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政办〔2018〕3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守住耕地保护红线,严格保护永久基本农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2号)精神,建立健全我县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制度,确保我县耕地占补平衡,制定本办法。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对管辖的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负
责。各乡镇长为第一责任人。
二、县国土资源局会同县农业、统计等有关部门,根据省市下达我县的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以及《泰顺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相关指标等实际情况,对各乡镇提出考核指标建议,经县政府同意后下达执行,并作为对各乡镇耕地保护责任考核目标。
三、考核内容和标准:
(一)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
(二)各乡镇每年必须和县政府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各项耕地保护任务负总责。
(三)各乡镇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不低于县政府下达的耕地保有量考核指标。
(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县政府下达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考核指标。
(五)各类非农建设项目,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必须实现“占优补优、占补平衡”,补充的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面积与质量不低于已占用的耕地面积与质量。
(六)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不突破上级下达的指标。
(七)违法占用耕地案件查处率达100%,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案件的拆除率达到100%。符合上述要求的,考核认定为合格;否则,考核认定为不合格。
(八)耕地保护补偿资金的发放与耕地保护考核结果相挂钩。各乡镇人民政府是具体实施耕地保护工作的责任主体,未按规定履行土地管理职责和耕地保护责任,出现违法违规用地现象比较严重的,将取消耕地保护补偿资金的发放。
四、考核方式方法:
(一)检查考核采取自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分为年度自查、期中检查和期末考核,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法。
(二) 各乡镇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每年组织自查,并于当年6月中旬前向县国土资源局提交自查报告。
(三) 县国土资源局要会同县农业、统计等部门,每年按考核目标要求期中对各乡镇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抽查,作出预警分析,并向县政府报告。
(四) 县政府每年组织相关部门对各乡镇进行考核检查,主要检查上一年度的耕地数量变化、耕地占补平衡、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耕地动态监测等方面情况,涉及补充耕地的乡镇还应检查该任务落实情况。
五、考核结果运用:
县政府每年对各乡镇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进行通报,考核结果作为各乡镇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并作为乡镇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认真履行责任目标且成效突出的,给予奖励。对考核认定为不合格的,责令整改,限期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整改期间,暂停该乡镇项目的农用地转用和征收土地的报批;情节特别严重的,依纪依法处理直接责任人,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六、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法院、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