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各单位:
为切实解决我县建筑业企业总部办公用地紧张问题,着力发挥建筑业总部基地的优势,提高建筑业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份额,助推城市总体形象和品位的提升,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我县建筑业总部基地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根据《泰顺县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泰政发〔2008〕76号)精神,坚持“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分块建设、集约资源”的原则,在县城新城区兴建建筑业总部基地,努力促进人才集聚和建筑业企业做大做强,着力维护我县建筑业支柱产业地位,加快建成建筑强县。力争通过三至五年的开发建设,在县城新城区基本形成建筑业总部集聚地,使其成为展览、信息、科技、人才、资本密集,功能配套,设施完善,具有高度活力和创造力的城市标志性建筑群。
二、建造模式和准入条件
建筑业总部基地分两种模式建造:
(一)单独建造,即由竞得土地的企业按批准的规划单独建造。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地建筑业企业均可申请参加建筑业总部基地建设用地竞标,用于单独建造办公大楼:
1、在本县辖区内注册的总承包一级(含)资质以上建筑业企业;
2、前两年度在本县实缴税收总额不低于800万元的建筑业企业。
(二)联合建造,即由县建筑业行业协会牵头通过联合竞买的方式建设建筑业总部基地综合大楼。
入驻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本县辖区内注册设立的总承包三级、专业承包二级(含)以上资质;
2、上一年度在本县实缴税收总额不低于100万元;
3、未竞得单独建造办公大楼建设用地。
三、规划管理
建筑业总部基地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统一规划,分块建设,单体独立,整体协调。
(一)规划区域:第一期规划选址在县城新城区MZ-05-02-02和MZ-05-02-03两幅地块,总规划用地面积约22亩。第二期规划用地面积根据需要安排。
(二)建筑规模:建筑高度、容积率、外墙、景观等按《泰顺县新城分区规划和中心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
四、用地与建设管理
(一)单独建造
建筑业总部基地建设用地性质为商业、办公用地,一地一议,实行公开挂牌出让。参加土地竞买的建筑业企业要经过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资格条件审查,经审查确认后方可参加土地竞买的报名。竞得土地的企业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前,必须与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签订建设管理协议书,该协议书作为合同附件。
其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须明确以下事项:
1、企业在土地交付后8个月内必须动工建设,30个月内必须建成,并通过联合竣工验收;
2、必须按规划要求实施建设,不得改变房屋的使用功能及用途。
建设管理协议书中须明确以下事项:
1、建造的办公大楼必须有不少于总建筑面积(不含配套用房、地下室)30%的房产作为自用,自用部分整体核发房产证、土地证,核发权证后5年内不得进行转让。合同约定自用以外部分房产允许分割核发权证,鼓励出售、出租给其他建筑业企业和金融、研发、科创、检测以及中介服务等有一定规模的企业;
2、企业不按出让合同约定,分割、转让自用部分建筑的,不予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二)联合建造
符合入驻条件且有意愿入驻建筑业总部基地综合大楼的建筑业企业,联合5家(含)以上企业可提出联建申请,且须向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和相关证明材料进行资格条件审查。联合建造的办法另行制订。
五、扶持政策
(一)设立建设进度奖。对按时开工建设,且24个月以内竣工并通过联合竣工验收的楼宇建设法人企业,按建筑面积给予150元/平方米奖励。
(二)建筑业总部基地建设涉及的相关规费,参照《泰顺县总部经济园开发建设实施办法(试行)》有关优惠政策执行。
(三)以楼宇为单位,对楼宇建设法人企业引进企业并在本楼宇所在地登记注册的,视引进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大小给予奖励:即对地方财政收入年贡献总额超500万元的(不含楼宇建设法人企业),一次性给予楼宇建设法人企业10%的补助扶持,扶持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不含房地产企业和建筑企业在本县内承包施工对地方财政贡献额)。
(四)入驻建筑业总部基地的企业租金补贴政策参照《泰顺县总部经济园开发建设实施办法(试行)》执行。
六、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