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TSD01-2018-0009
泰政办〔2018〕9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各有关单位:
《关于进一步促进网络经济发展的扶持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促进网络经济发展的扶持办法
为大力实施网络经济发展战略,进一步优化网络经济发展环境,促进网络经济转型升级,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2〕24号)和《关于印发〈淳安等26县发展实绩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委办发〔2015〕53号)等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设立网络经济发展专项资金
县财政每年根据网络经济项目实施情况,安排500万元用于扶持网络经济的建设与发展。
二、强化网络经济政策扶持
(一)积极培育网络经济经营主体。
1.场所运营补贴。从事网络销售、网络服务、网络交易平台等与经营网络经济相关业务的电商经营主体,给予一定的场所运营补贴。
(1)进驻本县电子商务产业园的电商经营主体,按照经营场所每月每平方米20元、仓储场所每月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给予场所运营补贴。
①从事网络销售、网络文案美工服务的电商经营主体,月均网络销售额、文案美工服务金额达0.4-1万元的,给予不超过50平方米的经营场所运营补贴;月均销售额超过1万元的,每增加1万元,补贴经营场所面积增加1.5平方米,最多增加250平方米。月均网络销售额达1万元的,给予不超过50平方米的仓储场所补贴;月均销售额超过1万元的,每增加1万元,补贴仓储面积增加5平方米,最多增加550平方米。
②从事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电商经营主体,通过该平台年网络零售额达到200万元以上且平台注册企业不少于15家的,给予不超过150平方米的经营场所运营补贴。
③对于为全县电商经营主体提供服务的县级电商公共服务中心,给予不超过100平方米的经营场所运营补贴。
(2)在电子商务产业园外的电商经营主体,参照上述第(1)款补贴标准对应给予70%的场所运营补贴。
享受此政策期间,不得将自用的场所出租、转租或改变其用途,否则,需退还已经取得的补贴。
2.物流补贴。对从事网络销售的电商经营主体,在本县域内年出快递业务量达3000件以上的, 对3001-10000件部分给予每件2元的补贴,10000件以上部分给予每件1元的补贴,单个电商经营主体年度累计物流补贴不超过10万元。物流补贴每年最高额度100万元,若总额超出100万元,每个电商经营主体补贴金额按比例递减。
3.运营推广补贴。B2C经营主体网络年销售额每200万元(B2B网络年销售额每500万元),给予电商网络销售经营主体运营推广补贴1万元;B2C网络平台年交易额每500万元(B2B网络年交易额每1000万元),给予电商平台经营主体运营推广补贴2万元;网络服务电商经营主体年营业额每100万元,给予运营推广补贴2万元。单个电商经营主体运营推广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4.电商展会补贴。鼓励我县电商经营主体赴外地参加各类网络经济展会,经县网络经济主管部门认定(或组织)的,给予每个参展电商经营主体不超过70%的展位费补贴,且省内市外的补贴不超过0.5万元,省外的补贴不超过0.8万元,台湾、香港以及境外的补贴最高不超过2万元。每个电商经营主体每年享受的展位费补贴累计不超过3万元。
5.网络销售奖励。鼓励电商经营主体发展壮大,根据省电商促进中心统计的数据,对在天猫、淘宝、京东等知名平台上进行网络销售且年销售额达1000万元的,奖励10万元,销售额超过1000万元部分给予3‰的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获得资金奖励的电商经营主体3年内不得迁出泰顺。
(二)加强网络经济产业基地(园区、楼宇)培育。
6.支持电子商务园区(物流园)建设。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示范基地(园区),分别一次性给予运营组织管理者50万元、30万元、15万元的奖励(以上奖励不重复,可补差)。
(三)鼓励电商经营主体向园区(楼宇)集聚。
7.吸纳入驻电商经营主体15家以上、且电商经营主体使用面积总和达到2000平米的电子商务园区(楼宇),给予运营组织管理者每年5万元的管理费用补贴。
8.园区(楼宇)内电商经营主体上年度地方综合贡献度总额首超200万元的,一次性给予组织管理者30万元的奖励。
9.电商园区(楼宇)内用于培训、展示、接待等公共设施配套场所,给予每月每平方米20元的运营补贴,使用的场所面积不超过各电商经营主体使用面积总和的15%。
(四)鼓励电商经营主体推销本县农特产品和旅游产品。
10.鼓励电商经营主体线上推销本县农特产品。对年销售额超过100万元的,予以销售额5%的奖励,销售额不得与其他销售奖励或补贴重复计算享受,单个经营主体累计奖励不超过20万元。
11.鼓励电商经营主体吸引县外游客。对通过网络直接吸引县外游客的电商平台,凭其入驻酒店(包括民宿等)订单,每个房间每天奖励15元;凭其网络购买门票订单,奖励门票单价的5%。
(五)推进农村电子商务发展。
12.支持乡镇电商服务站运营。对年交易单达到1000单,且网络销售额达到10万元的乡镇电商服务站,每年给予1万元奖励。
13.支持村级电商服务点运营。对年交易单数达到200单,且网络销售额达到5万元的村级电商服务点,每年给予3000元奖励。
14.鼓励发展电子商务专业村(淘宝村)。经淘宝或省商务厅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电子商务专业村(淘宝村),给予组织者一次性奖励15万元。
(六)鼓励县域实体经济应用电商。
15.鼓励县域内农业、工业和服务业企业等实体经济通过淘宝、天猫、京东等网络平台开展线上营销,根据省电商促进中心统计的数据,年销售额达100万元以上的,予以销售额2%的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七)鼓励电商参与各类评选活动。
16.鼓励电商经营主体及个人参加上级政府组织的评选活动,获得国家、省、市、县级网络经济类荣誉的电商经营主体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3万元、1万元的奖励,获得国家、省、市级网络经济荣誉的个人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1万元的奖励;首次通过电子商务信用评级的网络企业分别给予A级0.3万元、AA级0.5万元、AAA级0.7万元、AAAA级1万元、AAAAA级2万元奖励(以上奖励不重复,可补差)。
(八)强化网络经济发展工作保障。
17.每年安排30万元经费用于支持网络经济重点课题研究、专题考察、有关规划编制、服务购买、举办电子商务创业创新大赛、电子商务业务知识培训和宣传等工作。
三、其他事项
18.享受该政策的电商经营主体必须在泰顺县域内注册,且在淘宝、天猫、京东等国内知名平台或经县有关主管部门审核认定自建平台上经营的电商企业或电商经营个体户。
19.年网络销售额超亿元的电商经营主体,优惠政策可采取“一事一议”予以明确。
20.凡发现电商经营主体在申报奖补资金过程中出现虚假凭证、票据、合同、商业贿赂等行为的,3年内取消申报奖补资金的资格,并列入“失信黑名单”。
21.企业发生侵权、较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群体性事件或被列入“失信黑名单”的,取消当年度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
22.本扶持办法涉及县级财政奖补资金超过500万元的,各项奖补资金按比例扣减。
23.奖补资金的组织申报工作由县经信局、县财政局牵头,县经信局、县科技局、县财政局、县人力社保局、县委农办(县农业局)、县审计局等部门联合审定。
24.本扶持办法所指的场所使用面积为建筑面积,享受运营补贴的场所须在本县内。
25.本扶持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执行,原泰政发〔2016〕17号文件同时废止。
26.本扶持办法由县经信局会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有效期三年。
抄送: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
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