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顺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3-22 08:35:58 浏览次数: 来源: 县府及县府办 字体:[ ]


泰政办〔2018〕1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各有关单位:

《泰顺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泰顺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

 

为做好我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部门分工>的通知》(国污普〔2017〕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全省污染源普查的通知》(浙政发〔2017〕10号)、《浙江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浙政办发〔2017〕143号)、《温州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温政办〔2017〕98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普查工作目标

落实污染源普查的重大国情调查定位,摸清全县各类污染源数量、结构和分布状况等基本情况,掌握区域、流域、行业等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积极探索生态环境资源资产负债情况。准确分析当前我县生态环境质量和环境容量形势,为加强污染源监管、防控环境风险、制定实施环境保护政策规划、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和美丽泰顺建设提供依据。

二、普查时点、对象、范围和内容

(一)普查时点。

普查标准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7年度资料。

(二)普查对象、范围和内容。

普查对象为泰顺县辖区内存在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及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的普查单位初步名录,结合用水用电及纳税相关信息,组织开展清查工作,经查漏补缺后形成污染源普查基本单位名录库,依照名录库组织普查。普查内容包括普查对象的基本信息、污染物种类和来源、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情况、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等。

1.工业污染源。

(1)普查对象和范围。产生废水污染物、废气污染物及固体废物的所有工业行业产业活动单位。对可能伴生天然放射性核素的8类重点行业15个类别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产业活动单位进行放射性污染源调查。

(2)普查内容。企业基本情况,原辅材料消耗、产品生产情况,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和综合利用情况(包括排放口信息、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等),各类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情况等。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石油类、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砷。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氨、汞、镉、铅、铬、砷。

工业固体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处置和综合利用情况。危险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调查。工业企业建设和使用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设施(场所)情况。

稀土等15类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放射性污染物情况。

2.农业污染源。

(1)普查对象和范围。种植业、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

(2)普查内容。种植业、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生产活动情况,秸秆产生、处置和资源化利用情况,化肥、农药和地膜使用情况,纳入登记调查的畜禽养殖企业和养殖户的基本情况、污染治理情况和粪污资源化利用情况。

废水污染物:氨氮、总氮、总磷、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增加化学需氧量。

废气污染物:畜禽养殖业氨、种植业氨和挥发性有机物。

废水污染物:氨氮、总氮、总磷,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增加化学需氧量。

废气污染物:畜禽养殖业氨、种植业氨和挥发性有机物。

3.生活污染源。

(1)普查对象和范围。除工业企业生产使用以外所有单位和居民生活使用的锅炉,县城、镇区的市政入河排污口,以及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生活污水、排放情况。

(2)普查内容。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能源消耗情况、污染治理情况,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县城、镇区市政入河排污口情况,城乡居民用水排水情况。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

4.集中式处理处置设施。

(1)普查对象和范围。集中处理处置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和污水的单位。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包括生活垃圾填埋场及以其他方式处理生活垃圾和餐厨垃圾的单位;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包括危险废物处置厂和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厂,集中式污水处理单位包括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厂和农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

(2)普查内容。单位基本情况,设施处理能力,污水或废弃物处理情况,次生污染物的产生、治理与排放情况。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砷。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氨、汞、镉、铅、铬、砷。

污水处理设施污泥、焚烧灰渣的产生、贮存、处置、综合利用情况。

5.移动源。

(1)普查对象和范围。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污染源(包括工程机械、农业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

(2)普查内容。各类移动源分类保有量及产排污相关信息,挥发性有机物、氨氧化物、颗粒物排放情况。

三、普查技术路线

普查对象划分为固定源、分散源和移动源三类,其中固定源(包括工业源、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生活源锅炉、市政入河排污口、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通过发表调查获取普查对象活动水平基本信息,结合实际监测数据、产排污系数或物料衡算综合核算污染物排放。分散源(包括非规模化畜禽养殖、水产养殖业、种植业、城乡居民能源消费和废水排放情况)和移动源(包括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污染源)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整体活动水平(强度)信息,结合抽样(典型)调查分析获得的产排污系数进行污染排放整体核算。

(一)工业污染源。

全面入户登记调查单位基本信息、活动水平信息、污染治理设施和排放口信息;基于实测和综合分析,应用国家和省、市的行业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配合上级有关部门,根据伴生放射性矿初测基本单位名录和初测结果,确定伴生放射性矿普查对象,开展全面入户调查。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填报园区调查信息,园区内的工业企业填报工业污染源普查表。

(二)农业污染源。

以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等已有统计数据为基础,确定抽样调查对象,开展抽样调查,获取普查年度农业生产活动基础数据,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三)生活污染源。

登记调查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和能源消耗情况、污染治理情况等,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抽样调查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结合产排污系数核算废气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通过典型区域调查和综合分析,获取与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相关活动水平信息,结合物料衡算或产排污系数估算生活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产生量和排放量。利用水利(治水办)、环保、综合执法等行政管理记录,结合实地排查,获取市政入河排污口基本信息,分雨季、旱季开展排水水质监测,获取污染物排放信息。结合市政入河排污口调查与监测、城镇污水与雨水收集排放情况、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量及排放量,整体核算城镇水污染物排放量。利用已有统计数据及抽样调查获取农村居民生活用水排水基本信息,全面调查农村生活污水设施污染物治理水平,结合产排污系数核算农村生活污水及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四)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根据调查对象基本信息、废物处理处置情况、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和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五)移动源。

