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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01008003011001/2017-49855
  • 主题分类:
  • 其他
  • 文 号:
  • 泰政办〔2017〕106号
  • 发布机构:
  • 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7-09-28
  • 有效性:
  • 失效
  • 统一编号:
  • CTSD01-2017-0009

(失效)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顺县质量强县建设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CTSD01-2017-0009

泰政办〔2017〕10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各单位:

《泰顺县质量强县建设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泰顺县质量强县建设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为深入推进“质量强县”建设,整合使用各类质量奖励资金,进一步促进、引导和激励社会各行各业提高质量意识和质量管理水平,根据《泰顺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质量强县的实施意见》(泰政发〔2010〕65号)精神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使用原则

坚持突出区域品牌、强化整体宣传原则;坚持针对性奖励、注重实效原则;坚持严肃政策、公开公正原则。 

二、资金来源 

泰顺县质量强县建设奖励资金,由财政部门纳入预算、统一安排、专款专用。

三、资金支持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登记住所(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在泰顺县域内,实施质量品牌标准培育办法、创建和管理的各类企业和组织。 

四、资金用途和标准 

本办法所称资金,由质量强县战略宣传推动资金和质量强县建设奖励两部分组成。其中质量强县建设奖励包括:质量提升奖励、标准创新奖励、品牌创建奖励。 

(一)质量强县战略宣传推动资金。

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质量强县建设及区域品牌的整体策划、宣传推介。由县质量强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 

(二)质量强县建设奖励。

1.质量提升奖励。鼓励企业(组织)积极参加泰顺县县长质量奖评选,争创“国家质量奖”“省政府质量奖”“温州市市长质量奖”;大力推行精益生产方式,开展质量强镇、质量强业、质量强企等质量先进示范创新活动。对初次获得以上奖项的企业(组织)给予奖励,并通报表彰。 

序号奖项名称奖励金额(万元)每年评选数量

1 国家质量奖 30

2 省政府质量奖 20

3 市长质量奖 15

4 县长质量奖 20不超过2个 

5 精益生产奖 3不超过2个 

6 质量强镇奖 5不超过1个 

7 质量强业奖 5不超过1个 

8 质量强企奖 3不超过2家 

2.标准创新奖励。鼓励企业(组织)积极开展标准创新活动,支持企业(组织)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制订,开展各级标准化示范项目建设认定,并给予奖励,上级已有奖励的,不再重复奖励。 

序号奖项名称 奖励金额(万元) 

1 国家标准化委挂靠单位 10 

2 国标委分技术委员会挂靠单位 10 

3 国标委、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组挂靠单位 10 

4 省级标准化委秘书处挂靠单位 10 

5 制定联盟标准并取得实施成效 5

6 国家级农业、服务业、工业标准化示范项目 10 

7 市级服务业标准化示范项目 5

8 县级农业、服务业标准化示范项目 合格2万,优秀3万

9 主导制修订一项国际标准 50

10 主导制修订一项国家标准 20 

11主导制修订一项浙江制造团体标准20

12 主导制修订一项行业标准 10 

13 主导制修订一项地方标准 8

14 主导制修订一项市级标准规范2

15 主导制修订一项县级标准规范1

16 参与制订一项国际标准 8

17 参与制订一项国家标准 5

18参与制订一项浙江制造团体标准5

19参与制订一项行业标准 3

20 参与制订一项地方标准 2

21参与制订一项市级标准规范 1

22 产品标准采标并获确认 1 

23 国家标准创新贡献一等奖 10

24国家标准创新贡献二等奖 8

25国家标准创新贡献三等奖 5 

26省标准创新型企业3

(注:主导制修订国际标准是指其提案被采纳为国际标准核心内容;主导制修订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是指在标准文本“前言”所列起草单位(国家级研究院所除外)中排在首位。) 

3.品牌创建奖励(含服务业品牌)。鼓励企业(组织)争创各级品牌,支持块状产业特征明显的行业、单位积极创建区域名牌,对品牌创建成效突出的企业(组织)给予奖励。 

序号 奖项名称 奖励金额(万元) 

