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8年度公租房租赁补贴保障申请工作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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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住建〔2018〕87号 根据《泰顺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泰政办〔2016〕2号)、《泰顺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泰政发〔2016〕105号)、县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纪要(〔2016〕9号)和《泰顺县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租房租赁补贴保障实施细则(试行)》(泰住建〔2016〕83号)精神,现将2018年度泰顺县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租房租赁补贴保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对象:本县符合申请条件的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二、申请条件:申请本县公租房租赁补贴保障以家庭为单位且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户籍条件:申请人应具有本县户籍。 (二)住房条件:申请家庭在本县无住房或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含)。 (三)收入和财产条件:申请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本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4175元)的80%(含),即27340元。家庭人均年收入应为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自申请当月前12个月的人均收入。 三、申请受理时间:2018年5月10日—2018年6月9日,节假日除外。 四、申请受理单位: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 五、申请材料及要求:申请家庭应签署《承诺书》及家庭收入、财产和住房情况《查询授权书》,并按规定如实填写、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不得弄虚作假: (一)《泰顺县公租房租赁补贴保障申请核准表》原件一式一份; (二)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家庭住房状况证明的复印件: 1、拥有私有房产的家庭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 2、承租公房的家庭需提供《房屋租赁证》或《房屋租赁合同》; 3、原房屋已经征收(或拆迁)的家庭需提供《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 4、已认购期房的家庭需提供已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 5、承租市场房源的需提供《房屋租赁协议(合同)》。 (四)家庭收入、财产状况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1、《泰顺县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2、《泰顺县困难家庭救助证》; 3、《泰顺县困难职工家庭特困证》; 4、《泰顺县残疾人特困证》; 5、不具备上述证明材料之一或证明上载明人员与申请保障家庭成员不一致的,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需提供《个人收入具结书》; (五)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婚姻状况原件及复印件: 1、已婚的,需提供结婚证; 2、已到法定婚龄但未婚的,需提供无婚姻承诺书; 3、离异的需提供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书,同时提供无婚姻承诺书;丧偶的需提供配偶死亡证明及无婚姻承诺书。 六、租赁补贴标准 补贴标准为1-2人户40平方米、3人户45平方米、4人户60平方米、5人户以上(含)75平方米;县城建成区范围(罗阳镇)每月每平方米8元、县城建成区以外城镇范围内及各建制镇(其他乡镇)每月每平方米6元。 补贴金额按核准的保障面积乘以公布的单位住房面积的租赁补贴标准确定,超出核准的保障面积部分不予补贴。核准的保障面积为保障面积标准与保障家庭现有住房面积的差额。 计算公式如下: 每月补贴金额=核准的保障面积×单位住房面积的租赁补贴标准。 单位住房面积的租赁补贴标准按照我县经济发展水平、市场租金水平、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的经济承载能力等合理确定,并向社会进行公布。 七、租赁合同备案 本次核准登记为公租房租赁补贴保障对象的家庭,需自行或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向市场承租住房,与出租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将房屋租赁合同报出租房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申报登记或备案登记,取得证明。 八、租赁补贴发放 经核准登记为公租房租赁补贴保障家庭的,申请人应持身份证、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报登记)证明及名下正常使用的指定银行账户,与县住房保障部门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协议》,并由县住房保障部门根据补贴协议约定向其发放租赁补贴。 九、咨询电话 申请人可就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过程中所遇到的相关问题咨询。联系电话:67582209;59291591。 十、其他事项 (一)申报要求 申请家庭应如实申报和提交相关材料,对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租房租赁补贴的申请件,相关部门可直接予以退件处理,并记入申请家庭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诚信档案,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二)附件
泰顺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2018年5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泰顺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办公室 2018年5月7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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