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9月27日,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出台了《关于印发<泰顺县创业担保贷款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就出台背景与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实施细则》的必要性及相关依据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浙政发〔2015〕21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15〕64号)、《泰顺县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泰政发[2016]132号)和《浙江省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试行)》(杭银发[2016]6号)、《温州市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试行)》(温银发[2017]72号)等文件精神,大力推动创新,促进创业带动就业,设立泰顺县创业担保贷款,结合泰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
2015年1月1日以后初次创业人员(不包括已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兼职创业人员)和登记注册3年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及个体工商户(含经认定的网络创业,下同)经营者,以及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
(二)重点条文
《实施细则》中:
第四条 2015年1月1日以后初次创业人员(不包括已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兼职创业人员)和登记注册3年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及个体工商户(含经认定的网络创业,下同)经营者,在劳动年龄内且个人信用记录良好的,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其中,在校大学生和毕业10年以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城乡复退军人、持证残疾人(以下统称“重点人群”)可申请一类、二类贷款;其他人群只能申请二类贷款。以上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个人,须为泰顺县籍或配偶为泰顺户籍。
第五条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小微企业,可申请创业二类贷款:
(一)招用“重点人群”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单位信用记录良好,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九条 初次创业人员和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等可申请不超过3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合伙经营或创办企业的(股份占30%以上),可申请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贷款最高额度按“企业吸纳重点人群就业人数×20万元”计算,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具体贷款额度由经办银行根据借款人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二条 县政府设立300万元的创业担保基金,用于一类贷款的担保及代偿,所需资金由县财政部门筹集。县财政部门根据全县创业担保贷款实际发放需求,适时调整创业担保基金规模,不断提高担保基金的代偿能力。
第十三条 一类贷款原则上由创业担保基金存放的银行发放,具体经办银行由人民银行泰顺县支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县金融办联合评定,并确定每家银行可使用的创业担保贷款额度,原则上不得超过担保基金存款余额的5倍,但创业担保贷款的到期还款率达到95%以上的可适当扩大倍数,但最高不得超过担保基金存款余额的10倍。根据经办业务开展情况每三年重新评定经办银行和确定额度。其他银行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均为“二类贷款”。由人民银行泰顺县支行牵头会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县金融办和经办银行签订合作协议。
第十六条 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县财政按以下方式给予贴息:
(一)对“重点人群”的贷款按实际发放利率给予全额贴息,对其他借款人按贷款实际发放利率给予50%贴息,予以贴息的贷款利率最高不超过贷款基准利率加3个百分点;
(二)对入驻县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园、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大学生创业园、星创天地等小微企业按贷款基准利率给予全额贴息,对其他小微企业按贷款基准利率给予50%贴息;
(三)同一笔创业担保贷款已享受县内其他贴息政策的不得重复享受,应按最高原则予以补差贴息,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第二十三条 一类贷款到期后,出现逾期被认定为不良的,经办银行应积极催收,按司法程序确定无法收回的,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代偿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泰顺县创业担保贷款代偿申请表(附表5);
(二)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创业证明、身份证和“重点人员”身份证明材料(包括在校大学生在读证明、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就业创业证、复退证书、残疾证等);
(三)贷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四)经办银行追偿记录;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查经办银行的代偿申请后,对符合代偿条件的,报县财政申请代偿资金。贷款10万元(含)以下的,由创业担保基金全额代偿(含贷款利息,不含逾期利息和罚息);超过10万元的由创业担保基金代偿80%(含贷款利息,不含逾期利息和罚息)。
第二十四条 发生风险的一类贷款经创业担保基金代偿后,经办银行仍应积极追偿;经追偿后回收的贷款,由创业担保基金和经办银行按代偿比例分别受偿。
(三)文件中的相关流程规定
第十五条 创业担保贷款实行自愿申请、经办银行集中受理申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制度。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银行放贷调查。贷款对象向经办银行提交泰顺县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表(附表1、2)和以下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1.个人贷款: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创业证明、身份证和“重点人员”身份证明材料(包括在校大学生在读证明、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就业创业证、复退证书、残疾证等)、银行所需资料等。
2.企业贷款:营业执照副本、法人和经办人身份证、招用“重点人群”身份证明材料和劳动合同,科技孵化器管理单位出具的书面证明、银行所需资料等。
经办银行在收到贷款申请5个工作日内,对贷款对象创业项目或企业的有关情况、信用状况、偿债能力等进行贷前调查、贷前审查和审批,并将材料和结果及时反馈给人力社保部门。
人力社保部门资格审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借款对象进行资格认定。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出具资格认定意见。申请二类贷款的可直接向经办银行提供相关材料并提出贷款申请,无需人力社保部门资格审查。
(三)贷款发放。经办银行与借款对象签订借贷合同,向借贷对象发放贷款。银行需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馈贷款情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网站公示贷款情况,公示无异议后将贷款对象纳入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范围。
第十七条 贷款贴息实行“先付后贴”。借款人在贷款期限内按时还本付息的,可在次月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贷款贴息,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泰顺县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申请表(附表3、4);
(二)贷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三)经办银行盖章确认的还本付息有效凭据。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申请,经审核公示无异议后应及时完成贷款贴息的发放。
第二十三条 一类贷款到期后,出现逾期被认定为不良的,经办银行应积极催收,按司法程序确定无法收回的,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代偿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泰顺县创业担保贷款代偿申请表(附表5);
(二)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创业证明、身份证和“重点人员”身份证明材料(包括在校大学生在读证明、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就业创业证、复退证书、残疾证等);
(三)贷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四)经办银行追偿记录;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查经办银行的代偿申请后,对符合代偿条件的,报县财政申请代偿资金。贷款10万元(含)以下的,由创业担保基金全额代偿(含贷款利息,不含逾期利息和罚息);超过10万元的由创业担保基金代偿80%(含贷款利息,不含逾期利息和罚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