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8月25日,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出台了《泰顺县社会工作扶持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现就出台背景与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奖励办法》的必要性及相关依据
根据省民政厅转发的《浙江省民政厅 转发民政部等12部门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开发与人才激励保障的意见的通知》(浙民社〔2017〕38号)文件精神,结合当前温州市各县市区工作开展情况及我县社会工作发展的需求,制定本文件,作为社会工作人才和民办社会工作机构扶持培育的工作开展依据,同时用以激发社会工作人才和机构的活力。
二、《奖励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
县内社会工作人才及民办社会工作机构。
(二)重点条文。
1、对考取全国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高级社会工作师,并同时符合以下五个条件的人员分别给予1000元、2000元、3500元的一次性奖励。
①在泰顺报考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的考生;
②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资格证书》后一个月内,在泰顺县民政局注册登记;
③考取证书当年至申请一次性奖励期间,在泰顺县内从事社会工作岗位;
④属于县内非行政、事业编制工作人员;
⑤未重复领取类似的其他奖励。
2、符合泰顺县高层次人才认定条件的高层次社会工作人才纳入高层次人才优惠政策体系,享受住房、医疗、子女入学、工资外津贴等优惠政策。
3、全日制高等院校的泰顺籍社会工作专业学生到泰顺县内社工机构或社会工作相关领域单位实习的,按照学历分别给予本科、研究生每人每月300元和600元的实习补助,每人最高补助3600元。
4、社工专业服务案例被国家、省市部门评为优秀社工案例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元、800元和500元。
5、参与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并获得3A、4A、5A三种等级之一的,享受社会组织等级评估补助。
6、获得全国、浙江省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育基地和实训基地称号的,县财政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一次性补助。
(三)文件中的相关流程规定。
申请相关补助或奖励的,填写申请表,并签字盖章后,连同相关证明文件、身份证明、账号复印件等,送至县民政局申请,经审核、公示后,予以核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