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TSD00-2017-0010
泰政发〔2017〕11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切实解决转保过程中存在的未来基金支付压力增大等问题,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完善被征地农民衔接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通知》(浙人社发〔2017〕59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个人缴费政策
从2017年7月1日起,按规定可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由基本生活保障制度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按规定通过补缴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缴费基数按上一年度全县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缴费比例18%。今后缴费基数如需调整的,由县人力社保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提出方案,经县人民政府或县社会保险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从2017年7月1日起,原个人一次性补缴优惠部分由县财政从土地出让收入等资金安排补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60周岁以上每增加1周岁,一次性补缴标准降低5%,70周岁以上不再降低补缴标准)60周岁以上年龄每增加1周岁,一次性补缴标准递减5%,70周岁以上不再降低个人缴费优惠资金,由县财政从土地出让收入等资金中安排补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应划转的基本生活保障资金须在被征地农民转保后一个月内划转到位。
二、提高财政补贴标准
从2017年1月1日起,在保持原财政出资标准的基础上,按照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人数,以转保时上一年度全县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18%的缴费比例,一次性提取5年的费用充实社会保障风险准备金,所需资金由县财政从土地出让收入等资金中安排,专项用于弥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
三、加大土地出让收入划转政策力度
从2017年1月1日起,按上年末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能力在9个月及以下、9-18个月(含18个月)、18个月以上分为三档,从当年土地出让收入分别按8%、7%、6%的比例充实社会保障风险准备金,专项用于弥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
四、工作要求
1、(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落实到位。县各有关部门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增强做好被征地农民衔接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责任感和大局观,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2、(二)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县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县人力社保部门局负责落实完善个人缴费政策,实现新老政策平稳衔接;县财政部门局负责落实政府补贴标准、落实土地出让收入充实社会保障风险准备金政策,增强基金保障能力;县地税部门局负责做好基金征收工作,努力实现应收尽收;县国土资源部门局负责规范参保指标核定,进一步完善参保名单确定办法,逐步实现信息化、精确化管理;县农业部门局负责做好农村承包地确权工作,加快建立确权成果信息化共享机制。
3、(三)加强基金监管,严肃财经纪律。县财政部门局要严格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社会保障资金多渠道筹措机制的意见》(浙政发〔2004〕36号)要求,查漏补缺,2016年底前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充实社会保障风险准备金比例不到5%的,原则上在2017年底整改到位。
4、(四)加强政策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各乡镇和县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妥善处理政策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衔接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稳妥顺利实施,切实维护广大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县政府报告。
五、其他事项
以往原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衔接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定及口径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泰顺县人民政府
2017年8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