防灾避灾需要等情况安排职工推迟上班、提前下班或者停工,并确保在岗及因天气原因滞留单位的职工安全,为其提供必要的防护设施、装备等。

  2.在工作时间遇到发出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的,有关用人单位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定,及时停止港口、在建工地等不适合在此气象条件下开展的户外作业和大型活动。

  3.用人单位应当从保护职工安全角度出发,事先制定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生效期间的工作安排,明确推迟上班、提前下班、复工等规定,并告知职工。

  4.职工(除必需在岗的外)在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生效期间误工的,用人单位不得作迟到、缺勤处理,不得扣减工资福利,不得用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抵补误工时间,不得以此为由对误工者给予纪律处分或解除劳动关系等。

(三)文件中的相关流程规定:

气象部门发布部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时,区域内的学校和用人单位要按照本意见执行;气象部门发布部分区域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时,该区域内的学校和用人单位要按照本意见执行,其他区域可维持正常学习、工作秩序,妥善处理相关学生和职工的迟到、误工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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