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1008003011001/2017-60614
  • 主题分类:
  • 其他
  • 文 号:
  • 泰政办〔2017〕59号
  • 发布机构:
  • 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7-07-04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CDTSD-2017-0004

(继续有效)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顺县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奖励补助的实施意见

CDTSD-2017-0004

泰政办〔2017〕5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各单位:

《泰顺县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奖励补助的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泰顺县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奖励补助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除险安居”地质灾害隐患综合治理三年行动和温州市地质灾害隐患综合治理现场推进会会议精神,加快推进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农户搬迁工作,鼓励地质灾害隐患点威胁范围内的群众快搬先治,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以下搬迁奖励补助实施意见。

一、关于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对象实行特殊的贷款贴息政策

对纳入地质灾害避让搬迁范围的拆迁安置户,以户为单位,按购房价格每平方米2000元(不足2000元的以实际购房单价为准,超过2000元的按2000元核算)的标准,根据购房户与银行签订的购房按揭贷款协议约定贷款利率,县政府给予50%的贴息补助,贴息补助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5年,贴息补助资金在购房实际支付贷款第一个月起,购房户持签订的购房按揭贷款协议向属地乡镇申请贴息补助,经当地乡镇政府审核后报县生态搬迁指挥部办公室审查备案,并将所需资金以乡镇为单位书面呈报县财政局申请资金拨付,县财政局须及时将所需资金拨付到各乡镇政府,由乡镇政府核拨到户。对整村搬迁的(拆迁率达到80%以上),鉴于涉及人数较多,政策处理难度较大,给予60%的贴息补助。

二、根据拆除房屋类型及拆除时间节点实行梯度奖励政策

按照砖混结构及砖木结构(包括木结构、土木结构的房屋,以下均统称为砖木结构)两种房屋结构类型,按照拆除的建筑面积及拆除房屋时间节点实行差别化奖励。奖励资金由各乡镇政府在规定的各时间节点后5个工作日内,将拆除房屋的拆前拆后照片,拆除房屋的权属证明(房产证、土地证,无房产证的须提供经当地乡镇政府盖章确认的建筑面积核算结果),及奖励金额汇总表,提交县生态搬迁指挥部办公室审核并统一汇总向县财政局申请资金拨付,经县财政局审查核实后,拆房奖励资金拨付到属地乡镇政府按实核发到户。

(一)在7月15日前,房屋产权人自行拆除的(也可委托当地乡镇政府拆除,下同),砖混结构的,拆除建筑面积在160平方以内的,给予每户奖励2万元;拆除建筑面积在161--260平方米之间的,给予每户奖励3万元;拆除建筑面积在261--310平方米之间的,给予每户奖励4万元;拆除建筑面积在311平方米以上的,给予每户奖励5万元。砖木结构的,以户为单位,每户占地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涉及多户共有且占地面积在40平方以内的按一户计算,一律给予每户奖励1万元。

(二)在8月15日前,房屋产权人自行拆除的,砖混结构的,拆除建筑面积在160平方以内的,给予每户奖励1.5万元;拆除建筑面积在161--260平方米之间的,给予每户奖励2万元;拆除建筑面积在261--310平方米之间的,给予每户奖励3万元;拆除建筑面积在311平方米以上的,给予每户奖励4万元。砖木结构的,以户为单位,每户占地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涉及多户共有且占地面积在40平方以内的按一户计算,一律给予每户奖励0.5万元。

(三)在9月15日前,房屋产权人自行拆除的,砖混结构的,拆除建筑面积在160平方以内的,给予每户奖励1万元;拆除建筑面积在161--260平方米之间的,给予每户奖励1.5万元;拆除建筑面积在261--310平方米之间的,给予每户奖励2万元;拆除建筑面积在311平方米以上的,给予每户奖励3万元。砖木结构的,以户为单位,每户占地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涉及多户共有且占地面积在40平方以内的按一户计算,一律给予每户奖励0.2万元。

(四)在9月15日以后拆除的房屋不再享受拆除奖励政策。

三、积极鼓励乡镇政府加速推进地质灾害点综合治理工作

对列入避让搬迁项目,提前促成房屋拆除的,按照7月15日、8月15日、9月15日的时间节点,每拆除一间(占地52平方米为1间,不足52平方米按1间计算,超出1间但不足两间的,超出部分面积达60%以上的按2间计算,50%以内的按1间计算,以此类推),分别给予属地乡镇每间奖励0.3万元、0.2万元、0.1万元的工作经费。对原2018、2019年的工程治理项目在年内开工建设的,每个项目奖励工作经费5万元;年内完成项目交工验收的,每个项目奖励工作经费10万元。超过以上时间节点完成任务的,均不再享受相应的奖励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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