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政办〔2018〕108号
司前畲族镇、百丈镇、包垟乡、筱村镇、南浦溪镇人民政府:
《珊溪水库保水渔业“共享共管”暨帮扶库周集体经济薄弱村转化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珊溪水库保水渔业“共享共管”暨帮扶库周集体经济薄弱村转化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做好珊溪水库保水渔业工作,充分调动库区基层组织和群众保水护渔的积极性,切实增加库周经济薄弱村集体收入,兼顾保护水源与库区群众利益,实现社会效益、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根据《中共温州市委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开展珊溪水利枢纽水源地人口统筹集聚和水源保护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温委〔2012〕11号)、《中共温州市委办公室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坚决打赢消除集体经济薄弱村攻坚战的实施意见》(温委办发〔2017〕63号)、《温州市珊管办关于要求组建珊溪水库库周村居保水护渔组织的通知》(温珊管办〔2018〕18号)、《温州市珊管办关于印发<珊溪水库保水渔业“共享共管”暨帮扶库周集体经济薄弱村转化实施方案>的通知》(温珊管办〔2018〕14号)等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建立健全珊溪水库保水护渔组织
珊溪水库保水护渔组织原则上由珊溪水库泰顺库周二级水源保护区内涉及土地和人口所在乡镇及所辖保护区各行政村联合组成。
(一)保水护渔组织的基本架构。保水护渔组织分为县、镇、村三级架构,保水护渔管理以村为单位,村级护渔组织负责人原则上由村两委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各村网格员组成。镇级负责人由属地政府自主决定。
(二)保水护渔组织工作职责。
1.属地政府负责组建镇、村级保水护渔组织,村级保水渔业组织与市公用集团签订保水护渔工作协议,并根据保水护渔工作成效,获得护渔管理经费。保水渔业组织切实履行水源保护和渔业管理工作职责,齐心协力,密切配合,形成保水渔业管理和经济薄弱村帮扶合力,扎实做好库区保水渔业“共享共管”和库周经济薄弱村帮扶转化工作。
2.村级保水护渔组织负责开展护渔巡查管理工作,以本村陆域和水域为主,巡查方式各村自主灵活开展,保证熟悉掌握本村管理范围内的情况,及时发现、及时举报、及时制止影响珊溪水源水质各类违法行为(如利用放置非法网具、垂钓、电、毒、炸等行为进行非法捕捞、三无船舶作业、非法运输、贩卖珊溪水库鱼产品等),各村及时对日常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记录。
二、建立完善珊溪水库保水渔业“共享”机制
温州市公用事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每年从保水渔业收益中划拨保水护渔管理经费120万元给我县,用于增加库周经济薄弱村经济收入,调动库周群众保水护渔积极性。保水护渔经费按照百丈镇30%、司前畲族镇30%、筱村镇17%、南浦溪镇13%、包垟乡10%比例分配给库周属地政府,并根据对村级保水护渔巡查管理工作的考核结果支付给村集体组织。保水护渔经费由县农投公司负责统一发放到村集体组织,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截留、挪用。
三、工作要求
(一)各村保水护渔组织要及时做好工作情况进行记录。
(二)每查获一起在珊溪水库非法捕捞、买卖、运输渔获物的违法行为,扣罚非法行为人、非法作业船舶或非法运输车辆所在的行政村当年渔业收益的3%,扣完为止(一起非法捕捞案件涉及多个行政村,涉及的行政村均要被扣除)。
(三)涉及非法捕捞、买卖、运输渔获物的违法行为被查获次数全年累计达到30次的行政村,下一年度不得列入渔业收益名单。
(四)主动提供非法捕捞、买卖、运输渔获物的案件线索,并全程协助查处行动的行政村,每查获一起,视情况给以500—1000元奖励。对于全年度未发生非法捕捞、买卖、运输渔获物等违法行为的行政村,给予一定的奖励。
抄送: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
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