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8年度农村困难群众危旧房改造验收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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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住建〔2018〕239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顺县城镇住房保障“十三五”规划的通知》(泰政办〔2017〕55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将联合相关部门组织开展2018年度全县农村困难群众危旧房改造工程验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步骤 (一)12月13日前,由各乡镇政府牵头,各住建所配合,对改造对象逐户进行验收,并填写验收表格由各住建所审核,未经住建所核实,一律取消申报资格。 (二)由县住建局于12月13日开始联合县财政局、县国土局、县生态搬迁建设工程指挥部、县民政局、各住建所以抽查方式对各乡镇进行抽查验收(各乡镇入户抽查10%)。 二、验收标准 新建、改建建筑面积以危旧房改造对象实际在册人口数计算,单人户一般不超过建筑面积50平方米,每增加1人可增加建筑面积25平方米,每户原则上不超过建筑面积150平方米。改造对象新建后,其原危旧房必须无条件自行拆除。 三、验收准备材料 (一)农村困难群众危旧房改造申请表; (二)农村低保证明、申请农户的困难证明; (三)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复印件(整本),户主身份证复印件; (四)土地、规划审批证件复印件; (五)各村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对困难群众危旧房改造对象进行评议的会议纪要; (六)乡镇政府对困难群众旧房改造对象及资金分配等进行公示的有关照片; (七)质量安全巡查记录; (八)农村困难群众危旧房改造实施情况验收表; (九)新、旧住房对比照片; (十)申请对象必须是农村户口,居民户口不可申请补助(家庭户需派所出具证明原户口是属于农业户口); (十一)申请改建的农户需有鉴定公司出具CD级的鉴定报告; (十二)申请新建的农户需出具无房证明。
泰顺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2018年12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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