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泰顺县长途汽车运输公司资产处置的批复 |
泰国资〔2018〕2号 泰顺县长途汽车运输公司: 你公司《关于要求国有资产处置的报告》(泰长运〔2017〕20号)悉,根据《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泰顺县国有企业产权管理暂行办法》(泰政办〔2016〕89号)相关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将账面原值总额2487384.82元、净值总额61979.02元的固定资产和账面原值总额553946.90元、净值总额541502.90元的应收账款进行核销处置。其中,对账面原值总额2133747.76元、净值总额61957.94元的固定资产和账面原值总额539756.52元、净值总额530676.52元的应收账款实行“账销案存”管理(详见附件)。 二、请按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认真做好上述资产核销具体工作,并及时调整有关账务,对批准实行“账销案存”管理的资产,你公司应当登记造册,设立备查账,确保有据可查,处置资产可追溯。 特此批复。
附件:1.泰顺县长途汽车运输公司固定资产处置明细表 2.泰顺县长途汽车运输公司应收账款处置明细表
泰顺县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2018年1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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