1 中国驰名商标(行政认定) 30 

2 中国名牌农(林)产品 20 

3 中国出口名牌产品 20 

4浙江制造认证15

5浙江省名牌产品 10

6浙江省著名商标(知名商号) 10

7浙江省名牌农(林)产品 5 

8浙江省出口名牌产品 5

9温州市名牌产品 3 

10 温州市知名商标 3 

11温州市出口名牌产品 3 

12国家级“重合同、守信用”单位 10

13 市级品牌强镇 5 

14市级农产品创牌先锋单位 3 

15 国家级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 30 

16国家级专业商标品牌基地 30 

17 省级区域名牌 15 

18省级专业商标品牌基地 15 

19市级优质产品生产示范区 5

20县级优质产品生产示范区 5

21市级专业商标品牌基地 5

22集体商标5

23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 10 

24国家地理标志农产品 10 

25证明商标10

26省级农业龙头企业、示范性合作社3

27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示范性合作社2

28省级农业观光园3

29市级农业观光园2

30 有机食品认证、绿色食品认证 5

31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森林食品认证 1

3

32按标准建设农产品快速检测室1

33省级“重合同、守信用”企业3

34市级“重合同、守信用”企业2

同一企业不同产品多次获奖(认定)的,第一个产品首次获奖按以上奖励标准给予奖励,其后每次按首次奖励标准的40%给予奖励;同一企业同一项目或产品获得奖项(认定)被取消后重新取得的,按照该奖项奖励标准的50%给予奖励;同一项目或产品在同一年度内获得不同级别奖励(认定)的,按最高奖励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不重复计奖;同一项目或产品在不同年度先获得低级别奖励(认定),后获得高级别奖励(认定)的,各年度按相应标准分别给予奖励;先获得高级别奖励(认定),后获得低级别奖励(认定)的,不再对低级别奖励(认定)的进行奖励;获得国家对口行业联合会授予的国字号之都、名城、之乡、生产基地等称号,给予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行业组织10万元奖励。鼓励企业使用区域名牌标识,对使用统一区域名牌标识的企业的奖励,另行补充规定。环境质量、服务质量、工程质量品牌创建按照县政府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五、申报程序及资金下达

(一)县质量强县建设奖励工作,由县质量强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二)县质量强县建设奖励申报工作,按部门职能分工负责。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各级政府质量奖、优质产品生产示范区、各级名牌产品、国家地理标志、省级区域品牌、实施标准化战略奖励、各级商标品牌、各级“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等奖项申报以及品牌的整体策划宣传等工作;县委农办(农业局)负责名牌农产品等各级奖项申报工作;其他部门负责主管行业的质量奖项申报工作。 

(三)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或单位需填写《泰顺县质量强县建设奖励申请表》(见附件),提供认定或核准所获奖励的批准文件(批文)或证书等证明材料,向各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自主申报。各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于每年11月底前(当年来不及申报的可转到下年度)向县质量强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申报,由县

质量强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会同财政部门审核,提出意

见报县政府批准后通报表彰并予以奖励。 

六、监督和管理

(一)各相关单位在资金使用过程中要严格遵照本办法执行。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严厉追究其责任。 

(二)申报企业和单位在提供相关资料时,应实事求是、客观真实,不得弄虚作假。对申报材料失实、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要将骗取的奖励资金全额收缴县财政,并取消其此后6个年度的奖励资格,同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获奖企业和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获得的奖励资金进行财务处理,规范使用。 

(四)县质量强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年底对当年奖励资金使用情况和效果进行全面总结并报县人民政府。 

七、其他

(一)本办法由县市场监管局会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解释。

(二)对于质量强县建设奖励资金已经奖励的项目,不得重

复奖励。原有相关奖励政策与本办法有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泰顺县质量强县建设奖励资金管理办法》(泰政办〔2013〕79 号)同时废止。

附件:泰顺县质量强县建设奖励申请表 


附件

泰顺县质量强县建设奖励申请表

申请奖励(补助)项目


单位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


单位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企业代码


邮政编码


当年产值(万元)


当年上交利税  (万元)


申报理由

(附获奖证书复印件并经审核单位验证盖章)


主管部门

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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