利用公安、交通、农业等相关部门提供的数据信息,结合典型地区抽样调查,获取移动源保有量、燃油消耗及活动水平信息,结合分区分类排污系数核算移动源污染物排放量。其中,机动车通过机动车登记相关数据和交通流量数据和机动车排污系数,核算机动车废气污染物排放量;非道路移动源通过相关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保有量、燃油消耗及相关活动水平数据,根据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排放量。

四、普查组织和实施

(一)基本原则。

全县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各方共同参与。

(二)普查组织。

成立泰顺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负责组织协调开展全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工业园区(产业园区)落实机构或专人,积极配合,认真做好相关工作。充分利用有关部门现有统计、监测和各专项调查成果,借助购买第三方服务和信息化手段,提高普查效率。发挥环保咨询机构、科研院所等社会组织作用,鼓励公众积极参与污染源普查。

(三)部门职责分工。

普查工作由县普查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县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加强分工协作,共同开展污染源普查及各阶段工作方案的编制和审议工作,推动本系统参与普查和协调落实相关事项。

县环保局:负责牵头县普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组织开展全县污染源普查工作,负责拟订污染源普查方案和不同阶段工作方案和质控方案,编制普查制度和有关技术规定,指导普查工作试点和组织普查业务培训,汇总、分析全市普查数据,组织普查工作验收和结果发布。

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市本级污染源普查的新闻宣传工作,组织办好新闻发布会,指导各地做好污染源普查宣传工作。

县发改局:负责提供全县基本单位名录库相关行业名录信息;参与普查总体方案设计,指导污染源普查的质量管理和监督;参与指导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评估、分析;配合做好全县污染源普查及成果的分析、应用。

县经信局:负责提供各加油站相关数据,协助提供油品质量相关数据;配合做好全县工业污染源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

县公安局:负责向普查机构提供人口相关数据、机动车登记相关数据、城市道路交通流量数据,配合做好生活源、机动车污染普查相关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县本级普查经费预算审核、安排和拨付,并监督经费使用情况;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相关成果分析、应用。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提供地理国情普查与监测成果,为污染源空间定位工作提供技术支撑,负责提供矿山企业基础信息,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及成果的分析、应用。

县住建局:负责组织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地工程机械等抽样调查;配合做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垃圾处理厂(场)普查。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提供国(省)道公路观测断面平均交通量与港口码头污染源相关信息、数据;配合做好移动源普查及相关成果分析、应用。

县委农办(县农业局):负责组织开展全县种植业、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生产活动水平情况调查,提供全县农业机械、渔船与污染核算相关数据、农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有关信息和数据;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

县林业局:负责提供全县林业机械与污染核算相关数据;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

县水利局:负责提供有关市政入河排污口相关信息和有关水利普查资料、重点流域相关水文资料成果,配合做好入河排污口及对应污染源的调查。

县卫生计生局:负责提供各医疗单位污染相关数据。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提供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单位注册登记信息、承压锅炉使用登记信息,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提供农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有关信息和数据,配合做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垃圾处理厂(场)普查。

国网泰顺县供电公司:负责协调提供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用电单位相关信息。

(四)普查实施。

分阶段组织实施前期准备、普查试点、清查建库、全面普查、总结发布及数据应用等方面工作。

1.前期准备(2018年3月底):成立机构,制定普查工作方案,落实经费,制定普查相关工作制度,完成相关技术准备工作,开展普查宣传与培训工作,营造普查工作社会氛围。

2.清查建库(2018年4月-5月):利用各有关职能部门、各类普查和相关专项调查基础数据,开展污染源普查调查单位名录库筛选,并按相关技术规范开展普查清查,建立普查基本单位名录库。排查市政入河(海)排污口名录,开展排污口水质监测。

3.全面普查(2018年6月-12月):开展全面宣传动员和普查培训,组织入户调查与数据采集录入,积极引入第三方服务机构全流程参与普查工作,重点做好数据审核、数据汇总、质量核查与评估、数据库建立与维护等工作。

4.总结发布及应用(2019年):总结发布普查成果,开展成果分析、验收和提升,结合泰顺污染现状和环境管理要求,积极开展普查数据二次开发和成果应用。

五、普查质量管理

认真执行污染源普查质量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普查责任体系,明确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相关责任。建立普查数据质量溯源和责任追究制度,依法开展普查数据核查和质量评估,严厉惩处普查违法行为。设立专门的质控岗位,开展全员和全过程普查质量控制,通过与其他相关普查数据和各职能部门现有业务数据比对、多法审核数据、鼓励信息公开和第三方参与等方式,进一步强化普查质量。

(一)数据来源要求。

为保证本次普查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各填报部门、人员应保证入户入点调查,根据企业实际资料,填报企业基本信息、物料进出单、工艺装备情况、生产记录台账、监测报告及相关资料填报调查表。表格所填内容必须做到有据可查,填报的企业和人员应保留可核查的信息至2019年底。重点排污单位应按照排放标准、排污许可证、排放系数等相关要求开展监测,如实填报普查年度监测结果。各污染源普查调查对象和填报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的污染源表填报工作。

(二)普查单位要求。

按照依法普查原则,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伪造、篡改普查资料。普查机构和工作人员对普查对象的技术和商业秘密,必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法院、

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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