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TSD01-2018-0010
泰政办〔2018〕9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各有关单位:
《泰顺县国有土地上工业用房征收补偿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泰顺县国有土地上工业用房征收补偿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工业用房征收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温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泰顺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工业用房的征收补偿活动。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工业用房是指征收范围内已取得合法手续和经依法认定后可视为合法的生产用房及其附属配套用房。
第四条 工业用房的征收补偿必须符合我县城市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有利于生态环境改善和产业集聚发展。
第二章 征收补偿
第五条 工业用房征收补偿应当根据用地面积结合用地性质、使用年限、建筑物面积、建筑结构、建筑成新等因素,实行货币补偿、土地置换、标准厂房调换等方式进行安置,被征收人有权选择其中一种补偿方式。被征收工业用房规模较小的,原则上不实行土地置换和标准厂房调换。被征收人经营的产业不符合安排落实置换用地工业园区入园标准的,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或异地标准厂房调换安置。被征收人经营的产业不符合安排落实标准厂房调换工业园区入园标准的,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被征收人经营的产业不符合泰顺县产业发展或不利于生态环境改善,又不能转产的,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方式安置。
第六条 工业用房的征收货币补偿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征收工业用房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工业用房造成的不可移动(即无法恢复使用)生产设备设施等重置的补偿和可移动(即可恢复使用)生产设备设施等搬迁、拆装(包括设备调试等费用)的补偿,以及存货、原材料等搬迁的补偿。
(三)因征收工业用房造成的临时安置的补偿。
(四)因征收工业用房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第七条 被征收工业用房的价值补偿包括工业用房建筑物、装饰装修、附属物等价值的补偿和土地使用权的补偿。
经认定可视为合法的工业用途未登记建筑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土地使用权的补偿仅限于该工业用房建筑占地面积部分。补偿价格由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划拨用地价格扣减征地补偿费后评估确定。
第八条 被征收工业用房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十日内仍不能协商选定的,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确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以及通过在中介服务网上公开竞争比选等方式随机确定。参加投票确定或者随机确定的候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少于三家。投票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应当有过半数的被征收人参加,投票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获得参加投票的被征收人的过半数选票。
投票确定或者随机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由公证机构现场公证。公证费用列入房屋征收成本。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被选定或者确定后,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作为委托人与其签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向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复核评估不收取费用。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十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鉴定费用由申请人承担;鉴定撤销原评估结果的,鉴定费用由原评估机构承担。
被征收人有义务向评估机构如实提供估价所需资料,协助评估机构进行实地查勘,若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不协助评估机构进行实地查勘所造成估价失实或者其他后果的,责任自负。被征收人拒绝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由房屋征收补偿实施单位、估价师和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见证,评估机构应当在分户评估报告中说明有关情况。被征收人不提供资料、拒绝估价人员实地查勘,致使房屋评估无法进行的,评估机构可参照同区域、同建筑类型的房屋进行评估。
评估机构、估价师、评估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评估、鉴定工作,并对出具的评估、鉴定意见负责,与被征收房屋补偿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房屋评估、鉴定活动。
征收补偿过程中涉及到的资产评估机构的选定、评估结果的公示和送达、鉴定、准入具体参照本条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因征收工业用房造成的不可移动(即无法恢复使用)生产设备设施等重置的补偿和可移动(即可恢复使用)生产设备设施的拆卸费、搬运费、安装费、调试费等的补偿,以及存货、原材料等搬迁的补偿。具体补偿标准:
