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政办〔2018〕7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各有关单位:
《泰顺县营商环境服务监督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泰顺县营商环境服务监督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优化我县营商环境,加强营商环境服务监督工作,根据《关于深入开展“营商环境提升年”行动的实施方案》(泰委发〔2018〕8号)和《泰顺县“十百千”助企服务活动实施方案》(泰委办发〔2017〕33号)等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我县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市场主体,投诉其合法权益受到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恶势力团伙等侵害的(以下称治安件);举报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存在“庸懒散慢”“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的(以下称治怠政件),以及要求政府部门帮助解决问题、困难的(以下称服务件),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县营商环境服务监督局负责全县营商环境服务监督工作。各乡镇、县各有关部门应确定分管领导和联络员,承担本行政区域和部门的营商环境服务监督工作。
第四条 县营商环境服务监督投诉、举报电话:0577-59283833(县营商环境服务监督局),0577-67583051(县纪委信访室);举报网络平台:清廉泰顺(网站、微信公众号),泰顺招商(微信公众号);服务电话:0577-59283830。
第五条 治安件由县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治怠政件统一由县纪委、县监委依法依纪予以处置,服务件交由县相关职能部门予以办理。各承办单位调查处理结束后,需将调查处理结果反馈县营商环境服务监督局。
第六条 各乡镇和县各有关部门营商专员(代办员)联络员负责将营商专员(代办员)收集的问题进行分类登记,并转交县营商环境服务监督局办理或备案。对企业反映的问题化解办结之后,经企业盖章认可和县营商环境服务监督局审验后予以归档。
第七条 服务件办理主体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对营商专员(代办员)或其所在单位职责内可以解决办理的问题,由营商专员(代办员)负责限期解决办理,报县营商环境服务监督局备案;
(二)涉及乡镇的问题,由营商专员(代办员)提交乡镇限期解决办理,并报县营商环境服务监督局备案;
(三)涉及县职能部门的问题,经营商专员(代办员)提交或由县营商环境服务监督局转交十大专业协调服务组限期解决办理;
(四)对需要协调多层级、多部门的复杂问题,经县营商环境服务监督局汇总提出,提请县领导牵头解决;
(五)企业反映较多的普遍性同类问题,交由相关职能部门制订相应政策予以限期解决;
(六)因受限于法律法规或客观事实、市场经济等原因无法解决的,由营商专员(代办员)予以耐心解释说明。
第八条 县营商环境服务监督局办理服务件程序:
(一)登记。对营商专员(代办员)联络员提交问题应及时登记,详细记录受理时间及要求解决的问题。
(二)审批。制作拟办单,经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批后,制作交办函。
(三)转办。如属于营商专员(代办员)工作职责的,退回营商专员(代办员)办理;属于相关部门和十大专业协调服务组解决的,提交十大专业协调服务组和相关部门办理;属于县政府层面解决的,提请县领导协调。
第九条 各相关部门和十大专业协调服务组办理服务件程序:
(一)调查核实。接到服务件后,要采取约见当事人或现场走访等多种方式,对企业(项目)方提出问题进行调查核实,涉及多部门的,应当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参与调查核实。
(二)分析研究。在调查核实基础上,要认真分析研究,制定切实有效的解决办法。
(三)反馈意见。问题解决后,应当尽快将办理情况告知企业(项目)方,并将办理情况书面向县营商环境服务监督局反馈。
(四)办理时限。各承办单位应在收到交办件之日起,60日内办结。因政策、不可抗力等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应向县营商环境服务监督局书面说明情况。
第十条 县营商环境服务监督局应当对下列情况进行督办,并发放督办函:
(一)对服务件逾期未办结或未做说明的;
(二)未如期完成“营商环境提升年”行动各项工作任务的;
(三)对招商引资项目进度滞后的;
(四)对破坏营商环境行为应当依法查处未及时查处的;
(五)营商专员(代办员)提交各相关职能部门办理的问题,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理的;
(六)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营商环境服务监督工作任务未及时完成的;
(七)其他需要督办的事项。
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不予受理:
(一)应当或已经进入司法程序、行政复议程序和仲裁程序的;
(二)县信访部门受理或多年信访、有定论的;
(三)不属于营商环境服务监督职责范围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服务件办结:
(一)企业(项目)方申请撤回服务事项的;
(二)企业(项目)方就服务事项(已)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向法院提起诉讼或申请行政复议的;
(三)经核实,服务事项与事实不符的;
(四)企业(项目)方不予配合的;
(五)属于无理要求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结案存档。治怠政件由县纪委、县监委按规定归档;服务件由县营商环境服务监督局按性质分类归档,建立卷宗。
第十四条 县营商环境服务监督局负责对全县营商环境建设工作的检查指导与监督考核,将治安件、治怠政件、服务件办结率和投诉人满意度作为营商专员和相关部门年度考核重要指标,纳入营商环境绩效考评体系。
第十五条 对于特定行业的服务事项,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县营商环境服务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抄送: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
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