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占补平衡的补充意见

发布日期:2018-03-30 09:20:19 浏览次数: 来源: 县府及县府办 字体:[ ]


泰政办〔2018〕2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各有关单位:

为充分调动乡镇土地整治工作积极性,进一步落实建设项目“占水补水、占优补优”耕地占补平衡工作,深度挖潜耕地后备资源,提升我县耕地占补水平和能力,实现垦造耕地项目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双提高,全面破解耕地占补难题,根据《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占水补水、占优补优”耕地占补平衡工作》(泰政办〔2015〕146号)精神,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现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根据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认定为旱地、园地、林地,经相关部门联合踏勘确认且无政策障碍的,可纳入垦造耕地的实施范围,若涉及省级以下生态公益林占项目区规划范围10%以内的,县林业局要予以调整支持。

二、旱地改水田和垦造水田项目乡镇工作经费补助由原来每亩1.5万元提高至每亩2.5万元(由乡镇包干使用,包括测量、设计、耕地质量评定等工程独立费用,结余部分由乡镇统筹使用)。

三、进一步加强垦造耕地项目政策处理工作,确保项目无障碍施工。对旱地改水田和垦造水田项目政策处理费用实行单列,每亩补助5000元,由项目所在地乡镇包干使用,专项用于前期政策处理。

四、按照乡村振兴战略要求,结合壮大村集体经济、消除薄弱村相关政策,为助推农业农村发展,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充分发挥项目所在地村集体政策处理主导作用,对项目所在地村集体政策处理工作给予经费补助,其中旱地改水田和垦造水田项目每亩补助1万元,宅基地复垦项目每亩补助2万元。该项工作经费待项目验收后按入库面积一次性予以补助。

五、该补充意见自发文之日起实施,之前已动工实施的旱地改水田和垦造水田项目按原相关政策执行,《关于农村宅基地整治复垦工作的实施意见》(泰政发〔2016〕159号)中涉及的宅基地复垦项目政策不变。县农业、林业、水利、环保等相关部门要优化服务,落实耕地占补措施,全力做好项目前期审批工作。                           

 

                        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法院、

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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