不可移动生产设施设备因搬迁造成报废无法恢复使用的,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或者账面固定资产折旧后的净值予以补偿;不
可移动生产设备经征收后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具体负责处置。
可移动生产设备设施的搬迁费,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的10%或者设备搬运、拆装调试的市场评估价格予以补偿;
存货、原材料等的搬迁费,按照货物搬迁运输的市场评估价格予以补偿。
以上重置、搬运、拆装等费用需评估的,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评估机构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价值时点评估确定。可移动设施设备及存货、原材料等的拆装调试费、搬迁费一次性计算支付给被征收人。
第十条 临时安置费根据合法及可视为合法工业用房建筑面积计算,被征收工业用房容积率低于1.5的,可按1.5换算建筑面积计算临时安置费,临时安置费一次性计算6个月。临时安置费计算标准为:如被征收工业用房容积率高于或等于1.5的,则为:被征收工业用房建筑面积×当地租用工业厂房每平米市场价格×6个月;如被征收工业用房容积率低于1.5的,则为:被征收工业用房土地面积(以土地证或可视为合法土地面积为准)×1.5×当地租用工业厂房每平米市场价格×6个月。
第十一条 工业用房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金额可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也可按照被征收工业用房价值和生产设备设施补偿款的5%一次性计算。具体补偿方式可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
按前一种方式确定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停产停业期限根据工业用房建筑面积、补偿方式及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原则上按3个月计算;效益按照征收公告前1年税务部门核准或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每月税后平均利润。其中被征收工业用房用于出租的,按照临时安置费的标准计算效益。
第十二条 被征收工业用房价值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市场评估价确定。
第十三条 在工业用地资源许可的情况下,被征收合法的工业用地面积在5亩及以上的,可以选择土地置换进行安置。
土地置换面积根据被征收工业用房合法净用地面积确定。置换净用地面积中与被征收工业用房净用地面积相等部分,按征收时市场评估价结算差价。
该部分净用地按规划设计要求应分摊的道路、绿化等用地面积免收地价款。
净用地面积是指土地使用证或其他合法土地使用凭证记载的面积扣除分摊面积后实际的用地面积。
置换土地相关用地报批手续由征收人代为办理,新的工业用房由被征收人自行设计并报批建设。
选择土地置换方式安置的,除已置换部分的合法土地使用权补偿和县域内购建工业用房奖励外,其他补偿、奖励内容及标准按照工业用房征收货币补偿条款执行。
第十四条 在工业用房房源许可情况下,被征收合法工业用房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及以上或合法工业用地面积在3亩及以上的,可以选择异地标准厂房调换进行安置。
征收实施单位提供的标准厂房建筑面积应不小于被征收工业用房合法建筑面积,并与被征收人结算被征收工业用房市场评估价与异地调换标准厂房市场销售价之间差价。
选择标准厂房调换方式安置的,除被征收已调换部分的工业用房价值的补偿和县域内购建工业用房奖励外,其他补偿、奖励内容及标准按照工业用房征收货币补偿条款执行。
第三章 奖励补助
第十五条 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期搬迁完毕的,可按本章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六条 被征收人合法及可视为合法工业用房厂区范围以内其他土地,按照国有划拨用地价格扣减征地补偿费后评估价的30%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 按期搬迁奖励根据被征收工业用房价值和生产设备设施补偿款的5%计算。
第十八条 实行货币补偿方式安置的,给予县域内购建工业用房奖励。被征收人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或领取货币补偿款之日起24个月内在泰顺县范围内购买或建造工业用房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可按购房款或建安成本(包括扣除优惠政策后实缴土地出让金和施工许可证件上的工程造价)的5%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被征收工业用房价值和生产设备设施补偿款的5%。
被征收人购买现房的,购房时间以契证取得时间为准;购买期房的,购房时间以工业用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时间为准;购买原属划拨土地工业用房的,购房时间以被征收人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间为准;购买原属出让土地工业用房的,购房时间以契证取得时间为准。购置工业用地建设的,以土地摘牌时间为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土地、房屋使用功能的,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等相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条 征收涉及已取得合法手续的集体土地工业用房的补偿,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务院、省、市、县有关房屋征收补偿规定执行。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特殊情况和未涉及到的政策与被征收人协商解决。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试行三年。本细则试行前已作出征收决定或征地房屋补偿方案批复的项目,按原补偿方案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负责解释。
抄送: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
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