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顺县推行“标准地”制度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10-09 14:54:15 浏览次数: 来源: 县政府办公室 字体:[ ]

泰政办〔2018〕9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各有关单位:

《泰顺县推行“标准地”制度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泰顺县推行“标准地”制度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企业投资项目“最多跑一次”改革的部署,进一步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更好地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关于深入开展“营商环境提升年”行动的实施方案》(温委发〔2018〕9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推行“标准地”制度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温政办〔2018〕49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省委、省政府“最多跑一次”改革重大决策部署,以服务企业为导向,以深化“亩产论英雄”为要求,大力推进土地供应和审批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引导土地要素优化配置,协同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落实企业投资项目自主权和主体责任,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优化营商环境,推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市场化配置。坚持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着力破除传统土地资源要素配置中的体制性障碍,通过政府事前制定发布标准,企业对标竞价,构建“公开透明、规范高效”的新型招商模式和良好的营商环境。

(二)坚持亩产论英雄。明确企业投资项目亩均税收等“硬约束”控制指标,以土地利用效率为核心,完善奖惩倒逼机制,提升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三)坚持改革提速度。政府通过事先明确承诺事项清单和内容,实施“承诺制”,减少项目开工审批环节,最大限度提高建设速度和效率。

(四)坚持全过程监管。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指导,完善监管服务体系,建立企业承诺信用评价管理机制,加大对诚信主体激励和失信主体惩戒力度,营造“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的社会氛围。

三、实施范围

全域全覆盖推行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未按“标准地”要求实施的不得出让。各项控制性指标不符合省、市文件要求的工业用地不得出让。探索在商服类用地推行“标准地”制度。

四、重点任务

(一)开展区域总体评价。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前提下,拟出让“标准地”所在区域要统一组织完成区域环境影响评估、节能评估、防洪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报告、水资源论证报告、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等区域评估,并适时扩大区域评估事项。鼓励开展“多评合一”、联合评估,同一区域内不同的评估事项,可通过公开、公平方式委托一家综合性机构出具综合性报告,或由一家机构牵头开展联合评估工作。根据区域评价情况,结合产业导向提出相关准入要求和负面清单,并向社会公开。县发改局牵头做好区域评价工作。

(二)建立控制指标体系。根据《浙江省新增工业项目“标准地”指导性指标(试行)》要求,结合区域情况和行业要求,制定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均税收、规划利用指标、能耗标准和环保标准等相关控制性指标。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做好“标准地”动工开发所必需的通水、通电、通路等基本条件,严格执行净地出让规定。

在“标准地”出让前,县经信局在新增工业项目“标准地”控制性指标基础上,结合具体项目准入,合理提高标准,强化能耗、污染物排放等总量控制,联合相关部门提出拟出让地块的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建筑容积率、亩均税收、单位能耗标准、单位排放标准等具体标准要求。县国土资源局根据相关联合提出的“标准地”具体控制性指标,拟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按规定程序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通过浙江省土地使用权网上交易系统发布“标准地”招拍挂出让公告,组织土地招拍挂出让。

(三)实行审批承诺制度。县审管办负责梳理承诺事项清单,牵头出台审批承诺具体实施办法。“标准地”出让后,项目业主与属地政府、功能区管委会签订“标准地”使用承诺书及项目管理协议。在此基础上,企业也可以要求审批,由县发改局实行“一窗服务”。企业作出的承诺应由属地政府、功能区管委会通过指定场所、媒体向社会公开。企业按照承诺标准和审批文件,自主选择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施工图经审查合格后开工建设。

(四)强化监管服务体系。县住建局牵头制定项目建设过程监管的具体办法。相关部门根据“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张、谁监管”的原则,开展核查和监管,指导项目业主按照承诺标准及建设方案组织施工。项目业主要通过在线平台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备勘察、咨询、设计、测绘、检测成果和施工、监理情况;各相关部门要提前介入指导服务;县住建局要加强对M0新型产业项目建筑方案设计的指导把关。各监管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落实专门的监管力量;因监管不到位而造成企业损失的,将追究相关部门责任。

(五)落实联合验收工作。项目竣工后,依项目业主单位申请,由县住建局组织相关部门对照承诺标准,依法依规进行一次性联合验收,各相关部门在申报资料收集齐全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验收意见。竣工验收合格的,给予办理相应的不动产登记手续;未通过竣工验收的,由相关主管部门督促指导其限期整改。竣工联合验收的具体办法由县住建局牵头制定。项目投产后,在约定期限内,由县经信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均税收、能耗标准、环保标准等指标进行一次性联合达产验收。通过验收的,给予换发不动产权证;未通过验收的,督促指导其限期整改。项目达产验收通过前,企业股权不得变更,不动产权不得转让。达产联合验收的具体办法由县经信局牵头制定。

(六)实施信用管理措施。建立“标准地”企业投资项目信用评价体系和严重失信名单制度,具体由县发改局牵头制定管理的具体办法。实施“标准地”企业投资项目全过程信用档案管理,对企业“标准地”承诺兑现结果进行信用评价,引导相关单位采用评价结果作为差别化用水、用电、用能、用地的重要参考,并将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的承诺兑现情况纳入温州市信用信息综合服务平台并向社会公开。对未兑现承诺的,采取没收履约保证金、补齐承诺税款等措施;对严重失信的用地企业,采取“一票否决”式的信用联合惩戒;对如期履约、亩均税收高、示范效应好的企业,按规定给予相关扶持。

五、工作步骤

(一)前期准备阶段(2018年9月)。制定泰顺县推行“标准地”制度工作实施方案,明确“标准地”制度实施区域。

(二)重点攻坚阶段(2018年9月)。9月底前,各相关部门应明确特殊管理项目清单,制定实施审批承诺、过程监管、竣工联合验收、达产验收和信用管理的具体办法;完成区域评价工作,明确相关控制性指标,提出相关准入要求和负面清单。

(三)全面推进阶段(2018年10月开始)。全面推行“标准地”制度,对推进阶段中存在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各相关部门要做好跟踪指导。

(四)总结提升阶段(2018年12月中下旬)。进行认真总结和评价分析,对典型经验和成功做法进行交流推广。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县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推行“标准地”制度工作,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细化各项工作措施,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操作流程等配套文件。县国土资源局牵头做好“标准地”制度的具体实施工作;县考绩办、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水利局、县文广新局、县环保局、县安监局、县人防办、县审管办、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国家税务总局泰顺县税务局、县气象局、县公安消防局等相关单位要各司其职,按本方案要求落实相关工作。对推行“标准地”制度工作中遇到的重大事项,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牵头协调解决。

(二)加强督查考核。县国土资源局将会同相关部门对推行“标准地”制度工作加强统筹协调、跟踪了解,及时督促检查相关进展和落实情况。

(三)实施容错免责。对于积极推进改革工作,但由于改革的不可预见性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出现问题、矛盾的,根据《泰顺县改革创新容错免责办法(试行)》(泰委办发〔2016〕127号)文件精神进行容错免责处理。

(四)强化评估总结。采取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对“标准地”制度改革工作试点开展情况、实施效果、企业感受等进行综合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标准地”制度。



抄送: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


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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