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泰顺县食品公司资产处置的批复 |
泰国资〔2018〕5号 泰顺县食品公司: 你公司《关于处置彭溪镇经营站(食品站)资产的报告》悉,根据《泰顺县国有企业产权管理暂行办法》(泰政办〔2016〕89号)相关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所占有使用的彭溪经营站房产及土地(账面净值69460.51元),因小城镇建设发展需要,被彭溪镇人民政府拆除征用, 请你公司按照与泰顺县彭溪新农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拆除及土地征用补偿协议》积极落实具体补偿事宜。 二、同意核销你公司上述资产,请做好资产核销处置及其收益的财务处理,并配合相关部门办理上述资产的产权注销手续。 特此批复。
泰顺县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2018年4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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